传统建制思想下宪政之困境

2009-09-28 02:06刘彦玲仪美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宪政公权力人性

刘彦玲 仪美娟

摘要 本文从“社会契约论”及“人性本恶”两种理论阐述了学者对宪政理论渊源的不同解释,分析了“君”、“天”、“民”传统政治建制理念,解析了传统建制下宪政的变异状况,并提出了传统建制渊源下政府难以“有限”、正当反抗滥用等观点,建议在“契约”及“人性”中选择适当理念作为我国宪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宪政 权力 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9-01

学界对于宪政的理论渊源主要存在两种理论:社会契约论和性恶论。持社会契约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的公权力由个人的让渡而产生,政府提供的这一让渡的对价是保障政治共同体中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权限不能超出社会成员让渡的范围。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保障,但同时公权力也时刻有可能成为个体人生、财产等权力潜在的最大威胁。因此,宪政的核心使命是重塑原始契约的合法建构,以保障公权力不会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休谟认为,人天生自私自利,而统治者在掌握公权力后具有更多的作恶机会,因此必须以“人性恶”为根源设计相应的宪政建制。

一、中国“君”、“天”、“民”传统政治建制

中国传统建制理论与“约”的缺席。传统政治建构中总是包含着君、天、民这样三个要素。中国传统政权的正当性以天命和民意的合意来表达。可是有学者认为,“天”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且天与民似乎并不存在选“君”的默契。民的地位由于朝代的更替而不同,有的朝代甚至认为“君”由“天意”而定,民只能顺从天意而服从君的命令。当出现违犯天命、民意的暴君,“天”不会自己采取措施,而是由“有德者”替天行道。在这样的一个政治建构中不存在契约,君主是可以采取主动的代理人,而不是负有义务的契约当事人。君主拥有管理的权力,不受任何有形的限制。虽然性恶论在我国的传统中古已有之,但这也常被作为君采取高压或愚民政策的依据,而不会考虑把人性中的弱点当作宪政设计的出发点来限制权力。

二、传统建制下宪政变异之解析

基于宪政理论渊源的契约论、假定政治人性本恶等理论。各学者虽然对于宪政渊源理论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大家都赞同将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宪政等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宪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宪政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专制,同时将政府及公权力的行使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可是当这样一个“美好”的制度建立在传统的权力形成理论上,结果将是完全不同。它或是很难有存活的机会,或是给社会带来动乱及危害。

(一)传统建制渊源下政府难以“有限”

宪政要求政府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可是在传统政治建构的理论中,君,抑或是政府拥有世俗间最大的权力,民只能顺从。即便权力主体“德”不“配天”,惩罚他的也将是其他的“有德者”,而不是普通民众。它只能在人们让渡出来的权利范围内行为,而人们没有让渡的权利,政府是不能侵犯及染指的。根据宪政理论,政府的“有限”主要体现在不能染指没有让渡的权利,因为那往往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而在传统政治理念中,政府是没有限制的,换言之,民众的所有权利都曝光于权力之下,人的价值与尊严当然无存。

(二)德治基础上宪制的不完全

宪政的核心手段是一部良性宪法的有效运作。“宪法将政府权力变成了一种后生的法定权力,使之与先在的公民权利极为不同。宪政通过这一手段使权力在可预见和控制的范围内运行,以杜绝权力运行的随意性,从而达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目的”①。而在传统政治理念中,约的缺席意味着法与约无关,君主的金口玉言便是法律的来源。君作为天或民的代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而是仅凭当权者自身的道德自觉。因此,这里并没有包含法治的理念,更没有提出以宪法来规定当权者的权力,而是给出德政、仁政的暗示。“君仅以其德赢得天的青睐从而得以奉天承运,无须彼此以法相约”②。

(三)分权制衡难以实现

宪政还强调分解政府权力,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平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效果。君与天、民之间缺失了以约为纽带的政治联络,使得君主得以单方面自行其是,当权者不以约为前提的政治权威构建容易成为单极权力。历史事件中,不乏君主使用武力一跃成为主权者,而原本真正作为主权者的民众却成权力角逐中的弱势。我们知道,当国家内部权力处于制约平衡状态,国家的政治生活便会呈现安定,良性发展的局面,当内部权力失衡,一部分权力便会处于扩张状态,相应的,公民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各种社会、政治矛盾和冲突因此而出现,社会便会处于动荡之中。在这种传统政治理念的指导下,单机的权力建构势必会造成社会权力的不平衡与动乱的发生。

(四)正当反抗的滥用

倾向于“人性恶”理论的学者认为,由于“政治人”的本性是恶的,而政治权力的能量远非私暴力可比。一旦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受到政府权力的侵犯,其结果是灾难性的,此时人民完全可以通过罢免滥用公权力的统治者来避免巨大灾难的产生。因此,“反抗”与“抵制”也被很多学者划入宪政的范围,作为对权力限制的一种精神或实体手段而存在。在中国传统政治理念的框架下,也有类似的情形。当统治者失去了“配天”之德行,其他“有德者”便可揭竿而起,推翻当权者的统治,取而代之。但这与宪政中的“抵抗”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传统意义上的反抗更接近于感性的产物,有德者与统治者之间缺乏和平、理性的对话,这种抵抗往往以战场作为验证“天命”、“民意”的惟一场所。而宪政意义上的“抵抗”,必须有着严格的规范与程序,以民众与政府的和平沟通为主要形式,而战争只是作为抵抗的非常态排在选择的最后位。

三、重建我国宪政理论基础

宪政的最大目标便是限制权力,阻止一切极权行为。我国传统的无约式的、忽略人性弱点作为权力限制根源的政治观念不利于当代宪政在这片土地上良性发展。考虑到我国现存的政治制度,选择社会契约理论似乎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由于人性弱点的理论在中国古已有之,并且一直停留在民事交往及当权者管制民众根据的层次上,没有把普遍人性中的弱点当作宪政设计的出发点,因此将人性弱点理论作为限制权力的理念基础。我国离宪政制度的建立还有相当距离,宪政建制理论框架须进一步的完善,实践工作更是任重道远。

注释:

①张一兵.政治学哲学关键词.网文.

②张守东.中国传统之“约”的宪政释义.比较法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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