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法律问题探讨

2009-09-28 02:06孙曼曼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金融风险

孙曼曼

摘要呆账核销并没有终结原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仍保留未来对借贷者追偿的权利。面对巨额银行不良资产,从银行业风险防范目的出发,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依法认定呆账并予以核销。呆账核销中特别注意防范银行业和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已核销呆账注意诉讼时效,做到帐销案存权在。

关键词呆账核销 帐销案存 金融风险 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5-02

汶川大地震中,数百万间房屋遭受毁损。这些房屋中有不少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没了,房贷要不要还?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银监会以紧急通知的方式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此,有人认为地震损毁房屋按揭有望一笔勾销或直接认为金融机构将为此次地震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独自埋单;还有人认为呆账核销是银行自主的行为,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呆账并予以核销没有法律依据,存在越权嫌疑。为此,笔者就灾区按揭房贷呆账核销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呆账核销不能消灭房屋按揭人的贷款偿还义务

2008年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呆账工作中,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那么,《紧急通知》是否具有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核销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第26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怎样理解 “账销案存”的规定?“账销案存”不仅是对已申报核销呆账而言,而且是对已经核销呆账而言;不仅仅是指呆账贷款档案和资料妥善保管的“案存”,更有积极主张债权,加大追索力度、减少银行损失的含义。那么,本次针对四川灾区的银监会《紧急通知》是否有债权与债务关系可以终结的特殊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反而要求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可见,灾区按揭房贷依法认定为呆账并予以核销的银监会《紧急通知》并没有终结原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保留了未来对借贷者追偿一种权利,受灾群众将长期背负“欠债”的记录,一旦他们有还款能力,就有可能受到银行的追偿。“账销案存” 不仅使银行保留了对借贷者追偿的权利,而且也能防止银行虚假核销的道德风险。早在2004年6月,国家审计署就曾查出: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人民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文书上报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仍在继续归还贷款,而归还贷款的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皆被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存入“小金库”。此案中作为最终稽查的证据,就是“账销案存”的案底资料。因此,有学者认为,震灾呆账核销必须让市场中介机构唱主角,即对地震辖区内所有受灾的企业和个人等所受损失的评估,应由独立于当地商业银行的专业机构来完成,比如会计师事务所。

二、银监会有权要求各商业银行认定呆账并及时核销

《核销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可见,“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此法律依据只能说明银行在上述情况下,有权依据债务人申请按法定程序认定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要求认定并核销的情况下,银监会能否能依职权要求各商业银行为呢?这就要看国家能否有权此时干预?

呆账认定和核销制度是银行业审慎经营、处置不良贷款、防范银行系统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规则。审慎性经营的实质是真实地反映银行的资产与负债、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进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正确判断,实现资本、效益和风险综合平衡。商业银行是一营利性的企业,要依靠贷款业务营利客观上就有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呆账贷款如果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美国此次的经济危机,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认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呆账或者说“无流动资产”就是问题的关键。核销呆账,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资金来源首先是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次是当期利润,最后是银行的资本金。虽然呆账核销短期会造成银行利润的减少,不过,它对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保持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有好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核销办法》)第1条亦明确规定,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但是银行业风险防范不仅靠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很重要。亚洲等国家的金融危机告诉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体系严格实施审慎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汶川大地震中,数百万间房屋遭受毁损。这些房屋中有不少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据估算,这次强震可能带来的按揭损失约达50亿-130亿元甚至更多。面对如此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银行风险监管是其职责范围。从银行业金融风险防范目的出发,对于依法可以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的贷款,银监会有权以指令的形式要求银行业行为,以行使经济法赋予它的国家经济干预职权。关于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干预的理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连一向信仰自由市场制度的美国,面对此次的金融危机通过了自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美国政府对市场最大规模高达7000亿美元的“救市”干预行动,计划购买陷入困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重新获得充实的资本金,逐步化解已出现的金融风险。至于有人指出,《核销办法》是财政部颁发的,银监会依据《核销办法》能够要求呆账核销的银行金融机构,(下转第119页)(上接第115页)严格来讲,只能是由财政部全资和控股拥有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的都不能提出要求。即使是控股的商业银行,也应该先行召开董事会。笔者认为,既然银监会要求呆帐认定并核销的行为性质,不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私行为”,而是国家在特定时间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公行为”,就不必限制对象只能是国家控股银行金融机构。更何况,银监会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特殊解决办法,还有保护好广大灾区民众的利益。

三、已核销呆账诉讼时效问题

在巨额不良资产已形成的情况下,核销呆账虽是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规则,但不良贷款的核销是要用银行的利润、资本金冲抵的,银行很可能还要承担贷款的永久性损失。所以,核销呆账不能弥补银行业因地震带来的贷款损失。当然,对于银行的呆账贷款损失可以采取税前利润弥补或者依靠国家其他倾斜政策来补救,而且根据税法在2008年不能税前弥补的呆账贷款损失还可以在以后的四年有权以税前利润弥补,但是还不如银行方面让这些“呆账”不变为“死帐”来的直接。因此,强化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催收工作成为至关重要。

200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第1号紧急通知,特别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债权的请求是有诉讼时效的,银监会的“不催收催缴” 的规定是要求银行的单方行为,同时又没有规定不催收的期限。假如两年之内均为不能催收的状态,是否发生呆账贷款时效经过的效力?有无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等。地震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地震引发的政府干预——银监会的“不催收催缴规定”也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银行可以使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什么时间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即 “地震引起的不能偿还的债务”的客观情况消灭之时。因此,银行应指定专人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准确判断“地震引起的不能偿还的债务的客观情况消灭”之时间点。从时效恢复之日起定期请求,形成时效中断的法律状态,延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以防时效经过免责的出现。总之,呆账核销后的银行,主要任务是强化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定期催收,严防失去诉讼时效,做到帐销案存权在。但是假如“地震引起的不能偿还的债务”的客观情况持续20年,则最长诉讼时效已届满,银行的债权彻底丧失法律保护。

四、结语

灾区按揭房贷按揭债务不得免除,可能导致原本已家破人亡的受灾者因日后要偿还债务失去生活的希望;帐销案存,虽然会避免银行空壳化经营面临金融风险,但毕竟会减少银行资产银行破产,对于银行损失弥补意义不显。我国是一多自然灾害的国家,灾害风险的化解固然可以依赖财政补贴、社会援助、特殊时期特别干预政策,以及对商业银行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性倾斜措施,但毕竟是冰山一角。从长远看,建立和完善我国房贷险、家庭财产地震险、地震再保险制度,适时建立个人破产等灾害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用社会力量化解灾害风险才是此次特大地震灾害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示。

注释:

汤自勤,邱渝斌.银行呆账核销和债权维护.金融时报.2003-03-06..

华商网-华商晨报.宁锦州交行与法院联手作假核销“不良”贷款.http://news. sina. com. cn/c/2004-07-07/0548362881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10-8.

吴睿鸫.新闻观察:震灾呆账核销应让市场中介唱主角.工人日报.2008-06-03.

王兆星.严格实施审慎监管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研究.2000(11).20.

新华网.美国政府紧急拟定金融救援计划.http://finance. sina.com.cn/ world/ggjj/ 200809.19/18215323632.shtml.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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