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歌诗达

2009-09-30 08:53
新民周刊 2009年38期
关键词:歌诗公海海洋法

应 琛

国际上,除了对海盗行为及公海贩毒有明确的“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弗约束。人们不禁要问,公海是否成了违法者的“犯罪天堂”了呢?

有一种危险堪称奇特:当你乘坐邮轮在公海上航行,环顾四周,蓝天碧海,心情松弛,这时,毫无防范意识、也不能与外界保持通讯的旅客,很可能面临偷盗者、抢劫者甚至是杀人者的肆意而为,甚至被随手抛入大海,死无对证。一旦在公海上受到类似的侵犯,甚至法律也束手无策,因为狡猾的犯罪分子钻到了司法空白的空子。

8月底,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发生于“歌诗达”邮轮上的失窃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这样的警钟——邮轮度假涉及中国公民团队旅行、偷盗案件发生于公海、船只由第三国管辖,这一新兴的“案件模式”在我国存在司法空白。

据报道,邮轮在上海靠岸后,上海水上公安部门虽在第一时间竭力协助处理,但遗憾的是,受害方仍被告知,由于管辖权问题该案件不能在沪立案。

而在歌诗达上的“偷盗事件”被曝光后,记者也曾以游客名义致电市政府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各部门甚感突兀,无从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际上除了对海盗行为及公海贩毒有明确的“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

人们不禁要问,“歌诗达”们危险吗?公海是否成了违法者“犯罪天堂”了呢?

“失窃案”情节不够严重?

8月22日下午起,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和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分别对“歌诗达”邮轮上的偷窃案进行报道,随后全国各大媒体包括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络媒体,新闻晨报、东方早报等平面媒体也纷纷代表公众向“歌诗达”船方发出质疑。8月24日,“歌诗达”方面发出声明称,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邮轮失窃案处理过程中,失窃方与“歌诗达”号船长交涉中曾问及,“如果在你的船上发生了凶杀案,怎么处理?”船长耸耸肩,无奈地摇头说:“我也不知道。”又问:“我们租用了你们的保险柜,但钱丢了你们没有责任吗?”回答是:“我们不是银行。”失窃方要求船方打电话请中国警方参与协查被船方拒绝,要求船方协助控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服务生,但被告知找不到此人。“歌诗达”靠港后,中国警方赶来调查,意大利船方不同意警方上船,迫使中国公安花了4个多小时才办妥手续依法上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公民參与跨境活动已经很频繁。这其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过去想象不到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国际法或法律的涉外效力等,“本案的特点是在公海上,在一艘外国籍(意大利)船舶上发生的偷盗案,后来该船又停靠在中国的港口,受害人是中国籍公民。根据对我国生效的《海洋法公约》第27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所以原则上港口所在国当局,不会对在其港口中停靠通过的外国籍船舶进行刑事管辖。”

但龚柏华也告诉记者,这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因为《海洋法公约》第27条规定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但凡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可见,如果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中国港口当局是可以进行管辖的。但本案案情还没有达到该种程度。”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海事部主任陈发银律师也向《新民周刊》记者指出,认定偷盗的事实存在困难,“邮轮到岸,游客纷纷下船,调查取证难,损失依据如何提出?加上本案中,游客的损失金额不大,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是起诉也是走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今后我们需要完善相关外国籍船舶停靠我国港口的管理制度,包括合理解释‘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如果中国公民被偷盗的数量和人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达到这一标准。”龚柏华补充道。

公海管辖的认定

如此看来,此案的管辖权确实不在中国。那关于公海犯罪的管辖权到底如何判定,国际法上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荷花”号案。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波兹-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镑)。土耳其船长哈森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判决土耳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这个判决引起很大争议。后来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实际上修正了法院的判决。

“当然,这个案子是公海上船舶碰撞引起的刑事案子,与‘歌诗达号的偷盗案还是有所区别的。”龚柏华向记者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涉及管辖权问题的),国际上是有限的,因为各国利益不一致,很难协调。另外,有些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如美国,它可能适用的是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公海公约》,但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

龚柏华还告诉《新民周刊》,在我国则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的法规,但在相关的立法中,都会考虑到《海洋法公约》涉及的公海制度,“如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就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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