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2009-10-13 09:11李占芹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结算

李占芹

摘要:正确引用工程结算方式、结算依据是做好结算工作的关键。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参与建设各方均应树立合同至上的思想,严格合同管理,依法办理。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查

中图分类号:F23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89-02

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的表现尤为不佳。

一、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结算方式

笔者认为,在日常参与处理工程结算工作时,一定要明确结算方式,严格按现行的规定,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1.按月结算,即先预付工程备料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但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同时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性。

二、在接受委托参与工程结算时,要加强工程结算的审查

1.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结算工作中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双方的经济利益方面,甲方力求以最少的投资实现其投资目标,在结算工作中尽量压低工程造价,而乙方为了实现承包收益的最大化,在结算工作中,尽可能高报工程造价;其统一性表现在双方均要求顺利完成结算工作,从而尽快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就好比一架天平,哪边重利益就往哪边倾,要保证双方利益平衡,就必须使工程造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这种平衡关系一般是通过结算审查工作来实现的。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多,信息面广,可以避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对方利益,产生经济纠纷;而且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工程结算审查就是用天平来称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就是砝码,这个砝码必须是标准、规范,否则,称量的结果将失去公平。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结算工作的顺利与否,取决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的严密性与完整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否认真、严肃。由于建设项目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许多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如政策因素、现场情况、设计变更、市场因素等等,使建设工程合同很难一次性地将一个建设产品的价格固定下来,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变更增加费用一般采取签证的形式进行工程结算。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通过工程签证使合同处在不断的补充和变更之中,使工程结算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具体表现为结算依据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必须注意正确认识结算依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引用合法、合理的结算依据,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客观公正。

4.合同文件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整个结算工作都要围绕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结算的依据,对工程造价的确定都会产生影响。

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协议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不一致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签证、会议纪要等,这些材料必须是书面的,且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能引用。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签证执行,因为合同和签证从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合同签订在前,签证发生在后,可以把签证解释为对合同的某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签订合同时约定C20混凝土价格为300元/立方米,这时应按签证价格执行,因为签证是对原合同中C20混凝土价格的变更协议,当然,如果双方未输签证资料,仍执行原合同价格。

5.严格签证。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引用具有很高的优先解释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有优先解释权都能照搬照用,在具体工程结算执行过程中,应对其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正确引用。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人员,否则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从目前许多项目的执行情况来看,乱签证现象比较严重,该签证的签,不该签的也签,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太大,这也是“三超现象”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甲乙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为了避免不合理签证引起投资增加,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必须严把签证关外,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合理的签证不能采用。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审查人员若发现签证不合理或严重失实,应将问题提出来,请签证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分析签证内容,应分析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离现象,签证事件的责任方是谁,是否属于合同公允调整的范围等等。总之,只有合法、客观、公正的签证才是有效的,才能引用到结算中。

目前在建设双方办理签证过程中,常出现以下问题,要求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正确识别,合理采用。

第一,办理签证时因误解而使数据产生重大偏离,严重失实。比如,双方在确定塔吊台班单价时,经过市场调查了解,该机械月租金为2 000元/月,办理签证时误记为2 000元/台班。根据规定,一个机械台班为一台机械工作八小时,这里,由于误解了“台班”的含义,使数据产生了十倍的重大差错。对于这类问题,审查人员应将问题揭示出来,为签证双方解释后进行纠正。

第二,由于签证内容不全面或模糊,使签证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产生重大偏差,比如,在装修工程中确定铝塑板价格时,签证为铝塑板200元/平方米,缺少了品牌及规格,使施工和结算可任意选择,成为结算中一个不可确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结合实际施工用料情况及市场行情进行分析。根据当时的签证价格分析,180元/平方米的铝塑板一般为铝薄厚0.3—0.4毫米,而实际用料为0.15毫米厚,应当为50元/平方米左右,所以不能按签证价格进行计算。

第三,用定额按实结算的工程,由于签证人员对定额不太熟悉,造成重复计价。比如,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根据定额按实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双方办理了材料运输签证,签证内容为:材料从工地仓库至操作地的搬运人工共计500工日。结算审查时发现,这张签证所记录的工序已经包括在定额有关工作内容中,不能再计算签证增加费用,这类签证不予采用。

第四,采用包干价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的工程,有的签证内容在包干价所包括的范围内,形成多计或重计;有的签证内容是原设计图纸所反映的属于合同包干范围,不能增加费用;有的签证中部分内容与合同价相重复,只能部分增加费用;有的签证内容没有超出合同允许调整的范围,也不能增加费用。这些签证都要具体分析,消除重复计价部分。

三、结语

以上分析的问题,仅是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实际远不止这些问题。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签证,使建设工程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结算依据引用不当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参与建设各方均应树立合同至上的思想,严格合同管理,依法办理。另外,有建设工程“经济警察”之称的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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