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与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2009-10-13 09:11张效戬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3期

张效戬

摘要: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农民一直承受着巨大的隐性和显性的双重负担,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却得不到国家的任何补偿。在这种没有保障的条件下生活,他们的处境异常艰难。深刻地揭示中国农民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隐性和显性双重负担的真实状况,着重阐述中国政府应如何对中国年老的农民进行补偿,以至逐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费;农村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28-02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改变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消费不足的弊端,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受益下,公务员的工资涨了,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也提高了。然而,中国的农民却没有从这些政策中得到实质性的实惠,特别对于那些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又一次被政府的政策所遗忘。

对于大部分中国农民来说,如果他们年轻时没有为防老而储蓄,年老了他们的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那么,他们就只能继续依靠自己的体力劳动来谋生。造成中国农民老了没有保障的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是中国农民年轻时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金。如果说只是因为中国农民年轻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造成他们老了生活上没有保障,这对中国农民真是太不公平了。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中国农民为了支援祖国的工业化建设,他们肩上就一直背负着工农业剪刀差和各项农业税费的双重负担。正是在这双重负担的抽取下,才使得他们老了两手空空,毫无保障。

一、建国以来中国农民肩上所背负的双重负担——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各项农业税费

(一)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所谓剪刀差就是“剪刀状价格差距”的简称。一般是指在工农业产品的比价中,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业品价格偏低,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差距。解放后一个时期我国工农产品剪刀差一直存在且日益扩大。

关于国家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开始到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手里取得多少钱的问题,中国官方没有给出正式的数据,许多国内的研究者通过对工农业剪刀差研究,估算出了我国工农业剪刀差的近似数据。下面列出一组研究者根据不同计算口径测算出的剪刀差额度数据:

王梦奎认为,从1952年到1986年,国家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拿走了5 823.74亿元,年平均为200—300亿元。

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锡文认为,从1953年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到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期间,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大约是6 000—8 000亿元。即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无偿从农民手里拿走了6 000—8 000亿元资金。

江苏省农调队课题组认为,通过人为地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1978年以前,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大约6 000亿元,年均240亿。仅江苏一个省,1978年以前就被剪刀差“剪去”农业剩余400亿,相当于这一时期江苏省农民纯收入的1/3。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的剪刀差负担也并未消失。1978年以后,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产品价格提高的作用下,1978年以来工农产品剪刀差逐步缩小,但效果并不理想,剪刀差呈波浪起伏状。到1989年后剪刀差又有所扩大,1994年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剪刀差开始有一定程度的缩小,然而,1996年后剪刀差却又回升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通过以上这些数据以及后来工农业剪刀差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农民所承受的这种工农业剪刀差负担是很沉重的。

(二)2006年前农村各项税费

2006年之前,我国农民所承担的各种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集资、罚款、摊派等,是农民向政府及其部门的直接转移支付。这些农业税费一直都处在高位运行,当时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趋近于农民可承受心理的极限值。

据统计,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业税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曾经高达41%。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税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虽有所减少,但是其他加在中国农民身上的非农业税负担却不断增加。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各种提留统筹费、摊派和集资给农民造成的负担日益加重,广大农民当时真是苦不堪言。已经在中国公开发表的《中国农民调查》指出:“1990年到2000年,只有十年时间内,我国从农民那里征缴的各种税收总额,就由87.9亿元迅速增加到465.3亿元,增长了四五倍。不堪重负的中国农民,除了要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还有着名目繁多的提留统筹费和各项社会负担。”从这些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当时我国农民所承担的各项农业税费是很沉重的。

(三)对中国农民背负的双重负担的评价

举目望世界,发达国家早已是工业反哺农业了,而我国直到2006年才取消了农业税,在此之前农村的各项税费夺走了很多农民的劳动果实。许多农民整天起早贪黑地辛苦劳动,一年下来,他们的所得只能缴纳农业税费。更有甚者,有些家庭根本承担不起这些税费,竟然到了借贷缴税的窘迫地步。

据雷锡易等人统计,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向工业转移的剩余超过6 320亿元,加上农业税贡献共计7 264亿元。扣除国家给农业的发展、建设等方面的资金1 730亿元,农业实际向工业净提供资金5 534亿元,平均每年205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建国后我国用于工业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业税获得的。

正是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对中国农业进行过度的抽取,才在一定时期内加速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使我国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工业化水平。但也正是由于剪刀差和农业税过高、存在的时间过长,才使我国农业部门创造的价值向工业转移的过多,同时,使农产品价格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从而使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获利微乎其微甚至赔本。由于我国农民身上背负着这双重重担,使得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才使得我国农民在很长的时间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状况一直得不到提高。

二、以中国农民以前所背负的隐性和显性的双重负担为基础,建设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障制

建国后城乡差距愈益扩大,国家的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难辞其咎。当时,为了实现工业化的起步和迅速推进,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是一个无可奈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工业化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我国国力取得空前强大的情况下,此时国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是报答农民的时候了。

我们应该以这次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设民生工程为契机,根据以前工农业剪刀差的价值和农民缴纳的农业税费为基础来建立中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间接的方法估算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部门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费双重手段转移到工业中的价值。我国工业投资所用的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工业自身的积累,二是国外投资,三是来自农业向工业转移的价值。在我国建国之初,由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的封闭,再加上当时国内资金非常匮乏,所以,投资于工业的资金几乎全面来自于农民所创造的价值。后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才有了工业积累和国外投资,但是,工农业剪刀差与农业税政策并未消除,且一直长期存在。建国以来,我国国内用于工业投资的总价值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在这个总价值中扣除工业本身积累所投入的投资和来自国外的投资,余下的投资就是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双重手段从农业中转移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将这部分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的价值看做是广大农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障金,以这部分价值为基础来建立中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方法

第一,我国在2006年1月1日废止了农业税,所以可以用2006年1月1日作为一个时间点。当2006年1月1日取消农业税时,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即男性工人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的中国农民,每人每月存入100元作为最低生活补偿标准。这种标准可以根据国家以后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具体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二,以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实施的年份作为另一个时间点,假如中国是在2010年1月1日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则以2010年1月1日为时间点。对于那些在2006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之间达到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的中国农民,可以先缴纳一定资金以弥补他们从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中得到的实惠,然后按另一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也可以根据国家以后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具体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三,截至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时,还未达到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的中国农民,每年必须按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他们的养老保障金,待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中国农民的退休标准给予正常退休。

第四,我国每位居民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政府可以选择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自动为每一个农民开立账户。农民可以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向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提取他们的年老保障金。

第五,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最终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现约有8亿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由于我国农民长期以来收入水平一直很低,负担非常沉重,所以,中国农民根本就没有消费能力。特别对于那些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一直生活在没有保障的条件下,生活状况非常恶劣。因此,尽快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同时,尽快改善中国农村老人的生活状况,使他们晚年的生活老有保障,这也应该是中国民生建设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巴志鹏.建国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分析[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4):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