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乾隆收撤“恩赏银两”与生息银两制的存废问题

2009-10-14 06:37张建辉
关键词:乾隆

摘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清实录》等官方资料,运用文献分析方法,深入讨论了乾隆收撤兵弁婚丧恩赏生息帑本的时间、条件及其善后诸问题。认为经过乾隆有计划有步骤地收撤和调整,奠定了嗣后百余年生息银两制度管理运行的大体风貌。

关键词:乾隆;收撤;恩赏银两;生息银两

中图分类号:K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5-0041-06

笔者曾就乾隆收撤“恩赏银两”课题发表了两篇文章,探讨了4个方面的问题,兹再讨论剩余的两个方面的问题:(1)乾隆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又是何种原因促使他决定收撤八旗、内务府、各地驻防与绿营兵丁“恩赏银两”的?(2)该收撤工作“迁延岁月”的原因何在?收撤“恩赏银两”以后,兵丁婚丧恩赏从何项资金开支?生息银两制度还继续存在吗?

一、乾隆收撤生息帑本的时间和步骤

确凿的资料显示:1750年(乾隆十五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分别收撤八旗和内府三旗的恩赏生息帑银。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3月,又谕令收撤各省驻防和绿营恩赏生息银:“营运生息之名,本非政体所应有,是以直省营伍虽藉以赏恤兵丁而终为权宜。徒以事属久行,欲罢不能,非朕本意。前已降旨,将八旗生息银两即行停罢,以盐务余款充赏。至绿营兵众用繁,倘一概议停生息而不筹一经久充赏之策,或致因噎废食。著传谕该督抚等各就本省情形,悉心筹划,详议具奏。至书院义学诸费,地方官自行交商生息,乃其节目之小者。然有司陋习相仍,其中不无藉肥私橐情弊,即应一并定议饬禁,以防滥觞。”谕旨下后各省遵旨议奏;多数省份仍主张保留该项生息银两。如陕甘总督杨应琚奏:陕甘恩赏生息银采用“发商生息”办法,“每年各商应交息银系计本输将,相安已久;分之各邑为数无多,无由即起官商结纳之渐。且陕甘各商恒以三分取息,今(帑息)极重者不过二分,商有余利,无不乐于领运,应毋庸议停”。乾隆朱批:“竟如所议,咨部存案可也。”但也有议停者。如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两江总督尹继善奏:江南、江西营运银15万余两生息备赏,“乾隆二十四年奉圣谕:‘营运生息,本非政体所宜有。臣查两江内地与沿边情形不同,分防兵可酌裁,以兵丁空名余粮惠济兵丁之用,无庸另筹公帑。”兵部议准:于该省将军标、督标、漕标、赣州镇标麾下步兵、守兵各300到50名不等,“遇缺出即裁扣。扣足日,前存银撤回司库。江西省所扣数不敷,准于江南拨给。”朱批:“从之。”

不过,议停者并非立刻停止,而是如同两江遵旨“筹得经久充赏之策”后,又经奏准继续生息改为他项用费。1765年(乾隆三十年)正月,尹继善奏:“所有赏恤兵丁生息银两一项,前经奏准俟裁扣(兵丁空名余粮)完日撤回司库。现在各处裁汰兵丁将次完竣,请将此项银两照旧营运,以济修城工用。”乾隆朱批:“所办甚好!已降旨如所议行矣”;并询问:“直隶裁汰兵丁曾否完竣?所有滋生银两是否照旧营运?抑或(已)撤回司库?”他建议直隶也可仿此修葺城工:“著传谕(直隶总督)方官承,将前项生息银两现在作何办理及如何筹划以济城工之处,一并详悉查明具奏。”

韦庆远先生仅根据《黑图档·部来档》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册籍所载上年(1767年)十一月三十日谕旨,认为该谕“明确无误地表明”:乾隆对停办生息银两的态度虽然坚决却迁延岁月,原因是“乾隆并不准备……另行指拨国帑的款以代替余剩利银的开支,他要求各省、旗、营自辟财源,或采用扣发马价、或收纳盐当商规礼的收入等以顶充支项;对大部分省旗来说,不啻是以弊易弊,而且是难以在短期内办到的”;迟至1770年(乾隆三十五年)前后“以利息收入充当福利和部分公项开支的生息银两制度才基本收撤完毕”。

笔者认为:韦先生所据材料有限,结论未必完全符合实际,且是以乾隆没有自己的生息理论和指导方针为立论基础:初政时“雍规乾随”,“仅采取了一些堵漏除弊措施”;继而“目睹此制已经弊重难返,已经严重损害到大清王朝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才毅然宣布‘收撤”。但事实上,乾隆也像他的先辈一样,是大有作为的一代君主。他登基初期就有颇具特色的生息银两理论和指导方针。他对生息银两不是办一阵收一阵地毫无章本,而是按照既定方针推广普及和整顿收撤。从表1所列各例看,“裁扣名粮”、“朋扣马价”等原本都属兵丁粮饷范畴,其资金来源也属于“国帑的款”,只是现在用之于支付兵丁红白恩赏而已。至于用收纳盐当商人“规礼”充为兵丁红白恩赏开支,这在当时清政府看来很正常——即所谓“虽亦出自商人,久经充公,既与公帑无异”。雍正建立养廉制度以征收“羡余”和收纳“规礼”充为养廉费,则乾隆用之于兵丁婚丧恩赏开支亦属“顺理成章”,大可不必厚非。这一切又怎么能算作乾隆“不指拨国帑的款”而要求各地“白辟财源”,“以弊易弊”呢?

各地“收撤”恩赏生息银两其所以进展缓慢,是因为乾隆的政策本身未要求速停生息,而且许多地方是旨准,甚至鼓励原有生息资金改为他用。如前述陕西、江苏、直隶等省就有将“恩赏生息”改为“城工生息”者。即使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已经谕令加速“蠲除”、“永停”“此等生息名目”,乾隆皇帝仍因清军远征滇缅,于三十三年谕令推迟收撤荆州、云贵等地驻防和绿营恩赏生息银。到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滇缅战事结束,云贵等地兵丁婚丧恩赏生息银两罢停,改由裁扣兵丁名粮充。全国驻防和绿营兵弁恩赏生息银这才基本收撤完毕。个别地方则有延至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的。其相关详情可参阅表1。

二、乾隆收撤生息帑本的原因、善后及其对生息银两制的保持

乾隆出台实施收撤兵丁恩赏生息银两,这与其生息银两理论及指导方针有关,体现着乾隆的施政风格;还与乾隆时期财政状况及其他军政措施有关,表现了生息银两政策规制的复杂性。恩赏生息银两收撤完毕以后,并非如韦先生所谓生息银两制度已“名存实亡”、“衰败”、“结束”,而是继续存在和运转。

第一,从乾隆对生息银两的理论思想和指导方针来看,他主要是认为本不应由生息银两支付兵丁红白恩赏,而应由“正项”国帑来承担;但在库帑财政紧张时用以充赏虽不是“为政之体”,却属“权宜之道”,尚符合“义”的规范;而在库帑“充盈”时仍用以充赏,就既不合“国体”,亦不算“权宜”,完全为“义”所不容。所以,乾隆收撤八旗兵丁红白恩赏是在1750年(乾隆十五年)财政相对不宽裕情况下出台实施外,其余如收撤内府三旗(乾隆二十一年)和各地驻防、绿营(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兵丁红白恩赏生息银两,都是在“国帑充盈”时期陆续实施的。对此,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上谕说:“方今国家正当全盛之时,左藏所储日以充积。乾隆初年,户部银库止三千四百万,则今已多至七千八百余万,奚翅计倍而赢?此并非有加派重征之事。因平定西陲以

来,摘减沿边防守兵马及酌裁各省驻防汉军粮饷、马乾等项,除抵补新疆经费外,每年节省银九十余万两。历今十有余载,岁需出数较少,(又)约积存千有余万。库帑之增,大率因此。忆乾隆二十四年以前内务府存备之项,或因支给不敷,奏拨部帑数十万协用者有之;今已岁会溢于旧额,尚将内务府余银拨贮部库。”乾隆所谓“无加派重征”而库帑增至7 800余万两或许是帝王的自我溢美,但他确实道出了裁扣兵额粮饷、马乾等措施与库帑积增间的关系。由此可见,“裁扣名粮”、“朋扣马价”等措施为清政府带来的财政好处。乾隆运用生息银两规制走出了全国政局上的一着好棋——促进落实裁兵扣饷政策。乾隆在此问题上很像其父雍正。不同的是,雍正当年承诺“国用充饶”时“周遍加恩”(将生息恩赏遍及各地驻防和绿旗协营);而乾隆初政即完成其父遗留的恩赏生息银推广普及任务,而在库帑充盈后予以收撤。可见,康熙、雍正、乾隆诸帝既用生息银两解决兵弁人等的福利津贴问题,也用以解决其他重大的政务、军务、财务等问题。该制度的兴办推广如此,对其整顿收撤也如此。

第二,乾隆收撤恩赏生息基金以后,改由库帑正项开支兵丁婚丧恩赏。

乾隆在收撤恩赏生息银两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收撤后要求恢复的声浪也很高。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上谕已略见端倪。在乾隆后期,国内民族和阶级矛盾逐渐激化,清廷决定改变“裁减兵额粮饷”政策,转而实行“核实营伍”政策以加强军力。按照“添兵自当添赏恤”的逻辑,各省纷纷要求“酌复惠济银两”。乾隆君臣为应否恢复该生息项目展开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上谕终于确定了方案:“兵丁红白(恩赏)银两原系加惠营伍,格外施恩。若因此裁扣名粮致兵额不足,殊非核实营伍之道。况今户部帑项丰盈,各省藩库积存充裕。即现在京营添兵四千九百名,陕甘二省各添兵一万二千九百余名,其马步粮饷合各省兵丁赏恤红白银两,合算岁支不及百万,国家何靳(勒)此费不令开销正帑?而各省纷纷裁扣名粮,又且复请生息,甚无谓也。所有各省营伍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1782年(乾隆四十七年)正月始,俱于正项支给,造册报部核销。”到当年九月经仔细核算:“京营及陕甘添补满汉兵约二万名,又各省填补绿营兵粮实额亦不下数万名,加以(武职)改给养廉、(兵弁)红白赏恤等项,每岁所需不过三百万两;现在府库丰裕,尽足供支”,“武职既得养廉,营伍元虚存名目,更无须藉商生息为赡恤兵丁之用”。于是,各地“裁扣名粮”、“朋扣马价”、“旗营房地租息”及“盐当商规礼”等“杂帑”开支兵弁婚丧赏恤,从此就改由“正项支给”。

第三,对于其他用项的生息银两,乾隆的做法是留、撤不一。

大致说来,诸如书院、义学、常平仓谷变价,官兵劳异奖赏与差旅公费,贫穷和伤亡兵弁及其家属的救济赡恤,社会灾贫救济,内务府、宗人府与八旗官员人等的某些特殊借贷资助、太监人等的红白恩赏与生活福利津贴,修筑城墙、河塘堤坝、桥梁道路等公共工程,修造水师巡(战)船等军事设施,凡此种种用项的生息银两,或谕令保留,或裁撤后又重予恢复,或经奏准创办。如乾隆三十五年,收撤全国兵丁婚丧恩赏生息银两正处于关键阶段,江西巡抚海明奏:“江西仅有十二州县设有普济堂,仍请于各府州附廓、城内各设一所;照省城例,约岁需四千两。司库现有仓谷粜卖盈余银,请动四万两交商生息,责成守牧经理,该部稽查。”朱批:“从之”。

地方上的生息项目,只要经营状况良好,又无贪挪亏空等弊,乾隆也容许其继续营运。如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3月,湖广总督舒常奏:“湖南平粜谷价赢(盈)余银两,经前抚臣颜希深奏请拨银四万两交长沙府属典商生息。又经前抚臣刘墉奏(请),将此项银两仍应提回为采买之用,另将社谷息银拨出四万两交商取息。但前项银两尚未提回,若有将社谷息银交商,各商均有不欲承领之意;而经手各员亦虞多发以致日后亏折,请将现存司库社谷息银停发典商。”乾隆并未急于决定准否.而是要求查明商人不愿借贷帑银的真正原因:“各省公存款项交典商生息,名色本不应有,但闻商人向俱乐于承借官项,以其轻于民间之三分利息也”;湖南商人为何不愿承借官帑?经手人员又何惧多发帑银致亏帑本?究竟“实系商力疲乏不愿领银”呢,还是“经手人员意存挪借,是以详(佯)请停发”?“著传谕舒常等查核实在情形,逐一详细复奏”。舒常查核的结论是:“商力单薄,不能两项并运。社谷息银现存司库,无经手挪移情弊。”湖南“社谷息银奏停查核案”从一个侧面表明:“各省公存款项交典生息”被相当普遍地保留下来继续运转。其详情可参阅表

第四,就生息方法而言,乾隆最欣赏“发商生息”,比较反感“官开店铺”,更讨厌向官兵放贷帑银。他认为前者可以“裕商”兼利兵民;后两者则“官为贸易生息”,“定限坐扣,亦无养赡之资,甚至新陈相因而不能偿还”,“亦非政体,久而弊生”。所以,乾隆中后期的生息银两以“发商生息”为主。

乾隆时期是清代各项规制的定型期,生息银两制度也是承前启后,奠定了嗣后百余年管理运行的大体风貌:

1.生息银两不再支付旗营兵弁的婚丧恩赏,而主要用于书院义学等教育经费、贫困与伤亡兵弁及其遗属的抚恤救济金、社会灾贫救济金、军事和公共工程等修造葺补经费、官兵劳异奖赏与内务府和宗人府以及八旗兵丁太监人等的某些特殊恩赏及福利贷借与津贴、一些军政衙门官吏兵丁人等的差旅办公用费等;

2.生息方法以“发商生息”为主,间或有些官办工商典当业和房地产业的利润租息经营,严格控制向官员放贷程序,禁止向兵丁借贷取息。

参考文献:

[1]张建辉.关于乾隆收撤“恩赏银两”与生息银两制的存废问题一乾隆的生息银两理论和政策[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5):25-28.

[2]张建辉.关于乾隆收撤“恩赏银两”与生息银两制的存废问题——乾隆复行“公库制”的失败与清厘生息帑本的意图[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23-26.

[3]清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韦庆远.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三[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8-17.

[5]董建中.耗羡归公政策究竟是如何出台的[J].清史研究,2002,(2):36-45.

[6]张建辉,关于雍正对生息银两制的整顿及其在全国军队的推广——清代生息银两制度考论之三[J].清史研究,2004(1):84-93.

[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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