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2009-10-21 06:37袁志丽
时代文学·上半月 2009年10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民法典

袁志丽

摘要: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文化支点。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也不能例外。由于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落后和贫弱。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尤其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创建中国发达的民法文化应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剖析法治社会生成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以民法文化为起点,探索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可行路向。

关键词:民法文化;法治建设;民法典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1]民法文化产生于西方近代社会,是一种以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存在为前提的法文化现象。而在近代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这种特质的法文化现象显然是难以觅其踪迹的。当人们发现,“法制的存续只靠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的支撑”[2],这时,建构民法文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就凸现出来了。当前,中国正以大陆法系为模式建构和完善自己的民法制度,在此过程中,弘

扬民法文化对于培育公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一、民法文化为起点:构建法治社会的理论视角

历史证明,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文化支点。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法治进程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为核心内涵的民法理念,体现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

民法的本质决定了民法是法治社会构建与市民社会形成之根基。民法作为私法,其限定公共权力的范围并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国民;民法作为权利法,其竭力塑造私权观念,使法治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民法作为平等法,其肩负着平等观念催生和发扬之重任。民法文化就是贯通民法价值和民法制度之间的桥梁。“民法文化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的观念可以培植法律至上、权利神圣和法律公正的法治理念,以民法文化为支撑的市民社会有助于形成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性构架。”[3]私权是人们最为普遍、最为关切、最常行使的权利,私权是公民的首要人权。私权神圣原则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最后屏障,同时也是形成法治社会的内部驱动力。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文化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法治的意义世界因民法文化而建构,法治的生活方式赖市民社会而维系。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可能路径或许应当以民法文化为起点。”[4]

二、民法文化缺失:法治建设困境的现实审视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民事立法的推进,民众的自由、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然而,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法文化氛围远未形成。当前我国社会问题与法治建设面临的种种困境,其背后的深层根源均与民法文化的缺失有关。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完成与适度分权化政治民主改革的推进,我国民法文化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然而,由于长期的政治专制和指令经济,养成了社会主体的公权崇拜思想,权利意识难以产生和传播,私权观念积贫积弱。公权崇拜和私权漠视交织的结果,是导致法治失去了精神支撑和内在动力。当前的一系列突出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权力腐化、诚信缺失等问题,其背后均与我国民法文化的缺失有关,具体体现在机会不公与身份平等理念的缺失;权力本位、权力缺乏制约与私权理念的缺失;权力干预与私法自治理念的缺失以及诚信、公平理念的缺失。

中国的法治进程势不可挡,应该坚持以民法所弘扬的基本精神和理念,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结合当前,以民法文化的构建和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土壤”应当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离开了民法文化,法治生成的障碍难以被克服,法治可能会成为一个没有基础的空中楼阁。

三、民法文化的构筑: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建构过程中,一方面要培养民法文化的成长,另一方面,要用现代民法文化的精神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净化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吸纳西方现代民法精神、实施政治和经济的民主以创建中国发达的民法文化,是一项浩大而又急迫的文化建设工程。”[5]

第一,以民法法典化充分保障公民的独立、平等权利。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答案。在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中,民法相应比较发达,还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和灵魂地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扭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民法缺陷,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确保民事主体独立、平等、自由的地位,建立完整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民法制度,以保护财产权为核心,以平等的精神给任何合法的财产和利益以平等的充分保护。

第二,充分重视民法文化在民法典中的体现。民法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身后的民法文化底蕴,而一部优秀的民法典的制定也离不开民法文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中,要摒弃传统民法文化中消极的地方而继承其优秀之处,保留优良的民族特性,同时尽力追求普世价值与法律理性,注重对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吸收与接纳,避免出现陈旧的、保守封闭的观念与现代化文明之脱节。

第三,继续推进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经济市场化是产生民法文化的土壤,政治的民主化是民法发育的一个重要动力。当前,必须改变政治权力不受制约的过分集中和垄断,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中国民法文化的发展。在社会关系上,要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人的身份关系,扩大企业、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展法人和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公民与国家关系中,把法制的确立、制度的构架转到以“人”为宗旨和核心上来,通过法制创新改善人民的生活,扩大公民的自由。

正如李曙光教授所指出的,中国这三十年的法治改革,走的是一条从人治到“刀”制的法制,政策之治,到法治之治转型之路。随着制定民法典时机之日益成熟,与市民社会之逐渐成型,民法文化的更大意义在于改造国人的法制观念,使法律不再是刑法社会的“刀把子”与束缚经济社会的管治工具,而是捍卫财富公平、追求自由平等、推进政治民主的制度武器。而民法文化的孕育与弘扬,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人文心理和文化基础。

参考文献:

[1] 江平, 苏号朋. 民法文化初探[J]. 天津社会科学,1996(2)。

[2] 单飞跃, 杨期军. 中国民法典生成的文化障碍——西方民法文化的反衬[J]. 比较法研究, 2005(1)

[3] 薛永林,申强,张萌.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J]. 法制与社会,2009(14)。

[4] 戴少杰,民法文化、市民社会与法治启蒙. 中国民商法律网。

[5] 徐刚,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1)。

[6] 蔡定剑,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 法治之路[J]. 中国法学,1996(5)。

[7] 吴治繁,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建构[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

[8] 张安毅,论民法理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构建[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3)。

[9] 郑晓剑,和谐语境下之民法的解读——论民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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