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考察

2009-10-28 07:01
学理论·下 2009年9期
关键词:诉讼侦查

刘 玱

摘 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加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从而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演进的主流方向。为实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促进辩护全程化实效化,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改造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促使侦控方与辩护方力量平衡,实现程序公正与追求真实的有效结合。

关键词:侦查;诉讼:律师帮助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3-0142-02

从权利的内容来讲,凡用于对抗侦查和起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是辩护权的范围。因为辩护权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和控诉进行防御的诉讼权利。①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加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利从而实现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演进的主流方向。为此,须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加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使其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应有的法律帮助。

一、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价值

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是其享有辩护权利之一,是诉讼公正、人权保障与控辩平衡等刑事诉讼原理的体现。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反映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辩护权利。

(一)矫正控辩失衡。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内在要求,控辩失衡会导致刑事程序的人权保障功能受损。由于侦查权力具有先天强制性及滥用倾向,因此在侦查阶段实现控辩平衡其重心应放在加强辩方能力并制约侦查权上。考虑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辩护专业知识欠缺的现实,不论是控制侦查权还是强化辩护权,律师的介入和协助都极为必要。②

(二)强化人权保障。刑事侦查是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交锋最为激烈的阶段。面对强大的几乎不受限制的侦查权,尤其在无罪推定、沉默权等现代司法制度尚未完全确定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引入和扩大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对于实现平衡人权保障和侦查需要的侦查程序价值意义不言而喻。“人权入宪”后的中国侦查程序改造尤其需要在这方面着手,因为“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受到。……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③

二、域外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特点

横向比较来看,国外主要的法治国家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构建和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经验。如美国以宪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司法革命,在侦查阶段确立了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则、米兰达警告及证据的排除规则等刑事司法原则,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总体来看,纵观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司法人员负有告知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义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侦查后,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而素养参差不齐的现实也要求保障其关于辩护权益方面的告知权。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米兰达规则表明对获取律师帮助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的、知情的和明智的。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各国政府应确保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挥,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采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侦查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目前,上述指导性规范在域外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提供方便对于处于某种自然状况、经济状况或紧急境遇状况下的弱势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在被告知获得律师帮助权之后得以有效行使该项权利。为此,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一部分的值班律师制度便在英、日、加拿大等国家应运而生。当然,在值班律师的来源和权益补偿方面各国略有差别。比如,有的国家的值班律师来自政府的委派,有的来自律师行业协会的委托任务。日本的值班律师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是免费的,会见时应告知嫌疑人,如果无力支付律师费,可以由日本的“刑事被疑人辩护人项目”援助。

(三)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若取证过程中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则应当排除这一规则属于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体现的侦查阶段诉讼活动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坚守。这项规则,在域外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比如美国在六十年代初期以前采用的供述采证规则,只要认罪供述符合自愿性的要求,均可采用。但自1964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增补了一项规则,即律师不在场时的认罪供述,由于侵犯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

宪法权利,不得采用。1966年建立的“米兰达规则”表明,在讯问前,没有告之沉默权与律师商谈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而作出的认罪供述不得采用。

域外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除了以上一些普遍特点外,还大量从规定并保障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的广泛权利角度着手来限制侦查权力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有效实现。

三、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现状

受侦查中心主义传统的影响,我国侦查程序在立法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专权性等特征,侦查权力得不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正当程序原则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是相悖的,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侦查程序的整体现状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上也有明显的体现。

(一)立法上进步很大,但尚需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75条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和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法》第33条进一步扩展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以上就是法律层面对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1990年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2003年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系统地构建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此外,部门规章和全国性法律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层面都有关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一些规定。

总体而言我国侦查阶段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成形,但由于现行立法并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细化的可操作性的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规定仍显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因而在立法上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侦查阶段的控辩失衡的基本特征。比如《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就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实践中这一权利仍然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二)司法实践中法律落实不力,律师帮助制度未有效确立

不完善的立法规定,实践中还受到大量的下位法冲击上位法、不同法律之间的新旧法律抗衡现象的冲击;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诸如聘请律师权利告知不理想、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的行使障碍重重、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极其困难,以及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流于形式,实质作用有限问题,在各地各层次的审前程序的侦查阶段大量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实际执行的情况而言,我国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权利非常有限,制约作用更有限。”④“太多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享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⑤

可见,为实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促进辩护全程化实效化,须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引入对抗机制、有效改造律师帮助制度,促使侦控方与辩护方力量平衡,实现程序公正与追求真实的有效结合。

注释:

①田文昌主编:《刑事辩护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第131页。

②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523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5-76页。

④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62页。

⑤徐鹤喃:《关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路径的思考》,《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责任编辑/石银)

猜你喜欢
诉讼侦查
论诉讼上抵销与实体法的关系
“诉讼”与“证据”的关联性解析
探究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
贪污案件侦查策略简述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关于做好反贪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
苹果手机黑产案件侦查与法律适用研究
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中如何做好访诉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