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机动车牌讹诈车主钱财的行为应定何罪

2009-11-02 07:21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讹诈

徐 静

摘要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对盗窃机动车牌以讹诈车主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做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的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机动车牌 讹诈 敲诈勒索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06-01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雷某独自或伙同其哥哥晚间先后到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进贤县、新建县、抚州等地共偷盗30余块汽车车牌,尔后留下写有联系电话的纸条,再将车牌藏于某处,待车主打来电话后,即以告知车牌藏匿地点为条件,敲诈勒索车主钱款(每副车牌50-200元不等),并要求车主将钱款汇至指定账户,共得款344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雷某两兄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雷某两兄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盗来的车牌向车主进行要挟以获取钱财,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雷某两兄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雷某两兄弟盗窃车牌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敲诈勒索车主钱财是将其盗窃所得的赃物变现的附属行为,盗窃车牌和敲诈车主钱财两行为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间的牵连关系,且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即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牵连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盗窃罪更重,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雷某两兄弟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雷某两兄弟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这是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对盗窃车牌行为的更深层次认定。该观点认为,车辆号牌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盗窃机动车号牌,属严重侵犯机动车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雷某两兄弟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

就本案而言,对雷某两兄弟盗窃车牌并以此敲诈车主钱财行为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牌照系国家机关证件。首先,机动车牌照作为国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机动车身份的特定标志,是用于管理车辆的专用证照,具有国家权威性;其次,机动车牌照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一辆车一个牌一条号,与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的证明身份或属性的功能;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机动车牌照包含在国家机关证件范围内。因此,雷某两兄弟盗窃车牌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一项犯罪,形式上却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属法条竞合,基于“特殊条款优先”原则,本案盗窃车牌的行为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此外,本案若按上文第二种观点中的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的数额,究竟是以机动车牌号的工本费为准,还是以办理车牌号的手续费为准,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予以确定,而构成盗窃罪又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无法认定盗窃数额,即无法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将无法追究雷某两兄弟的刑事责任。因此,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犯罪分子因为法律漏洞而躲过法律的制裁。

第二,两被告人通过盗窃车牌的手段,向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即在一个犯罪目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并且两行为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间的牵连关系,属牵连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雷某两兄弟在2007年12月共盗窃车牌三十余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但是只敲诈到车主钱财2000余元,刚达到敲诈罪的立案标准,比较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更重,因此,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目前盗窃车牌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区都十分猖獗,犯罪分子的手段基本相似,首先撬盗被害人汽车牌照、当场留下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然后等待车主打来电话交付赎金。本案中,据雷某两兄弟交代,他们正是从电视上看到了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相关新闻报道,认为利用该手段获取钱财成本低、风险小,起了贪念,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中,雷某两兄弟虽然只敲诈到2000多元钱,但是其盗窃车牌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巨大影响。倘若以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的诈骗罪判处雷某两兄弟刑罚,不仅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判决将更加滋生同类犯罪的发生,将会有更多的与本案被告有着同样想法的人去效仿,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也会成为盗窃机动车牌敲诈车主钱财的犯罪事件在全社会不断报道、不断打击却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案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但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而且对于打击该类犯罪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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