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不一”案件专项调研报告

2009-11-02 07:21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宝山区

吴 琳 李 磊

摘要为贯彻市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和市院侦监处提出的打造侦监干部核心本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工作要求,宝山区院侦监科针对2007年以来批准逮捕后,在公诉阶段改变定性的“捕诉不一”案件,从证据的角度进行了仔细分析、比对,由深入剖析案件质量入手,查找当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影响、制约提高证据分析能力的瓶颈所在,力求找准打造核心本领的突破口及着力点。

关键词侦监干部 宝山区 捕诉不一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88-02

一、“捕诉不一”案件的概况及特点

2007年至今年7月,侦监科共有46件案件捕后在公诉阶段被改变定性,其中2007年27件,2008年1至7月19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罪名涉及较广

46起“捕诉不一”案件分别涉及盗窃、诈骗、故意伤害(杀人)、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职务侵占、抢劫、抢夺、贪污、等32个罪名,分布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五类犯罪中,其中多数为我区多发性犯罪。

(二)经济类犯罪中问题比较突出

“捕诉不一”案件所涉罪名虽较为分散,但被改变定性的罪名却相对集中于经济类犯罪中,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互为改定的有3件;诈骗罪被改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有3件;以贪污罪批捕后改变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或职务侵占的为7件;而盗窃罪被改定为抢劫、抢夺或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改定为盗窃罪的共达到15件。

(三)“捕诉不一”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007年度与2008年至7月份的捕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总量分别为906件与469件,从相应时间段内受理的批捕案件数来看,2008年至7月份的受理案件相对去年同期有所减少,但2007年“捕诉不一案件”为27件,2008年1至7月的“捕诉不一”案件为19件,分别占到同期公诉部门受理的捕后移送起诉案件的3%与4%。可见在整体上,“捕诉不一”案件有所增加。

二、“捕诉不一”问题的成因分析

经分析、比对《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发现我科2007年以来,案件出现“捕诉不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因证据审查不细,导致定性错误(2件)

此类捕诉不一案件中,侦监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但对影响定性的证据审查不细或不善于对相关证据进行必要分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在公诉阶段被改变定性。如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放置爆炸物相威胁,勒索财物一案中,侦监承办人在审查本案对爆炸装置的鉴定结论时,只注意到该结论中关于“爆炸装置各部分连接完好,能够起爆”的内容,遂按牵连犯(爆炸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处的处罚原则,将本案定性为爆炸罪。而公诉承办人阅卷后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明知爆炸物会爆炸,且徐某的供述与鉴定结论中“爆炸装置内钨丝点燃铝粉的燃烧能量不足以引爆雷管”的鉴定意见相符,故认为本案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最终改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二)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导致定性改变(11件)

此类案件在公诉阶段改变定性,主要是因为侦监承办人对证据的分析不够深入,导致案件事实的把握出现偏差,造成罪名适用错误被改定。如犯罪嫌疑人单某、潘某等四人涉嫌绑架一案中,侦监承办人对证据材料未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简单套用绑架罪构成要件,认定单某等四人构成绑架罪。而公诉阶段承办人,对本案证据进行了逐一分析、厘清了涉案四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行为、主观故意等内容,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单某构成绑架罪,潘某等三人则改定为非法拘禁罪。再有多起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改定为盗窃罪的案件中,均是由于侦监承办人未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系明知所盗电缆事先已被他人盗窃、破坏,故客观上无法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以致在公诉阶段被改变定性。

(三)法律基础知识不牢或办案中疏忽大意,造成案件适用法律错误(6件)

从自查情况看,此类“捕诉不一”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均较为清楚、充足,侦监承办人对证据、事实的把握亦无误,但由于对部分罪名的特征、构成要件等基础法律知识把握不清或在办案中疏忽大意,导致罪名适用错误。如犯罪嫌疑人祝某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营业员将手机拿给他看时,趁营业员不备持手机逃匿一案中,侦监承办人将本应以抢夺罪认定的案件定性为盗窃罪。再如多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改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批捕承办人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把握均比较准确,但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的处罚原则选择罪名时,未注意到同等犯罪数额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格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要高,而错误适用了后者,导致公诉阶段被改变定性。

(四)捕后证据发生变动,导致定性改变(11件)

此类“捕诉不一”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承办人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作出了准确的判断与认定,但在公诉阶段,由于证据发生变动,导致造成了罪名适用的改变。如在批捕阶段被定性为贪污罪的七起案件,在公诉阶段由于主体身份、犯罪故意等证据的变化,这七起案件被改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此外,通过自查我们还从此7起案件中发现,该类职务犯罪案件被改变定性的原因,固然有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人员结构复杂或在案发前后正处于改制过程中,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产生误判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侦监科与反贪局等自侦部门之间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对反贪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不细,证据分析不深入,全盘采信反贪部门收集的证据,未对主体身份等关键证据进行仔细复核,造成案件在公诉阶段被改变定性。

(五)证据薄弱导致案件性质难以准确判定,侦监承办人根据证据强弱选择适用罪名的同时,对定性改变的可能性已有所预判(5件)

审查逮捕案件本身具有证据单薄的特征,往往存在同案犯在逃、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认或仅供认轻罪等情形,而审查时间的短暂及人案矛盾的突出,又决定了批捕阶段很难对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这就造成侦监承办人对于不符合有条件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会根据证据强弱选择适用罪名,或为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的侦查而暂按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轻罪批捕,同时对定性改变的可能性进行预判与说明。如吴某伤害他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及审查批捕阶段始终否认殴打过被害人,而本案证据又不足以认定吴某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批捕承办人暂以公安机关报捕的寻衅滋事罪予以批捕,同时对证据情况作出了说明,并对改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作出了预判,后公诉承办人将本案改定为故意伤害罪。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分析、比对此类“捕诉不一”案件的相关报告文书,可以发现这5起案件(包括一起有条件逮捕案件)改变定性主要是由于证据在公诉阶段得到补充,从而改变侦监承办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当定性。

(六)捕诉认识分歧,导致定性改变(11件)

办案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捕诉认识不一,对案件定性产生分歧。如以诈骗罪批捕的三起案件,侦监承办人认为涉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故以普通诈骗罪批捕,但公诉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以虚构的购买货物为由与被害人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视为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将此三起案件改定为合同诈骗罪。再有倪某盗窃罪改定为职务侵占一案中,捕诉承办人对于“职务”涵盖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批捕承办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仓库叉车工领班,所具有的仅是“劳务”,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职务”,故以盗窃罪认定。但公诉承办人认为,“职务”的外延不仅包括主管、管理单位财物,还包括经手财物的情形。由此,犯罪嫌疑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于当班之际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另外,捕诉之间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还有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等数对罪名,且均为多发、常见性犯罪。

三、对策措施

在正确对待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审查逮捕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定罪量刑,而是应否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它不涉及对案件实体的最终处理,因此准确定性始终未作为工作要求加以强调,这是由侦监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但我们也要认识到,侦监承办人以不当罪名批捕案件后,可能会产生误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方向的结果,造成案件在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会应公诉部门的要求,按照改变的定性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从而影响诉讼效率与后继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通过“捕诉不一”案件自查分析中所反映出来的侦监承办人证据审查不细,法律基础知识不牢以及捕诉认识分歧等问题,均会影响到批捕案件质量的提高与证据分析核心本领的打造。为此,我们将从减少“捕诉不一”案件数量着手,以保障批捕案件质量为目标,推进侦监干部核心本领的打造。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找原因、抓重点,以讲评促提高

46起“捕诉不一”案件中有19起是由于证据把握不当、事实认识有误或罪名选择错误造成,另有11件是由于捕诉认识不一造成,共占到总数的65%,说明法律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与认识不统一是造成“捕诉不一”问题的最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将组织全科干部,专门就本次自查活动中发现的审案不细、把关不严,容易发生交差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捕诉认识不统一的相关罪名进行集中讲评,在提高干部审案责任心的基础上,增强侦监干部法律素养,夯实队伍基础。如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务求干部全面把握此类罪名的特点,犯罪构成的要件,相关罪名间的差异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避免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再次出现。

(二)拓思维、抓核心,以创新求发展

通过自查分析,反映出侦监干部对证据的筛选、甄别、运用和预判能力有待提高,从一定程度上论证了强化证据分析核心本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为帮助侦监干部切实增强核心本领,提高案件质量,在培训方式、方法上应当有所创新,拓展思维,不局限于从侦监部门内部着力,而充分挖掘、利用外部资源,针对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要求比审查逮捕阶段更为全面、细致的工作特性,加强与院公诉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起青年干部轮岗实习及疑案听庭制度,让青年干部,尤其是新进人员短期内到公诉部门实习及听庭,使干部实地了解公诉部门对于证据的要求,进而对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把握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在减少“捕诉不一”问题出现的同时,打造侦监干部核心本领。

(三)重审核、抓联动,以协作保质量

在当前侦监部门实行主办责任制,由主办检察官负责审批办案小组内承办人案件的工作模式下,审查逮捕案件中的质量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办检察官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从强化管理入手,加强对主办检察官的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主办检察官审批案件的责任心。其次,鉴于捕诉认识分歧造成的“捕诉不一”案件已占到了总量的24%,我们要充分发挥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大力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尽可能地避免由于认识分歧而造成的“捕诉不一”案件。同时,还要发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职能作用,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准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质量。我们打算从科内加强审核,部门间加强沟通以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三个层面着手,切实提高审查逮捕的案件质量。

(四)转观念、抓机制,以制度为保障

尽管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证据材料较为单薄的局限性,但从此次自查活动来看,仅有11起案件是因证据变化而改变定性,而其他“捕诉不一”案件的产生,除客观因素外,部分侦监干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着“构罪皆捕”的观念,轻视罪名适用的准确性也是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将探索建立起案件质量问题说明制度,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并要求发生质量问题的案件承办人(主办检察官)以书面的形式,认真分析原因,并辅以相应奖惩措施。通过自我分析,查摆问题,帮助侦监干部找准自身问题所在,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提高以证据分析为核心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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