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比较分析

2009-11-05 05:09董建学
中国经贸 2009年16期

董建学

摘要:票据代理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与民事代理有很多相同之处,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属性对票据代理制度也是适用的。同时,票据代理作为一项特殊的代理制度,又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地方。

关键词:票据代理;民事代理;无权代理

一、票据代理之法律界定

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要求成立票据代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明确的将本人记载于票据。(2)在票据上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如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标明其代理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民法与票据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以有关民法中代理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到票据法中。但是,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等特点,加之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等,在票据代理上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是不适当的。因此,各国票据法在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又作了特别的规定。正确认识票据代理和一般民事代理的关系,是我们研究票据代理有关问题的基础。

二、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相同之处

票据代理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与民事代理有很多相同之处,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属性对票据代理制度也是适用的。(1)两者都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主合同或主交易关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2)两者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方式相同,均可采取明示或默示、书面或口头的方式。(3)两者都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4)两者法律后果的归属相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区别

1代理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在一般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中,通常只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在票据代理关系中,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除了上述三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到相对人的所有后手。

2代理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民事代理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票据代理的表现方式只能是书面的,即只能通过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代理意旨及代理人签章这一具体形式来体现。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及抽象性的特点,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与作为票据存在形式的书面相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的书面形式进行,否则,票据行为归于无效。需要说明的是,代理的表现方式并非授权方式,票据代理的授权可以看作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此种代理权之授予,并不需任何之形式,亦无须记载于票上,用书面或口头为之,甚至默示之,均无不可。

3适用原则上不同。依一般民法理论,民事代理以显名主义为原则,以隐名主义为补充。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此同时,我国《台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制约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见,我国民事代理也是以显名主义为原则,隐名主义为补充。但票据代理则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要求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否则,代理人自己负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3条第2款第1项规定:“如果票据未记明被代表的本人,也未显示出代表人的签名系以代表身份作出,则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同。一般民事代理承认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当发生无权代理时,本人可以在事后以追认的方式使代理行为有效;在本人追认之前,相对人可以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予以追认;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都不承认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如《日本票据法》第8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在汇票上签名时,则自负票据义务。”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承认本人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追认,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4条规定,任何未被授权的签名可以被追认。

5无权代理中,本人不予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和后果不同。在一般民事代理中,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善意。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之进行交易而使自己受损,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在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不以第三人善意为要件,即使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为票据行为,无权代理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在一般民事代理中,如果本人无过错,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不得向本人追偿。在票据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向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