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起诉环节的适用

2009-11-09 06:41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相济刑事案件办案

钱 雯

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在工作中更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以有效减少社会冲突与对抗。在公诉工作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即既要分化瓦解犯罪人,又要及时地挽救恶性不大的失足者,以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实现社会效果与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认识

宽严相济,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统一。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当轻则轻,是指对于轻微刑事犯罪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这是罪刑均衡的要求,是刑法公正的要求。二是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基于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而对其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其主要体现在:

(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应以犯罪论处的行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基于某种刑事政策而不以犯罪论处。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措施。

(三)是非司法化

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刑事自诉案件,经过刑事和解而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对轻微刑事案件在法定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予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则同时包含严密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即该作为犯罪论处的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后要作为犯罪论处,并按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刑罚;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方针,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宽非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宽与严之中保持协调、平衡,才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公诉工作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案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居、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实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该意见为公诉部门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和注重效果四项原则。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起诉环节的具体把握

(一)工作机制的创新

1.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所谓“案件分流机制”,即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成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疑难重大案件,分别交由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案件分流机制”既有利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和对严重危害社会案件的严厉打击,以体现宽严有别;又提高了办案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2.是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既是依法办案的需要,也是宽严区别对待的要求。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可限定办案期限。加快办案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人在押期,用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上转变。

3.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案件衔接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共同担负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责任。公诉部门通过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捕诉互通、与公安、法院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刑事案件衔接工作机制。对无罪、轻罪、重罪和法定及酌定从宽、从严情节达成共识,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配合、沟通、制约,增强对各类案件的甄别意识,要根据社会治安的不断变化的形势进行协调和调整对“宽”和“严”的司法标准的统一认识。

(二)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法定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为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提供了可行性;并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弱化矛盾,减少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就目前而言一般仅限于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这四类案件。

2.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自愿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不致再危害社会。

3.严格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包括和解程序的提起、受理、主持和解、和解的履行、案件的处理、和解的监督等等。要把整个和解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做到“阳光和解”,确保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正确行使好起诉裁量权

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合理掌控起诉裁量权,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尤其要合理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1.坚持“严打”方针,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2.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分子仍然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如累犯,我国历来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现行刑法也对累犯从重处罚专门作了修订,表现了我国对累犯从严惩治的决心。

3.要发挥好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人为地限制不诉比例,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相对不起诉。

(四)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要把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的贯彻实施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落实“宽大”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

(五)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已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据此,在工作中要实施好以下几项制度: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即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对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进行告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2.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尽量减少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为目的,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3.“亲情会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在讯问时,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场;4.专门办理制度。结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类督办”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专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5.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教育的效果。6.相对不起诉挽救、教育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能够认罪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在不诉之后,要对其进行定期回访考察,了解其社会表现及思想动态,以真正发挥相对不起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7.分案起诉制度。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以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未成年人进行分案处理,并分别制作起诉书和出庭预案,并对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处理。8.诉讼监督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诉讼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及时保护,增强执法的效果。

(作者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猜你喜欢
相济刑事案件办案
最高检出台司法办案组织办法
宽严相济与刑法修正
确实的拼图
浅析常见高发刑事案的现场特点及勘查技巧
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抢钱的破绽
赵国荣先胜胡荣华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