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追捕追诉情况的调查分析

2009-11-09 06:41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办案检察机关

方 芳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其职责和任务就是保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真相。具体而言,其内容既包括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监督,也包括对移送起诉的监督,其中也包括对漏罪、漏犯的监督。

司法实践要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不仅要业务娴熟,工作认真、负责,而且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各种办案技巧,创造性地开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才能真正查明可能存在的漏罪、漏犯,完成法定任务。[1]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地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方法和技巧,狠抓落实刑事案件侦查纠错防漏工作,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捕、追诉了大量的漏罪、漏犯,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某市2006年~2008年追捕、追诉呈现的特点

2006年~2008年某市纠正漏捕、漏诉数据

1.从以上2006年~2008年追捕、追诉的数据来看,虽然近年来,浙江省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追捕、追诉的案子相对于以往几年已经有所增多,但从数量上来看相对还是较少,有个别区院在三年内甚至没有一起追捕、追诉案件,有较多区院在三年期间只有一起追捕案件。

2.追捕、追诉的涉案人数从整体来看呈上升趋势,2008年追捕漏犯与2007年同比增加了一倍多,追诉漏犯与2007年同比增加了21.5%。

3.从人数上可以看出各区院普遍呈现的现象是追诉漏犯的人数和案件数多于追捕漏犯。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比审查逮捕阶段更为充分,更容易发现漏罪、漏犯有关。

4.漏罪、漏犯大多存在于多人多起犯罪案件中,追捕、追诉的漏犯中,多人多起犯罪案件中的占大多数;侵财、侵权型案件中容易出现漏罪、漏犯;漏犯中事后帮助窝藏、窝赃犯占较大比例。

二、漏罪、漏犯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办案不细致、存在畏难情绪

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侦查人员办案粗枝大叶,调查不细致,讯问不到位,往往认为主罪已经突破,其它漏罪或者从犯不去深究,不愿深挖细查案卷材料中已经显露的一些问题,忽略了一些不该忽略的细节,从而导致漏罪、漏犯的产生。[2]某些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部门)限于人力、物力等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使得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产生畏难情绪,“就案论案”,不愿意对材料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深查深挖,也是致使漏罪、漏犯的产生和“追漏”工作进展的缓慢的原因。

(二)侦查人员对法律界限的把握和认识不到位

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法律理论基础不够扎实,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对一些已涉嫌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有些案件是对情节把握过宽,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仅以罚代刑,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从而使得这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缺乏查漏追漏的意识

受执法观念的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报捕案件时,往往怀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只满足于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而忽略对报捕书中注明在逃或另案处理人员的复核,使得一些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三、漏罪、漏犯主要存在的案件

针对漏罪、漏犯发生的原因,对于案件漏罪、漏犯的审查要有一定的针对性,突出重点。笔者认为漏罪、漏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类案件中,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共同犯罪案件,审查是否有遗漏的同案犯

共同犯罪案件因人数多,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易发生遗漏罪犯的现象。如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行为,但是在事前已经达成共同犯罪故意,事后参与了例如销赃、转移赃款等行为,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容易忽略这些非实行犯,从而造成漏罪、漏犯的产生,因此,在审查共犯和集团案件时,注意深挖漏罪。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的“在逃”、“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查明是否确实在逃或已立案侦查。侦查人员由于受理案件线索较多,对于已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的“另案处理”、“在逃”的人员往往不愿再下功夫进行侦查。因此,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应对这类人员的情况到底是否属实,是如何处理的,该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提出大胆质疑,力争从中发现漏罪、漏犯线索。

(二)一人多次犯罪,审查是否有遗漏的罪行

这类案件,侦查机关(或部门)因受业务水平及工作责任心,工作精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仅侦查主要犯罪事实或较为明显的犯罪事实,忽略了次要犯罪事实及一些隐藏较深的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该犯涉及的犯罪情节,不分案件性质、轻重等,均要认真审查,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便发现未处理的、且足以定罪的遗漏犯罪事实。

(三)经济类案件,审查是否存在单位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隐蔽性较强,而且又发案较少,且侦查机关(或部门)往往忽视这一块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自然人犯罪时,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犯罪的案件,都应注意审查其个人的行为与单位的整体意志有无关联,从中发现单位犯罪的线索。

(四)侵财性案件,审查是否有其他关联的漏罪

由于侵财性案件一般发案率较多,办案人员在审查时也容易麻痹大意、走过场。但较多的销赃、窝藏、包庇,甚至是新罪名的案件可能就隐藏在其中,公安未曾细化,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就应该仔细挖掘。如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就应注意深挖销赃犯、窝赃犯。

四、减少漏罪、漏犯的对策

(一)建章立制,完善追捕、追诉机制,增强纠错防漏动力

1.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将追捕、追诉工作与审查批捕业务、审查起诉考评挂勾 ,激励干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及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漏罪、漏犯的产生。

2.建立追捕、追诉案件材料信息库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将被追捕、追诉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情节等方面材料整理归档,通过信息库加强对未到案的被追诉人员的跟踪,及时督促侦查机关追捕、追诉到案。[3]

3.建立“另案处理”案件审查机制。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文书中注明“在逃”或“另案处理”的同案犯 ,要查明情况是否属实 ,要求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理由并装入侦查卷宗。

(二)严格把关,加强追捕、追诉力度,提高纠错防漏能力

追捕、追诉漏犯是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因诸多因素未报捕、移诉而撒下的第二道法网,检察机关要排除各种阻力,采取可行措施,加大追捕、追诉漏犯的工作力度。一是在审查报捕、移诉的案卷时,要求每位干警尽职尽责,做到眼明心细。二是加强跟踪监督,注意做好捕后工作延伸。 [4]

通过案前审查、案中监督、案后跟踪等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审查力度,从而有效减少漏罪、漏犯。

(三)侦检协作,加强沟通,形成追捕、追诉合力

依法追捕、追诉犯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一方面通过沟通,就侵权、侵财等案件形成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要做到全面、完整,以便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另一方面加强引导,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

(四)讲究方法,拓展线索,拓宽追捕、追诉渠道

1.通过阅卷发现和查处漏罪、漏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紧紧抓好案卷审阅这一重要环节,通过详细审查卷宗内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并予以相互对照,从犯罪环节的关联性中发现线索。

2.在讯问中发现线索,发现漏罪、漏犯。办案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阅卷基础上进一步熟悉掌握案情,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敦促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情况。[7]

3.在办理案件时,掌握深挖遗罪漏犯的一些方法。

(1)在依法追究主罪和主犯的同时,密切关注关联犯罪。

(2)在审查到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同时,注意挖掘漏网的同案犯。

(3)在审查被抓获的团伙成员犯罪的同时,注意审查已决犯的漏罪。

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查明的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犯,必须追加逮捕和追加起诉,这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拓宽和强化侦查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要长期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

参考文献:

[1] 李安铨.区别情况巧查漏罪漏犯[J].人民检察,2002,(2):53.

[2] 王嫣红.如何做好追诉漏罪、漏犯工作[Z].经验交流.

[3] 林志标,纪凤华.福建龙海:拓展线索,追诉漏犯漏罪[N].检察日报,2008,(1):3.

[4] 高世举,孙瑞服.积极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准确地追捕漏犯[J].检察实践,2001,(5):28.

[7] 封俭.查处漏犯、漏罪“四策”[J].检察实践,2000,(7):42.

(作者单位: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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