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2009-11-09 06:41马鹏超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作证证人

马鹏超 孙 磊

我国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之所以规定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他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法律事实,他人是无法所能代替的。同时,由于证人证言很容易受证人自身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能力、证人的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书面证言往往无法完整地反映证人所看到、听到的情况。因此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和诉讼双方才能对其进行当场询问,以便检验证言的真伪性。可见证人出庭作证对诉讼的进行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现实当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却十分常见,笔者拟对此种种原因进行一些梳理。

一、证人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

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都被人们认为不是好事,同时,“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更是影响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关心自身的利益,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到打击和报复,给家人带来不安全。所以证人主观上往往都不愿出庭作证。

二、司法人员出于效率等原因考虑,也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

目前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诉人和法官,都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一方面,他们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再让证人出庭作证是多此一举,浪费时间,影响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的发问,其证言由于紧张等原因很可能会与庭前陈述有所不同,这样即会打乱公诉人的公诉计划,造成其被动局面,也会增加法官的审判“难度”。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往往会选择开庭时宣读证人证言的方式,却不要求证人到庭出庭作证。法庭质证阶段时,质证工作也只是走走过场、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疑义时,也不闻不问,这不但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他们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三、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这是最关键的原因,也是前两条原因的原因。法制上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目前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反却为其寻找解脱,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就是一个例子,证人不出庭作证,并不要求证人承担承担什么责任,而是要求“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缺少具体的惩罚措施,作证义务便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只能是通过通知方式传唤到庭,而不能拘传到庭,所以执法人员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计可施。如果强制将证人带到法庭,不仅本身违法,证人也会有抵抗情绪,不利于庭审进行。

(二)我国缺乏对证人进行补偿的制度规定

我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而遭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认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对国家无条件履行的一种义务。但是,这种“奉献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是要有所改变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人都是有着经济观念的“经济人”,如果出庭作证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回报,是不符合“对等交换”的现代经济原则的。而且开庭时间往往是证人的上班时间,他们不但要自己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而且有可能因旷工等原因而受到单位处分,甚至失去工作。对于这些损失,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补偿性规定。虽然按照“谁举证,谁负担”的原则,诉讼当事人应补偿证人损失,但是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些都导致了证人不愿冒险出庭作证。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极其不完善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预防性保护制度。有关诉讼法虽然对证人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做了些规定,但是侧重的是事后保护。而事实上,证人在事前就有潜在的危机,证人的身份在庭审之前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各种渠道所知道,这时证人就会面临危险。其次,没有明确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保护措施,造成实践中各单位互相推委,证人实质上还是没人保护。再次,对于证人的家人和近亲属缺乏有效的保护。很多时候,执法者只保护证人,而没有有效地保护证人的家属,致使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有很多的顾虑,也不愿出庭作证。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而证人不出庭作证,致使很多诉讼活动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到了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工作,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期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办法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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