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听证制度探究

2009-11-17 03:58胡海燕
活力 2009年13期
关键词:申诉人承办人业务素质

胡海燕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试行的一项旨在增强案件复查工作透明度,提高案件复查工作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减少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听证会是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最基本内容,本文试对这项制度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借鉴审判模式,形式上保证公开、公正

由法官对争执双方的争执,居间裁判,是千百年来形成的一种解决争讼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听证会制度便是借鉴了审判模式中的成功经验,由新复查案件承办人为主持人,由听证员参加听证,并发表作为复查决定重要依据的听证意见,最终由检察长做出决定,用以解决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原案件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的不服。根据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应当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除特殊情况外,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由于听证会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审判模式的长处,因而使得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从形式上确保了复查决定或新复查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同时出现在听证会上,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往申诉案件审查程序中,侵害申诉人权利事件的发生。

2.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在听证会上可以对各类证据相互质证,相互提问。这种相互质证,相互提问可以有效地反映出事实真相,帮助新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听证员做出正确选择。

3.听证制度使人们更容易了解事实真相,而来自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压力,将帮助新的复查案件承办人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复查结论。

4.增强了检察机关做好善后落实工作的自觉性。以往由于财政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往往难以落实,致使一些申诉人的刑事赔偿权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后,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下,大大增强了检察机关做好善后落实工作的自觉性。

二、听证员介入,内容上确保了公平、准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举行听证会时,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做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这样便使得依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所做出的复查决定,从内容上更加公正、更加准确。

1.听证员的介入,使申诉案件复查工作首次脱离检察机关内部封闭运行的旧有模式,将检务公开推进了具有实质意义的重要一步。由于听证员来自于检察机关之外,与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正在进行复查案件承办人,既没有工作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工作相邻关系,同时与案件也无利害关系,他们所做出的听证意见比较客观,可以有效确保复查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听证员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知识层次较高。他们做出的听证意见更接近现实、更接近群众、更接近社会生活。而且由于听证会之前,人民检察院应为听证员了解案情提供必要条件,听证员在听证会上,有权向各方提问,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处理发表意见,因而,听证员的存在对原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正在进行复查案件承办人的工作都必然产生一定压力,迫使他们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所办案件质量。

3.听证意见采纳多数听证员表决的意见,更显公正和准确。由于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而听证会休会时,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最终多数听证员的表决结果成为决定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这就将集体意志摆在了第一位,可以有效地克服个人偏见对复查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公开答复,效果上减少错案、减少久诉不息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任。实践证明,申诉人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对社会安定和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冲击极大,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检察机关确实办错了案,申诉人确实有冤情;二是申诉人不懂法规、不了解案情,主观上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办了错案,又官官相护,使其冤情不得"昭雪"。实行听证会制度,可以有效地纠正错案,教育申诉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从而减少、消灭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的现象,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由于听证会制度借鉴司法审判模式,并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透明度高,以公开促公平、求公正,所以能有效地纠正错案,昭雪冤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使越级申诉、久诉不息事件大大减少。

同时,由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参加听证会,可以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可以充分地阐述自己的申辩理由,可以直接对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充分地了解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亲眼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从心理上根本上消除抵触、怀疑、不满情绪,自觉接受并服从复查决定,从而实现减少、消灭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事件,实现社会安定和建立良好检察机关工作秩序的目的。

四、精通业务,加快提高干警素质的进程

检察干警肩负着人民赋予的重任。因此他们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永远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同时,他们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法规,精通检察业务,能高效、准确地完成本职工作。事实上,在检察机关产生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个别干警政治素质不高,循私枉法,故意将案件办错,使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使正义得不到申张;二是个别干警业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自觉地办错了案,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听证会制度的实行,使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受到来自检察系统内外两方面的有效检验。首先是在本院中,每个干警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如何,每个干警所办案件的质量如何,公开昭示在院领导和群众面前,有利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在先进评选、职务升迁时脱颖而出。也使政治素质不高、业务素质不强的人找到自身差距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迎头赶上。其次是在检察院之外,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和案件质量情况公开反映在社会上,有利于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检察机关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但是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

1.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应有选择性地进行,不宜广泛采用。对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是高检院控申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形式,能起到较好的答复息诉作用,如果举办成功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方式并不适合广泛采用。

2.大力倡导探索多种方式的公开审查形式。基于公开听证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和巨大投入性,笔者认为,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公开听证方式不宜大量采用。对那些案情较为简单、影响不大、较易息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将有限的办案力量从烦琐的程序事务中解放出来,同时也能够获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编辑/刘佳)

猜你喜欢
申诉人承办人业务素质
中国为刑事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毕节七星关:强化法律文书公开
怀孕女职工调岗后能否降薪
电视新闻摄像记者的业务素质探讨
论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
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教师素质浅谈
当前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高陵县检察院促进业务应用系统规范运行
刑事申诉息诉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