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2009-11-17 03:58张春华
活力 2009年13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公证效力

张春华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娟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文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应限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特别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婚姻珐》只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由夫妻约定,但对于该法第18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中的一方财产,不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内,夫妻对此财产不可以约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配偶双方郡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我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指对该约定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就在于夫妻财产依法约定成立并生效。不管是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都依其约定发生物权的效力。如欲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夫妻对于婚后财产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主要是指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相据现行法律,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仅仅是对夫妻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一旦发生应由夫妻共负的义务时,不管该夫妻间是否有约定,如何约定,对第三人来说,该夫妻均有履行义务的责任,然后夫妻间再依约定另行追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共同生活中仅针对夫妻二人时或离娟时,才起决定性作用,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特征以及公证审查

1.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证行约定的可供选择的几种形式是:①各自所有;②共同所有;③部分各自所有;④部分共同所有等。一旦夫妻之间经过公证程序以夫妻财产约定确定某种形式的财产关系,如变更或解除这种关系,则只有通过另行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或解除。这是因为,公证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夫妻财产约定在经过公正证明之后就从夫,妻之间的“法律”转化成为国家认可的法律,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在没有相反依据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推翻已经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

2.夫妻财产约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约定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加于对方。这是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契约的本质特征使然,即“契约自由”。所以,这种约定不是必须行为,如果不约定,则当然接受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申靖必须是配偶双方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不得代理为之。

3.约定应该是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这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是因为口头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无论在约定的范围、内容、违约制裁、或者是约定的时间、日期等诸多方面部无法固定下来,也就不能发挥夫妻财产约定的本来目的。在公证程序中,一旦出现口头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则公证人员应当加以规范,使夫妻之间达成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这也是公证人虽履行告知义务的必然要求。

五、夫妻财产约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四、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录音、录像等约定无效。(四)夫妻财产约定的主题:夫妻财产约定的主题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而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当事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在约定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五)约定必须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伺胁迫。(六)不得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七)不得在约定中有一方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因为放弃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财产所有权人不想让其配偶有继承权,可以在约定以后适当的时间采用遗嘱的形式剥夺其配偶的继承权。(八)夫妻间相互赠与房屋达不到完全归一方的目的,应采取约定公证为宜。

夫妻财产约定应大力提倡公证,虽然新婚姻法对这项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未作公证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办理公证的还是不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为了保持生活的独立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开始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而从事企业经营或其他高收入职业的人群,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者为了防止对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需求更为强烈。此外,随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增多,采用约定财产制的人们也会有所增加,所以这项公证不仅是对夫妻传统的财产制度的变革,而且是保护夫妻财产权肋重要保障。总而言之,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预防因婚姻引发的财产纠纷,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因夫妻财产约定是彼此的诚意,是对所爱之人一切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它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扩,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宣传我国法律,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起重要的积极作用。□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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