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律师如何帮助国家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2009-11-17 03:58张志民
活力 2009年13期
关键词:出资人出资国有资产

张志民

一、金融危机、国家出资企业概述

(一)金融危机概述。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金融危机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二)国家出资企业概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是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出现的。

二、金融危机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影响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先转为国际金融海啸,再转为全球性经济衰退,至今已演变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此次经济危机对国家出资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家出资企业正面临着本世纪以来的最大困难与挑战。从国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看,国家出资企业的现金流明显减少,经营利润大幅下降,违约风险、债权不能实现等风险相继出现。

三、律师如何帮助国家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一)帮助国家出资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从当前看,国家出资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是很强,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还存在缺陷。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税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宣传。通过宣传,使国家出资企业了解到有关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如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何签订与履行合同;如何规范用工关系等等。

此外,律师还可以向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宣讲《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新”规定,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准确把握出资人的职责定位:不当“婆婆加老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按照“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的原则,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出资人监管的转变,避免出现应该由出资人监管的事项,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力,有“缺位”问题;避免出现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或公共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仍然纳入监管范围,有“越位”问题;避免出现采用行政管理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尚没有完全适应出资人的监管要求,有“错位”问题,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职责,行使好法律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于其他不属于出资人权责的,要严格按照政府授权履行相应职责,要转变监管方式、监管理念,要从日常的审核事项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建章立制、抓监督检查、抓产权整合,更好地适应出资人监管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国家出资企业能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竞争力。

(二)帮助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和规范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控制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横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治理制度两大板块,既是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企业治理的重要措施。但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致使内部控制秩序紊乱,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律师可以帮助国家出资企业参照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内部控制,因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不仅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而且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参照该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三)参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首先,律师可以帮助国家出资企业起草《合同管理办法》,在《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建立统一管理、归口把关、部门负责人、承办人以及签字人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以及“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会签审查、合同备案、履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合同风险。其次,律师可以参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的合法性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提出意见。例如:律师可以对企业的改制、并购、合资、重组、清算等提出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意见,如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政策,律师可以提出具体的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帮助国家出资企业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做好预防性工作。律师可以帮助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于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或者法律纠纷的情况,可以建议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防范措施。

(五)积极参与国家出资企业重整重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国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亏损面增加,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债务危机。对此,律师可以充分运用新《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拯救困难企业、防范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工作方案,从专业角度对拯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六)帮助国家出资企业做好案件应诉和纠纷解决工作。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诉讼、仲裁,积极提出处理和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理性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避免激化矛盾,妥善解决国家出资企业的诉讼纠纷,为国家出资企业排忧解难。

综上所述,金融危机下律师可以从多方面帮助国家出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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