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次能源资源价格改革本身,笔者是赞同的。不过,目前进行的价格改革仅仅是从表面上进行调整,与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让公众认为调价的赢家只是一些垄断行业。所以,在笔者看来,公用事业的改革目前实际上就是一个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当前的价格改革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才能让公众从内心接受。
众所周知,水、电、气、热等都属公用事业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用事业管理正在发生转变,引入竞争机制、转型民营化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热捧。世界各国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管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采取限价方法,激励公用事业有效运营和创新,并把大量处理权限交给了法规制定者。另一种则采取对公用事业私人投资者的管理承诺机制。美国采取的就是限价方法,由管理机构根据年通货膨胀率减去调整系数为公用事业规定了一个总的价格上限。英国则精心设计了一套制约平衡机制,凡公用事业单位反对的决定都要由垄断和兼并委员会等予以澄清。
从英美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取得效果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引入了竞争机制。相比而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不断探索价格体制改革,但具有公用属性的价格体制依然保留着传统模式,缺乏有效的竞争,既造成资源产品严重浪费,也很难满足公众的适当需求。在笔者看来,引入竞争机制是形成合理价格的一个基本要求,而当前的资源产品市场是远没有达到的,所以说目前的价格改革还算不上是价格形成机制上的改革,而是在原有价格上进行的调整。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回升,PPI、CPI尚处低位,可以被看作是推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合适时机。不过,当前的价格上调却呈现出 “抢”的局面,水、电、煤、油、气、热“涨”声一片。在经济持续回升依然不确定的形势下,这种普涨将传导到物价上来,进一步加剧物价上涨预期,推动国内物价上涨。可以说,如果上轮通胀引发的主因是猪肉涨价,那么现在就是公共产品的集体大幅涨价推动国内通胀。
由此可见,在确立全面的资源产品价格改革方案时,我们必须认清价格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之间的差异。前者是对现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不触及价格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只是价格管制行为。后者则要深远得多,而要尝试建立一个新的价格形成机制,最主要的就是引进竞争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从而形成定位明确的价格形成机制。▲(作者是北京安邦咨询研究员。)
周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