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其供给模式选择

2009-12-01 08:44
中州学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排他性竞争性公共性

左 惠

文化产品就其经济属性而言,既具有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它的一般性表现在,文化产品与别的产品和服务一样,它们的生产都要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和其他投入品,尤其是人类的脑力劳动。同时,文化产品也具有特殊性,即文化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

文化产品公共物品属性剖析

笔者从文化产品的消费视角而非生产视角出发,对文化产品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作剖析,并对文化产品进行初步分类。从消费视角出发,根据文化产品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以将文化产品分为私人性文化产品、纯公共性文化产品和准公共性文化产品。

私人性文化产品是指消费上具有强排他性和强竞争性,即具有弱的非排他性和弱的非竞争性的文化产品。对于这类文化产品(譬如图书,CD等),A消费了B就不能同时消费,反之亦然。这些产品的消费量对个人来说是不一样的,这要符合他们在现行市场价格下所要消费的意愿。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人是具有理性的,是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由于私人性文化产品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消费上的排他性,产权关系决定着私人性文化产品的所有权,产权所有者拥有享用该私人性文化产品的权利,并且能够将他人排除在外;二是消费上的竞争性,随着消费该类文化产品人数的增加,该类文化产品的边际成本也相应地增加。因此,根据市场经济法则,这类产品通过市场引导和供给是有效率的。

纯公共性文化产品是指在消费上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文化产品,比较典型的如公共广播、公共电视。该类文化产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如公共电视,只要个人买了电视接收器,就能接收到电视节目,没有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该类文化产品的过程之外。其次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这里所说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而非微观经济学中经常分析的产量增加导致的边际成本。第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消费该类文化产品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这类产品不但是共同消费的,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准公共性文化产品是指在消费上不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文化产品,大多数文化产品属于该类。对于这类文化产品,它们并不同时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特征于一身,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的文化产品并不一定就具有非排他性,各种特征在该类文化产品上的表现程度也有着强弱之分。笔者在理论上把准公共性文化产品分为以下三类:具有强的非排他性和弱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性文化产品、具有强的非竞争性和弱的非排他性的准公共性文化产品、具有次强非排他性和次强非竞争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不

充分的准公共性文化产品。

对于第一类的准公共性文化产品,其消费的非排他性接近于(但弱于)纯公共物品,但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类文化产品如历史建筑或文化文物遗迹,它们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因为它们是公共性文化资源,那么谁都可以自由地去参观消费。但是,这类文化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

对于第二类准公共性文化产品,虽然其消费的非竞争性接近于纯公共性文化产品,但却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这方面的特性接近于私人性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如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等。这类文化产品都有一个临界的饱和点或“拥挤点”,在未到达拥挤点前,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从该产品中获得的利益,也不会因此而增加成本。一旦达到拥挤点之后,再增加消费者就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因而,这类文化产品的非竞争性是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的。

对于第三类准公共性文化产品,虽然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不充分,但又不同于前两类,例如,党报党刊、学术性期刊,群众性的文艺馆等。

公共性文化产品的供给模式选择

1.公共性文化产品的政府供给模式

政府对文化产品供给进行强制干预是必然的,其最基本的依据就在于公共性文化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问题。同时,政府对文化产品的供给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一是政府的政治权力和特权优势;二是政府供给文化产品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优势;三是政府拥有独特的财政货币权力优势。另外,有些文化产品的公益性供给使得消费者剩余大量存在,可以明显地增加社会福利。

第一,对于纯公共性文化产品而言,从理论的角度来说,由于其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及其显著的外部性,所以应该由政府供给,但是完全符合这类标准的文化产品较少。第二,通过我们对准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分类来看,凡是竞争性接近私人物品而非排他性接近纯公共物品的准公共性文化产品,应以政府供给为主。也就是说,依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对于该类物品的供给,很难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区分并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私人部门通过市场供给,难以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供给不足,而政府则可以有效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如对于一些历史文化遗产或文物的保护等。第三,对于具有次强非排他性和次强非竞争性且具有显著外部性的文化产品,私人部门在供给这类文化产品上往往动力不足,需要政府供给,如党报党刊,学术期刊等。第四,对于某些前期需要巨大投入,而边际成本又递减的文化产品生产来说,为保证社会福利不受损失,也应该由政府进入,即使存在着市场供给的动力,也以政府供给为主,至少政府应该予以有效地规制。譬如广播电视产品的供给,广播电视设施前期的投入巨大,但是增加一个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从另一方面来说,广播电视又可以通过售卖广告获得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虽然广播电视有通过市场供给的动力,但是相关研究表明,会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损失,因此应该由政府介入。第五,部分具有强的非竞争性和弱的非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它们由于提供该类文化产品的成本具有特殊性,因此也需要政府供给。譬如图书馆、档案馆等。

政府对文化产品进行供给,尤其是政府对文化产品的间接供给,是政府供给文化产品的这一概念的应有内涵。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文化产品政府供给的资金单一问题,也大大提高了文化产品资金的利用效率。也就是说,它一方面可以发挥文化产品供给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政府基于其所有者的地位和恰当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可以做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

2.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模式

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需要一定的条件,从理论上讲,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范围应该为:具有强排他性的公共性文化产品,即我们所说的部分具有强的非竞争性和弱的非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如电影院、音乐厅、歌剧院等。这类物品由于具有存在着“选择性进入”方式,也就是具有强排他性,所以供给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该类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部门供给这类产品。也就是说,部分具有强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只有那些资金耗费不是很大,一般的私人部门有能力解决才可以。

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方式主要是私人部门完全供给,即由私人部门筹集资金,私人部门经营公共性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政府供给相比,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显著提高效率。它能够发挥其对市场需求反应灵敏的优势,及时地满足人们在公共性文化产品消费上产生的新需求,这即使不能保证实现帕累托最优,也至少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是,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政府的必要规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公共性文化产品的市场供给中,政府有必要给予消费该类产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

3.公共性文化产品的自愿供给模式

文化产品的自愿供给方式主要有私人自愿供给方式,如私人开办开放式的文化娱乐室等;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非营利组织供给公共性文化产品,这是自愿供给的主要方式。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非营利组织对于公共性文化产品的供给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从供给方来说,非营利部门不仅补充政府部门供给公共性文化产品数量上的不足,而且提供不同质量、不同特点、满足不同顾客需求或者直接供给与政府相比不同的公共性文化产品。与市场供给相比,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文化产品时,尽管有能力去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而且不用担心消费者的报复,但他们仍然不会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参与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非营利组织对公共性文化产品的供给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上具有互补性,政府出于对提供公共性文化产品的成本考虑,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从而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的完成提供公共性文化产品的责任。

责任编辑: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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