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区分重罪与轻罪

2009-12-17 02:55刘瑞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重罪

张 健 刘瑞刚

摘要重罪与轻罪是刑法中的一对重要概念,重罪与轻罪的区分主要应该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和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刑即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期能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重罪与轻罪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重罪 轻罪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79-01

一、重罪和轻罪的概念

顾名思意,重罪与轻罪是一对相对的概念。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笼统意义上的重罪和轻罪。如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处的“犯罪较轻的”即为轻罪。另外一种情况是,必须在两个以上具体犯罪中判断重罪和轻罪,如在罪数的判断及其处罚的过程中,根据通说的观点,想象竞合犯要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原则上要从一重处罚,法条竞合的补充处罚原则是“重法优先”,吸收犯的重罪吸收轻罪,都必须首先作为重罪和轻罪的判断。

二、重罪和轻罪的判断

第一种情况下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8条、第7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3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较为适宜,即应当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应当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为轻罪,这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①在这一点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第二种情况下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对司法实践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正确地判断出重罪与轻罪,就不能对某种犯罪行为准确地定罪处刑,不符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行为构成非单纯的一罪的场合,如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牵连犯等,要准确地判断出行为所构成的形式上的数罪中何为重罪,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判断重罪和轻罪的实质根据。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某种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特性,也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的事实特征。②社会危害性是从整体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属于犯罪的本质范畴,比较抽象,很难一目了然、直接把握,因此,需要从三个层面上理解。首先是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通过认识犯罪客体,可以大概认识到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也可以从客观上认识到立法者对该行为的评价。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心理态度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客观上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都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化。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决定了行为的客观性质,也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其属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观判断。最后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主要指再犯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通过对行为人本身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程度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属于从行为人的角度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只有对以上三个层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才能正确判断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如果单单从一个或者两个层次其判断,就会片面,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是我国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这是判断重罪和轻罪的形式法定根据。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③法定刑是立法者针对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后该用什么样的刑罚去惩罚的一个标准。法定刑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刑法对一种犯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也就表明了该行为具有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规定表现为法定刑的内容及其结构。对法定刑的内容来说,包含了刑种和刑度。无疑死刑是最重的,其重于其他任何刑种,无期徒刑重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重于拘役,拘役重于管制,以此类推来理解。④就法定刑的结构来说,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同,危害性也有轻重之分,立法者为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刑度。对不同刑度的排列顺序则反映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的惩罚力度。即如果数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同,具体的刑度也相同,那就看不同刑度的排列顺序,如果一罪的首选法定刑为最高法定刑,而另一罪的末选法定刑是最高法定刑,那么显然前罪重于后罪。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决定不同刑度的排列顺序时,无疑考虑了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常发性等情况。依据法定刑考虑重罪、轻罪时,不能脱离犯罪行为孤立地看法定刑的轻重,必须把犯罪行为和法定刑结合起来,考虑和该犯罪行为相符的具体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的轻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重罪,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立法者在制定刑罚时给予较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谓轻罪,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立法者在指定刑罚时给予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只有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和刑法对该行为所规定的法定刑两个方面去分析,才能正确地得出何为重罪、轻罪的结论,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注释:

①②陈忠林.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78,60.

③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5.

④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机械地认为主刑就一定比附加刑重,如管制就不一定比没收财产刑重,这里需要考虑的就是社会的“常识、常理和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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