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与律师的社会背景分析

2009-12-21 02:58:00李晓琴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法律

李晓琴

[摘要]讼师与律师是产生于两种不同社会环境下的群体,从其产生发展与社会地位的不同可以探究二者背后所体现的不同社会环境和法律文化,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当前的律师制度。

[关键词]讼师律师社会背景法律文化

讼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又遭人厌恶。律师则是在近代西方民主法治基础上产生的职业群体,是由国家承认其资格、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讼师与律师存在所仰赖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不同,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传统讼师存在的社会背景

所谓讼师,有人定义为“专门替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也有人定义为“是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职业”。因唆使人兴诉讼,笔力如刀,所以又有人称其为“刀笔吏”。成文法的公布是讼师出现的一个重要条件。虽然“讼师”是应运而生,但在主张“息讼”和“无讼”的社会氛围中,讼师的地位极为尴尬,被讥称为讼棍,用教唆词讼、颠倒是非、舞刀弄笔、架词越告、打点衙门、串通吏蠹、欺压良善等词来形容他们的行为。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写到:“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而官府对讼师一贯是禁止和弹压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教唆词讼》规定,一旦被确定是“讼棍”的人,一律被处以“徒三年”的刑罚;与政府官员勾结、挑唆乡民提起诉讼,或以欺诈、威吓手段强迫他人提起诉讼,以“讼棍”之罪,发云南贵州等地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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