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影响研究

2009-12-21 02:57
经济师 2009年5期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人债权人

安 然

摘要: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或遭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盈利能力下降、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困境,因此。债务重组活动不断发生,进而促成了债务重组准则的产生。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首次颁布,对于规范我国债务重组交易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对准则进行了修订,这是我国政府根据市场环境特点以及债务重组具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突破性举措。2006年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上市公司利用准则进行利润操纵以及盈余管理。准则的修订。其目的就是力图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指导重组交易行为并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准则。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145-02

一、债务重组理论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发展概述

(一)有关债务重组理论

1什么是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原因。中国加入WTO后,每一轮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的更新,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发生债务重组行为,负债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水平、负债结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都表明我国企业处于过度负债的状态,这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必须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可以使企业减轻负担,从而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作铺垫,可以说债务重组是企业最终实现各类复杂的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债务重组本身是一种经济行为,当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照原有的借贷契约偿还债务时,通过与债权人的协商,改变原有契约,使双方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减小。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在减轻债务负担后提高自身的质量和盈利能力,从而走出困境;对债权人而言,虽然修改原有契约可能会带来一些损失,但同时也可以减少坏账,避免债务人破产而造成的更大损失。通过债务重组走上良性循环的公司,不仅要对债务本身作重新安排,而且对经营结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调整。如果把债权人的让步比作外界的“输血”,那么,只有自身“造血”功能提高,才是真正走出了困境。这样的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和健康的经济行为,对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其债务负担,避免费时耗资的破产程序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债务问题,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是这样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会导致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损失惨重,这是因为:

(1)在现行投融资体制下,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银行,企业一旦破产,银行债权如果不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在最后的顺序受偿。而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都远远低于其负债额度,处于最后受偿顺序的债权人,要么不能得到清偿,要么仅能得到极少部分清偿。

(2)在我国企业破产行为不规范,极易造成银行债权受损。企业不规范的破产行为主要有:①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搞假分立,资产划给新企业,债务留给老企业,由老企业去申请破产,结果使大量银行债权无资产可以抵偿。②濒临破产的企业与个别债权人串通,甚至得到当地政府的默许与暗中支持,采取假担保、提前清偿、变更财产权属等手段,待过了破产法规定的个月禁止期,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③低估破产资产价值,抬高破产费用,造成债权人受偿额减少,受偿率降低。

(3)企业破产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也是造成银行债权损失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职工统一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使本应由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负担转由企业负担。如果企业一旦破产,按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后,应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生活,之后就所剩无几了。②市场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对滞后。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人为地造成了银行贷款物资保证值的降低,削弱了企业还贷能力,导致银行债权的损失。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不把债务人推到破产的绝境,也为了债权人自身的利益,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通过重组企业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激活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从而促进国有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先后制定、发布并修订了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3债务重组的形式。债务人与债权人实施债务重组,可供选择的方式多种多样。新准则中规定,我国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将债务转为资本。这里主要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化为债权人的股权,即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权来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从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因此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增加实收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该方式指债务人修改不包括以上债务重组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本金、修改债务利息、修改债务偿还期限以及由以上方式组合的混合修改方式,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货款110000元(其中10000元为债务利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于2006年8月22日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将积欠的利息豁免,减少本金7000元,并将债务延期至当年12月31日偿还,属于采用修改其他债务重组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4)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为“混合重组方式”。例如,债务人以一部分现金清偿某项债务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转让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债务人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

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

(二)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修订的意义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是我国截至现在准则涉及领域最全面的一次,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财政部出台准则之多,实际上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负债务重组准则颁布实施的八年中,从最初颁布到后来的两次修订,反映了我国政府力图建立一套既能符合我国国情、指导重组交易行为,又能适应国际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良苦用心。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规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但交易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加之我国独具特色的交易特点,使得我国政府在制定准则过程中经历了曲折和艰辛。

新会计准则体系强调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谨慎性、客观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淡化了历史成本和权责发生制,并与国际会计行业规则趋同。近些年,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世界知名企业的融入,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会计法规的发展,也加快了中国会计法规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步伐。在本着上述原则的前提下,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势必较2001年准则有较大的变化。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回避了公允价值的使用,重组收益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这也是我国政府为以后准则与国际接轨所做的尝试和铺垫。而新债务重组准则,又重新提倡使用公允价值,重组收益也再次被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中。

38项具体会计准则已经出台,己于2007年1月1实施。新准则将带来新气象,新准则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其他得到广泛公认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有取有舍,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

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

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成为促进当代中国企业真正发展的又一推动性制度,而其中的债务重组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被关注的亮点之一。下面通过对新旧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变化后的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我国为了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努力,在这个探索期间内不断进行着尝试。目前我们讨论的债务重组准则是在旧准则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比较该准则前后变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2001年准则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这似乎回到了1998年的准则,但实际却提高了该准则适用的精确性。J新准则实际上是将债务重组的范围缩小了,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2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2001年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也是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执行,但新会计准则开始确认收益。新准则规定比较旧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作为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人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在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朱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应该讲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新准则与旧准则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3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涉及了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同样,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和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旧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陈晨,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问题的解析财会研究,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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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葛家澎,美国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讨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会计研究,2000(12)。

7葛家澎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业绩报告改进的新动向会计研究,2000(12)。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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