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建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2009-12-21 02:57申爱芳
经济师 2009年5期
关键词:劳务监察效能

申爱芳

摘要:文章通过对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各项效能监察工作概述和比效,分析了国企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问题。就如何继续加强国企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效能监察特点规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285-01

一、国有建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1执法监察。国企执法监察虽然最初立项时具有行政性,是计划经济作用的产物,但与国家机关的执法监察无论是内容还是目的都有本质的差异,属于广义的效能监察。监察的内容,重点是“三项招标”制度,即外部劳务、材料采购、设备物资租赁公开招标制度的执行情况。目的是: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生产效益,预防和治理国企的腐败问题。监察人员主要通过查看原始资料,听取陈述,对被监察对象在成本管理上履职情况进行目标测评。属于事后监督,相对综合的监察,现已成为各工程公司年度常规工作。

2安全监察。由于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安全监察工作应运而生。监察事项有:各项安全制度规程的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安检人员履职情况、安全隐患的追溯处罚等。监察人员不再只单纯的查看资料,还现场突查、抽查。属于事前监督、过程控制、专项重点监察。其权威性体现在“安全监察一票否决权”。

3外部劳务监察。为治理施工领域违法分包,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外部劳务使用管理监察工作在建筑企业全面展开。监察事项有:劳务单位的资质、录用、特别是劳务费用的支付结算及劳务方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利益关系情况,并延伸到与劳务有关的业主、设计、监理各参建单位。监察人员不仅对各劳务方资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进行检查,而且直接参与劳务招标录用决策,对劳务使用管理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察,是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反腐工作同步结合进行的专项重点监察。

4工程公司建设监察。它以施工企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工程公司为监察单元,以工程公司全部管理活动为监察对象,涉及到质量安全、资金、成本、管理费用、项目盈亏、班子建设、业务决策、经济指标、法律纠纷诉讼、综合治理、职工福利资金、管理人员履职的各个方面,囊括了上述几项监察的全部内容。目的是对管理各要素实时管控,提升工程公司管理的科学水平,夯实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二、国有建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

1立项的时代性。紧紧围绕建筑市场不同时期存在的热点焦点问题,体现国家对建筑企业的宏观要求。同时反映出在国有企业由计划行政性管理逐步转向自主经营管理的背景下,效能监察工作由单纯的执法执纪逐步转向与管理控制并重的阶段性特征。

2内容的拓展性。在“经济效益”这一主线的贯穿下,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监察客体由比较宽泛的执法执纪,到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敏感部位及外部劳务使用这一重要枢纽,到工程公司全面建设。工作切入点由管理结果延伸到决策、执行环节。

3力度的渐进性。最早开展的执法监察只作为纪检监察组织的部门任务,实际操作中只是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方面作常规性检查,在监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作为案件予以查办了结。之后,各级管理层对效能监察工作日益重视,作为公司工作,每年以专题工作会的形式安排实施。安全、外部劳务、工程公司建设各类立项设计越来越科学,紧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陈述分析、目标测评、决策参与、处理反馈、奖罚兑现等各种监察措施并用,力度不断加强。效能监察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国有建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空乏。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沿用行政管理模式,效能监察工作机制一直是根据行政管理的惯例建立。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由各公司董事长负责,党政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机构协调实施,同级各业务职能部门协助,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的业务指导。这一体制看似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隐患:首先,作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其本身就是被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自我监察,力度可想而知;其次,企业回归经济实体,纪委作为各级党委下属的职能部门之一,对本级管理层监督显然无力,而且纪委人员大多是政工出身,缺乏监察工作所需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严重制约着监察效力;再次,纪委作为管理层中的一个职能部门,要协调好与其平行的其它业务部门的关系,受众多因素的牵制。

2基本制度缺失。企业效能自立项以来,一直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管理层,以行政命令形式立项开展。其基本理论、有关法规一直是个空白。虽说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任务、权限和方式、基本程序、奖励与惩处等。国有企业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层层临帖,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但这一自上而下制定的《暂行办法》,仅是个框架性的东西:一是忽视了企业不同层级管理的特殊性,尤其与工程公司及各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对象的业务衔接不紧,操作性差,漏洞多。二是由于企业效能监察是从行政监察中派生出来的,一些程序性的制度严重缺失。例如《暂行办法》中规定效能监察立项的三种途径有:上级统一组织、主要经营管理者指定、监察机构自主确立。但对于后两种立项的条件及报批程序没有基本规定。对于监察人员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参与权没有可操作的硬性规定。

3运行机制失调。近年来,虽然企业生产经营方面改革的力度不可谓不小,但在效能监察领域动静不大。(1)在立项上到目前监察工作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处在生产经营前端的工程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察机构,一直是有令方行,难以发挥基层工作的前沿作用;(2)在运作上仅为协调角色的监察机构和临时性工作小组,工作中没有主导力,定性、处理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时缺少权威;(3)企业效能监察目前主要还属事后监督,没有深入到管理的决策、执行环节,工作面小,层次浅;(4)各工程项目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职位,自身无法开展工作,公司机关的监察机构及工作组缺少基层组织依托,严重影响了监察效率。

四、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措施

1整合组织机构,适应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前几年,曾有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尝试成立“三位一体”新型监察机构,将监事会、审计、纪委三者合一。这一创新性举措,可整合监察工作资源,将监事会权力监督、纪委纪律检查、审计专业优势集合在一起,有效管控国企管理人员职权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如果在此基础上,对一定层级内的监察组织实行垂直领导,企业监察工作必将有一个新的里程碑。

2完善程序性制度,发挥基层监察组织作用。一是自主立项的监察项目的启动程序,包括立项条件及审批程序、被监察对象义务等。二是日常管控程序,包括专职监察人员直接参与、否决权行使、责任追溯等。三是监察结果的反馈处理程序,包括监察建议的落实、奖罚等。四是特殊监察事项的托管与指定程序,明确企业上下管理层即子分公司之间监察职权分工及移转问题。这些方面可借鉴司法制度的一些规则。

3强化监察工作标本兼治的力度。加强对企业重要事项、重大项目、重要人事及大额资金等核心事务的决策环节的监控,在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中发挥效能监察作用。要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局部治标转向源头管控深层次多领域的治本,监察的落脚点要由行政性监察的小圈子推向企业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

4转换观念,拓宽监察工作职能作用。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既要继续发挥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在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执纪执法中的主导作用,更要与时俱进,在现代企业全新的经济环境与管理方式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拓工作思路,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保证国有资产增值、服务生产经营、激励凝聚人心上,发挥效能监察工作的独特作用。

(作者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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