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对策浅析

2009-12-24 10:48江西省九江县扶贫办
老区建设 2009年21期
关键词:温饱贫困人口贫困地区

江西省九江县扶贫办

实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扶贫开发和救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做出兜底性制度安排,通过救助维持其基本生活;对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给予新的支持,通过扶持促进其脱贫致富,形成低保维持生存、扶贫促进发展这样一个新的工作格局,这也是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奋斗目标的一种制度保证。因此,把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才能解决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有限的普遍享受的政策。因此,最低保障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因保障标准过高而养成懒汉的倾向。实行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加强财政、民政、扶贫、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农业、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逐步形成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科技扶贫救助和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的贫困户识别机制。现在,调整扶贫标准,实现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不但可以设计一套统一的贫困户识别办法,而且可以通过政策衔接、程序衔接、措施衔接等安排,进一步强化各项扶贫措施,实现向贫困户的倾斜,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环境、摆脱贫困、走向富裕。

3.要准确把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农村低保资金的不同点。财政扶贫资金主要落实在发展整村推进、移民扶贫、劳动力转移、产业化扶贫的项目上,而农村低保资金采用卡或其它方式直接将低保资金发放在低保户手中。

4.完善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制度的监督体系,有效地防止扶贫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的严重流失。要切实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深入细致做好扶贫项目和农村低保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坚持公开透明,精心组织实施,把扶贫资金真正落实在扶贫项目上、把农村低保金用到真正困难的贫困户家庭,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农村低保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采用任何手段挤占、挪用、贪污、截留扶贫资金和农村低保金。

5.调整全面低保后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在实施全面低保政策这一新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措施,特别要调整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使之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一是调整扶贫开发工作的对象。今后扶贫开发的对象,首要的是贫困人口,包括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低收入群体和纳入低保范围但是有劳动能力和开发条件的绝对贫困人口;次要的是农村落后地区,重点是中部地区贫困乡村和西部地区贫困片区。

二是调整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全面低保后,已经不存在绝对贫困人口,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不再是解决和巩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即由原来的“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并重”问题调整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同时,由注重点上扶贫开发,转到点面结合,侧重于促进贫困地区区域发展,逐步缩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为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三是调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在扶持重点上,由划分重点县、重点村,转为到确定贫困区域,由片面强调整村推进,转变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区域发展特色产业。

四是发展、支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在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上,由到村到户分年度分散使用,转为到重点贫困区域的重点项目集中投入、解决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和问题,由扶贫资金单打独斗,转变到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大扶贫”战略。当前,中央下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分属各个部门,各部门在使用这些扶持资金时又有各自的考虑,导致上级扶持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因此必须加强整合支农资金,实施“大扶贫”战略,合力扶贫。

[责任编辑:卢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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