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理念在学生管理中的应用

2009-12-28 05:15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09年10期
关键词:惩罚秩序本质

李 莹

人类社会通过惩罚的运用来维护秩序、自由和安全,换言之,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人类社会的生存,但前提必须是理性地运用惩罚。因为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用不当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有鉴于此,惩罚问题历来是哲学、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教育惩罚的内涵

教育惩罚属于惩罚的范畴,但因为它有着教育的特性,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惩罚。由于视角不同,人们对教育惩罚的内涵的界定也存在着一些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教育大辞书》把惩罚解释为“对个体或者集体进行的指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这个解释的缺陷之一在于它缺少主语,发出“指责”这一行为的主体是谁?是指任何人吗?缺陷之二在于它针对的客体不明,无论行为合乎规范与否都会受到惩罚吗?再者,惩罚只是一种指责吗?显然这个定义是不周密的。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二是认为惩罚是“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是与奖励相对的心理学概念”。这个定义相对比较具体周密,但是同样缺少主语,不过从语境来看,这个主语应该默认为教育者。

从中外教育史上考查,有关教育惩罚的论述很多,但是对教育惩罚的内涵进行的界定却几乎找不到。从几个代表性的教育思想家的相关评论中,我们可以了解他们对惩罚内涵的看法。

卢梭推崇自然主义的教育,他认为“由于我们不能防恶于未然,到现在就只好对罪恶的行为加以惩罚。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

康德是道义惩罚论的代表,他对教育惩罚的观点与其哲学观点相一致,认为“道德之第一目的,在养成品格,品格之养成,端在行为悉本诸道德律。初则为学校中道德规则,继则为人类之道德律,终则为儿童服从规则。道德律亦规则也,不过是主观的规则而已”。

从上述几位教育思想家的代表性观点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教育惩罚构成的要素:1.惩罚的主体是教育者和学生,教育者的职业特点决定其享有惩罚的权利。2.惩罚的客体针对的是学生“不良的行为”、“违反学校约束”、“恶的意志变成事实”等等行为的结果。换言之,对没有表现为事实行为的不能实施惩罚。3.惩罚要使学生产生消极的情感体验,如痛苦、被拒绝、损害或惭愧等。相反,如果使犯过错的学生产生了积极的情感体验(如快乐等),不能称之为惩罚。根据以上分析,再结合惩罚的定义,我认为可以将教育惩罚界定为:教育者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予以否定,使其经受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以期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教育方法。

二、教育惩罚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哲学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教育惩罚的本质是指其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其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内容。教育惩罚的现象是指其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它可以通过人们的直观的感性方式获得,而本质则深藏于教育惩罚的内部,通过现象分析,才能把握。对本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着惩罚手段理性的选择和运用,因此明确教育惩罚的本质有着重要的意义。教育惩罚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现在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报应主义惩罚观认为,惩罚的本质是报应,以痛苦、害恶为其内容。它关注的是学生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追求的是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功利主义惩罚观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预防。它关注的是运用何种方式去惩罚违规学生,从而使这种惩罚能更有效地阻止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涂尔干的观点与功利主义较为接近,他认为“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惩罚的功能本质上是防范性的,这完全可以归结为惩罚的威胁所带来的恐吓作用。”二元论者认为惩罚的本质既是报应,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持此论者认为,所谓惩罚,在形式上是对违规学生的一定权利和利益的剥夺,追求的是惩罚的效果。而在实质上惩罚是以对违规行为的报应为本质,以痛苦、害恶为其内容。惩罚其本身并没有存在的理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被教育者采用的。

表面看来,二元论的主张似乎更全面些,但承认惩罚有一定的目的是否就意味着惩罚的预防目的是惩罚的本质?对此二元论并没有像报应论那样做出明确的回答,观点仍然是模糊不清。事实上,我们仔细地分析就不难发现二元论是偏向于报应本质的。无论是报应论、预防论、还是二元论的观点,我认为都没有道出惩罚的真正本质,三者都将目的当作了本质。

通过现象看本质,是探索惩罚本质的一个基本途径。从现象上考察,惩罚是恢复和重建秩序的过程。秩序总是与无序相对应,它依据一定的规则、习惯或方式形成,是不同价值和不同利益之间的相对和谐、相对平衡的状态,秩序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违规行为打破了这种相对的和谐、平衡状态,威胁到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对秩序构成否定。惩罚通过否定的否定即肯定,重新肯定了秩序,恢复了相对的和谐与平衡,维护了多数人的正当利益。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任何惩罚都暗含着对秩序的赞美。柏拉图在《高尔吉亚篇》(Gorgias)中有一著名悖论“不义之人是不快活的”,“逃避惩罚比忍受惩罚更糟”,换言之,忍受惩罚和以受罚去抵偿过错是获得幸福的唯一途径。暗含了这样的意思,即“真正的惩罚是那种在恢复秩序过程中产生幸福的东西;真正的惩罚导致幸福。”秩序通过公正的惩罚在违规者的内心得到重新肯定,从而也得到他人的肯定。因此,惩罚也恢复了违规者作为一个人的价值。

三、教育惩罚的目的

人们进行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从目的的设定到目的的实现,既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理性认识,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需要的执著追求。教育惩罚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也是我国总的教育的目的。

比较典型地体现惩罚报应目的的是西方中世纪的教育。根据当时宗教神学的“原罪”观点,肉体是“灵魂的监狱”,必须通过折磨肉体才能拯救灵魂。因此,赎罪式的严酷体罚和侮辱性的惩罚,成了教会学校的家常便饭。英国教育家洛克在《教育漫话》中的观点侧面反映了其报应目的:“不能不采用鞭挞的时候,鞭挞应该来的沉着严厉一点,并且应该一边鞭挞一边教训,要使鞭挞在心理上的印象能从儿童的面容、声调与屈服中表现出来,不单是因为痛苦,而是因为自己不应该犯错,并且融化在忏悔里面,方才能停止。”他的观点与中国古代《学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相似,孔颖达解释为:“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以“夏楚二物”作为惩罚工具威吓学生,实际上表明了其报应所追求的威慑目的。

功利主义目的中有许多学派的观点互相争鸣,但其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即惩罚是为了预防。在教育史上,许多教育思想家曾表达了惩罚的功利目的思想。如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涂尔干对惩罚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论述,他认为“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这就是惩罚在儿童教育上的功能与驯服动物之间的重大区别。”我国许多学者也持预防观点,认为惩罚的目的是“旨在矫正学生的行为”,“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综合上述观点,我认为预防才是教育惩罚的直接目的。理由是:1.惩罚是在学生违反了学校规则(包括明文规定的规则和潜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学校规则(假定是合理的)只有将防止未然之违规行为作为自身的目的,通过惩罚已然的违规行为,才能显示其存在的价值。2.强调预防并不意味着否定惩罚的正当性。有学者认为如果把预防看成是惩罚的目的,很可能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即教师一旦想以惩罚违纪学生作为警戒其他人的工具,可能会牺牲无辜者的权益,或者对违纪学生任意地增加惩罚的强度,乃至滥用惩罚。不可否认,现实确实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但是从学理上讲,报应目的解决的是“对谁惩罚”的问题,而预防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惩罚”的问题。报应论是从正当性的角度,预防论是从目的的角度论证惩罚的必要性,两者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预防和惩罚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3.预防论本身含有教育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与教育特性相契合,它注重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教育,通过学生的自我惩罚,使学生改过向善。因此,我十分欣赏小原国芳对教育惩罚目的的看法:“惩罚不是杀人,而必须是救人,使人新生,使人复活。所以惩罚的真正目的在于自我惩罚、自我开拓和自我表白。”

综上所述,教育惩罚的本质是痛苦,惩罚的目的旨在预防,作为教师应慎用惩罚。

(责任编辑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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