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切莫疏忽大意

2009-12-29 04:41
老同志之友 2009年24期
关键词:王先生身份证短信

紫 凌 庞 昉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在《新闻30分》节目中报道了某市社保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隐患,查询者只需输入身份证号,不用任何密码,就能对参保者的个人相关信息一目了然……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信息是许多人千方百计想要得到的商机,为此他们绞尽脑汁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惊恐的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进而给自己带来危害。

为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你和家人万不可疏忽大意。

骚扰电话屡屡光临

这样的骚扰究竟始于何时,李大妈已说不清了。她居住在上海虹桥机场附近,女儿方小姐早上一开手机,就会收到好几条莫名的短信:“××集团驻本市,为企业个人房贷,详情咨询王小姐138××××××××”;“你想知道别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吗,只要致电139××××××××”等等。不仅如此,只要打开自己的E-MAIL邮箱,又会收到好几封商家促销打折的宣传邮件;吃完晚饭,每天2~3个房产中介和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简直成了例行公事,这一切让李大妈一家不胜其烦。

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人们带来的远非只是生活上的不便,还使许多家长对孩子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担忧。张大妈的儿子王先生曾收到过好几条这样的短信:“爸爸,我的钱包丢了,学校里要交钱,请把钱打在这个号上。”起初,王先生收到这样的短信总是哭笑不得,自己的女儿才五岁,还没去上学呢,交什么钱?一开始,王先生以为骗子只是歪打正着,直到有一次他收到一个短信“王××先生,你的女儿王×在××路上出了车祸,已经送往××医院,您快点过来。钱我已经替你女儿交了,我有事先走了,钱您打到×××这个账户上吧。”王先生是又惊又怒,要不是王先生的女儿就在身边玩耍,王先生真的会信以为真。骗子不仅知道王先生的姓名,更是连他女儿的姓名也知道了。王先生现在很是担心,从前他教女儿,一个人在家时如果有陌生人上门,只要问他自己的爸爸妈妈叫什么名字,答不出来不要开门就可以了。现在看来,这招已经不管用了。王先生感觉自己一家好像正在被别人监视一样,十分不安和愤怒,却又无可奈何。

更有甚者,盗取个人信息的黑手伸向互联网络,新名词“肉鸡”引发社会热议,它更多的就是我远程可以控制你的电脑,你的鼠标不管用,我却可以用我的鼠标来控制你打开哪个网页。这就是说,网络小偷通过一根网线,就能偷你电脑里的东西。比如说,他盗用了你的网上银行的这些账户,他就可以直接去消费。

专家表示,其实我们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提供个人信息时要有所保留,要看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电脑等私人用品。不然,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也许会降临到你和你的家人身上。

太原市一名女生曾经在招聘会上留下身份证的复印件,结果一年后便被人以某公司大股东的身份告上法庭。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方法,南京市某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胡俊指使手下违法发放贷款2000多万。他被判刑后,信用社为了核销坏账,不得已将被盗用身份的500位无辜市民告上法庭。这些身份证复印件据说是一些房地产公司、医院、网吧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后再复印了转卖给信息公司牟利的。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现象愈演愈烈,问题往往出在以下五方面:

1.移动公司出售个人信息。2.海量信息科技网出售个人信息。3.木马程序侵入个人电脑,盗取个人信息。4.网络商店以销售手机为掩护获得银行卡和身份证的信息。5.个人填写给商家的会员信息被泄露。

这五种主要的方式,使我们宝贵的个人信息像随处可见的杂草,商家只要随手轻易一拨就可收入囊中。我们不经意间流露出去的相关信息,被投机的不法分子所盗取,转卖给有需要的人手中。

那么,在法律颁布之前,你和家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

有几个方法向大家推荐一下:

A、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特别是需要清晰填写个人信息的问卷,以防个人身份信息被利用。

B、不要随便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应在经常上网的电脑中安装个人防火墙,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在浏览网页遇到输入个人信息的要求时要谨慎,不要随便在不知名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C、不要回复向你索取个人信息的不明电子邮件,不要拨打电子邮件中的陌生号码。

D、去打印、复印店操作有自己身份信息的文件时,要万分注意,如果有印坏的文件要自己清除,防止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装订成册对外出售。

E、大卖场和专卖店的抽奖活动要谨慎参加,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抽奖活动副页上填写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获取个人信息。

F、谨慎填写自己参加的各大培训班、会员卡的申请单,看清楚培训机构和商家的单位名称,即使要填,也仅填写自己的手机号,固定电话和地址尽量不要填写。

切记,在相关法律还未出台的现阶段,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的人,就是我们自己了。

·相关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所确认的“隐私权”,只有当个人信息确实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才能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进入立法阶段。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组合乃至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才是改变信息保护失序环境的根本。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饱受个人信息被泄漏之苦的人们,终于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剑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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