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工程总价项目的变更索赔

2010-02-13 10:59沈雪飞
浙江水利科技 2010年3期
关键词:总价单价承包商

沈雪飞

(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51)

对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方法,英国 《工程计量规范》是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指导性文件,该规范对如何进行项目分解、项目描述、采用何种计量单位均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目的是对分解后的工作内容进行量化,并由投标人逐项报价,签约后,工程量清单即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款的合理依据。但是,仍然有很多工作内容难以量化或咨询工程师在招标阶段不便于进行量化,特别是那些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不直接相关的工作成本要素项目,如临时道路的建造与维护、工程试验费用、施工排水等,对于这些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往往以单项总价的形式出现,而因总价项目在合同中既无量化分解,亦无确定单价,其变更容易被忽略,而且变更索赔时也往往争议较多,因此总价项目的变更是合同管理中的难点。

1 总价项目的分类

在“设计-招标-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总价项目主要出现在清单的第一部分,即 “一般义务及预备费”报价(Prelim inaries and Generals,简称P&G),除其中的“暂定金和直接费项目”外,总价项目主要分为3类:第1类为一般义务(如保险保函、卫生环境安全、试验检测、人员启动);第2类为临时工程 (如生活营地、临时仓库车间、临时道路桥梁建设与维护、河流的导流工程等、施工供水供电设施、临时设备系统);第3类为在永久工程中,咨询工程师将某一独立附属工程作为总价项目单列,如“为某幢大楼设计与建造污水处理池”。其中,第1类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较少,但是在工期索赔时,可因工期延长对此类项目进行费用索赔。而第2类“临时工程”则出现变更频率较高,也最容易被合同管理人员所忽视。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临时工程”及 “永久工程中的某些单列总价项目” 的变更处理。

2 总价项目的实质和变更的根源

总价项目实质上是业主经济和工期风险的转嫁,也是咨询工程师设计责任的转移,而承包商正是责任和风险的接受者,对于这些总价项目,业主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或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外,还承担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工程量风险传统上主要由业主承担,但是总价项目则将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比如当某总价项目包含土石方开挖时,承包商有时必须对现场地表以下的土石比例承担风险,有时甚至还须对某些不可抗力造成风险承担责任,如由于洪水可能导致临时道路损坏可能被视为属于承包商对临时道路的维护责任。

虽然,总价项目是业主经济和工期风险的转嫁,但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总价项目变更或工期索赔。事实上,工程项目中总有某些情况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如业主的政策处理、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如勘察资料、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等)等等,如果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就构成总价项目边界条件的改变,总价项目的成本也相应地发生变化。作为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的边界条件应了如指掌,即承包商在对总价项目进行报价时所依据招标文件的信息(及以此得出的合理推论)或投标时的现场踏勘情况十分清晰。任何边界条件的改变都可能造成总价项目变更或工期索赔,如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为某宾馆项目设计建造一个附属的日处理能力100 t的化粪池,但施工设计阶段发现建成后永久工程的污水排放量达将到120 t/d,则这个污水处理能力的边界条件的改变就直接导致变更。

理论上说,任何永久工程的变更都可能导致临时工程的变更,例如咨询工程师在某处变更增加了500m3的混凝土工程,承包商因此可能需要增加材料仓库的容量或增加供电供水设施的费用,甚至营地维护费用,从而构成这些临时工程 (总价项目)的变更,但因永久工程在实施中的工程量或增或减,提出变更申请并不一定对承包商有利,因此对于此类临时工程的微小变更,承包商往往保持缄默。但如果永久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巨大变化,则临时工程也须随之变更。如某大坝工程,由于招标前地质勘察不充分,导致在实际施工设计中混凝土工程量比合同增加了1/2,此时,承包商有权对临时工程总价项目包括沙石系统、拌和系统、供水供电设施、生活营地、运输设备、施工排水索赔变更,反之,如果混凝土量减少了1/2,则将导致承包商的临时设施摊销不充分,承包商也应提出临时工程变更申请。

3 总价项目的变更索赔方法

在国际工程中,变更的提出往往有2种方式,第1种是由咨询工程师提出的,咨询工程师在设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某些额外工程内容,主动书面来函要求承包商提供报价,以便工程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或进一步取得业主的批准,在这种情形一般涉及重大变更或者存在其他的备选方案。第2种则是由承包商提出的,承包商在研读咨询工程师提供的施工图或者书面指令的时候,对照合同文件发现存在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咨询工程师指出存在某某变更,并列明理由,要求变更结算,并随之提供变更报价。在这种情形中,承包商主张是重要的第一步,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善于及时地发掘变更,而在变更提出后,承包商的韧性也尤为重要,因为总价项目变更的程序复杂冗长、争议较多,承包商应不断地发函,不厌其烦地说明所面临的额外费用,且这些导致的额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无法预测的。

总价项目由于其工作范围笼统、界限模糊等特点,变更往往须由承包商提出,特别是临时工程的变更,因为这类变更并不直接反映在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图中,而须间接地经过推理得出的,因此,对于此类变更,咨询工程师或业主很少主动提醒承包商要求报价,因此也容易被承包商忽略或遗漏。如上例中的由于混凝土工程量的增加导致的轧石及拌和系统的变更,业主或工程师很少去考虑不同的浇筑强度承包商需要配备不同生产能力的搅拌系统,他们往往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承包商应该头痛的问题”,即使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意识到这是变更,他们也期望承包商能大度地忽视这些变更,因此承包商应自己及时发现变更、主张权利。

概括地说,总价项目变更有2种索赔结算方法,第1是“增加法”,即仅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分析和报价,主要适用于临时工程。如由于工程师对改变弃渣场位置,导致弃渣运输距离增加,这不仅导致开挖运输单价的变更,而且还导致总价项目“临时道路的施工与维护”(临时工程)变更,对于该变更,可仅对加长部分的临时道路的施工和维护费进行报价,并对增加部分按土石方开挖、回填、维护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分解。第2种是 “差额法”,主要用于永久工程的总价项目,如上例中的某宾馆附属的化粪池项目变更,在变更结算时,承包商首先要为设计建造一个日处理能力100 t的化粪池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如设计费、土石方开挖、混凝土、钢筋、模板、机电设备管路的数量和单价、管理费、利润,计算得出总价;然后承包商根据初步设计或经咨询工程师批准的车间图,估算出日处理能力增加为120 t后的化粪池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量单,尽可能单价一致,计算出新的总价,二者总价之差即为变更费用。

“增加法”直接明了,争议范围小,可避免对该项的投标价进行量化分解时可能的工程量漏算少算或单价低估。但是无论是 “增加法”或是 “差额法”,总价项目变更报价时,最后均回归到单价和工程量 (或仅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在变更的大致方向已明确,承包应业主或工程师要求上报该总价项目的详细分解时,则承包商应注意以下因素:

(1)尽可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细化分解。一旦业主及咨询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其分解的工程量和单价做出解释时,承包商能有理有据地陈述意见,或者提供计算稿。使用 “差额法”时,承包商可适当应用不平衡报价技巧,并适度放大工程量,作为风险系数。

(2)如投标阶段或开工前期的提交的总价项目分解已被业主接受,则应尽可能地以此作为的变更单价为基础,否则可按投标单价为基础。

(3)对工程量小的变更,可适当调高单价。

(4)如因施工难度加大,不论工程量大小,均可适当调高单价。

(5)如较之于原合同单价,施工条件发生变化 (如工期紧),可适当调高单价。

(6)对于施工后期的变更,视市场情况,可适当调高单价。

(7)对于业主非做不可或时间紧迫的变更,如自然灾害引起的变更,不可 “乘人之危”漫天要价,以免失去信誉,引起业主反感,得不偿失。

总之,合理的变更报价是取得业主接受的前提条件,当然,承包商合理有理有据的变更报价并不意味着业主的全盘接受,很多变更是需要和业主、咨询工程师进行反复的讨论和辩论后才能取得一致。事实上,从事国际工程变更索赔工作,自始至终是一项项挑战,也是一场场“争夺”战,是双方能力、智慧、韧性和理性的较量。

4 结 语

在国际工程中,变更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争取利益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承包商的变更索赔能力是体现承包商经营智慧和合同管理能力的重要标杆,而其中的总价项目变更索赔,由于总价项目本身范围笼统、界限模糊的特点,是变更索赔的难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对于这类变更,如何发现、如何主张、如何证实、如何结算,值得合同管理人员深刻的思索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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