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买卖伦理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0-02-13 16:06常运立蒋水芳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活体供体器官

曹 未,常运立,蒋水芳,杨 放*

(1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科部,上海 200433;2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上海 200433)

1 活体器官买卖缘何可能

1.1 供需差异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

供需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供需的数量差异。目前,我国每年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每年 1万余例的器官移植手术却与 150万的待移植患者之间形成了巨大的供需反差。第二,供需的质量差异。正规渠道获取的器官多数来自于死刑犯捐献以及脑死亡和传统死亡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与此相对,通过活体器官买卖中介获得的器官不仅来自活体,移植存活率高,而且器官配型中也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其价格也与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相差不大。第三,供需的时间差异。患者通过正规渠道等待与自己相匹配的供体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器官的速度,要比正规渠道快很多,通常从联系供体到器官配型直至手术只要几周时间,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而言,越早获得器官进行手术,康复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医疗费用上的开销也越少。长时间的等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对患者身体、患者家属精神的压力都无疑是巨大的。上述供需的三重差异,自然催生了这个非法产业——活体器官买卖。

1.2 立法监察疏视了活体器官买卖

活体器官买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我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只能以非法经营罪量刑,量刑过轻。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其所受到的处罚相比严重失衡,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活体器官买卖中介的存在。这其中有些中介甚至与医务人员勾结,获取患者信息,长期供养器官供体,待价而沽,以至于包办如亲属证明、身份证明等器官捐献的相关手续。总之,只要你肯出钱,他们就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更令人震惊的是,在一些具备器官移植资格的医院附近也经常能够看到器官贩子寻找买家的身影;在互联网上输入“肾源”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后,相关信息有数百条之多,这表明活体器官买卖行为已经呈现半公开化。

1.3 经济效益默许了活体器官买卖

当前大多数医院的经济效益与医院的生存、医务工作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一些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也缺乏必要的审查,致使“假亲戚”捐献得以顺利蒙混过关。甚至有的医院参与器官买卖,主动提供卖方市场。如 2006年 11月出现的同济器官移植研究所医生参与摘取被杀害乞丐器官并向提供尸体者支付费用的恶性事件,由此造成同济医院引以为豪的重点学科被勒令停业整顿。

2 活体器官买卖伦理问题

2.1 生命尊严的践踏

生命是有尊严的,如果生命没有了尊严那么生命也就与行尸走肉无异了。在活体器官买卖过程中器官供体丧失了生命的尊严,而器官受体与中介则践踏了他人生命的尊严。当前,由于活体器官供需的矛盾,在中介手中活体器官已经成为了商品,被明码标价。如果这种行为可以容忍,那么就说明人的生命是有价的,是可以买卖的,生命也就不再平等。成了商品,生命的尊严也就无从谈起。这与奴隶社会,奴隶主买卖人口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而变成了富人对穷人生命的占有与支配。这种行为本身所造成的供体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受体与中介不尊重他人的生命的行为背后是将生命与金钱做了交换。当一部分人以牺牲生存质量而换取金钱,一部分人能够用金钱获取他人的生存权利时,生命的尊严也就消失了。

2.2 生命质量的伤害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生命质量的简化标准(WHO QOL-BREF)分为生理、心理、社会关系和环境4个领域的评价标准。[1]活体器官买卖行为对供体而言无疑使之 4个领域都受到了伤害。临床实践证明:活体器官移植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体器官移植相当于牺牲一个人的高质量正常生活,换取两个人的低质量生活。且一旦移植手术不成功,受者和供者所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将加倍,利益却为零。[2]当今医学虽然发达,但是器官移植手术在今天仍旧是一个有高度危险性的手术。据报道,至 2005年,已有 20%的供肾者死于单肾切除,还有大量的移植中心报告活体供肾者切除一个肾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的案例。[3]可见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严重影响受术者的生命质量,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对于与参与买卖的供体而言,只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就造成了生理上的残缺,而且手术后由于出售自身器官造成的心理问题,手术后身体虚弱造成的原有生存环境被打破,社会关系变化对于器官供体而言都是难以避免的。其最终使得器官供体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受到人们的孤立与排斥。

2.3 医疗公正的背离

医疗公正是器官移植技术能够不断研究取得突破的必要条件,只有保证了医疗公正才能确保器官移植技术为全人类服务,而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并且保证医疗公正也有助于协调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医患纠纷和健康利益分配问题。因而在器官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保证医疗公正更能彰显其伦理价值和伦理底蕴。当前,活体器官买卖行为已经背离了医疗公正的原则,造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富人与穷人之间医疗公正的失衡。如天津第一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 2006年创造了一年完成 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就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去年 17名日本人在中国通过旅游方式接受器官移植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4]由此可见,器官移植医学研究的初衷虽然是为全人类服务,但是由于活体器官买卖的存在,由于贫富差距的原因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人、穷人成为了器官的“供体”,失去了平等的医疗权利。当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器官资源严重缺乏,作为人口大国,贫困人口还占有较大比例,如果不能保障医疗权利的公正,那么医学技术将只能服务于少数富人,而将大多数人排斥在外,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其在造成人类医疗权利不公平的同时也造成这一医学技术伦理价值的缺失。

2.4 医者仁爱的缺失

医务工作者作为器官移植手术中的执行者,所肩负的医疗责任不仅要对器官受体、同样也要对器官供体负责。在活体器官交易中器官供体处于弱势地位,医务工作者往往只注意器官受体的康复情况、存活时间等关乎手术成败的“指标”而忽视了活体器官供体的生活质量,在现实中经常是移植手术做完后对器官供体的术后治疗缺乏,造成后遗症。器官供体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可能用交易获得的经济补偿调理身体、恢复健康。也就是说,医院在救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这与医生的医德是相违背的。这也就要求有必要加强医务部门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医务工作者在具有高超医疗技术的同时也必须兼备高尚的品德,不能仅在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上下功夫,而是要真正落实到救死扶伤这一基本原则上来为患者服务;否则在活体器官移植中,医生操守一旦出现偏差,那么医学谋杀将不可避免。

3 活体器官买卖对策

3.1 规范器官来源

规范器官来源途径主要有积极提倡器官捐献和发展人造器官技术。当前,活体器官买卖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正常渠道获得的器官无法满足患者的需要。据统计,中国自 2003年开始实行器官捐献志愿者申请,截止 2009年只有 130人在逝后捐献了器官。在亚洲国家,器官捐献率低于百万分之五。[5]

为此,我国已经于 2010年 3月开始将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在十个省市进行试点。在这项工作中加大主流媒体对器官捐献宣传的力度、增设器官捐献专项基金对捐献者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正规渠道活体器官捐献者的生活做适当安排,并予以一些政策上的倾斜、对遗体捐献者统一建立纪念馆予以纪念等等。这些措施都可以作为一种缓解供需矛盾的有益尝试,鼓励捐献器官,鼓励正规渠道获得器官。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器官替代人体器官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据相关报道,全球首例整体人造器官移植已经取得了成功,国际医学权威们指出,这是人类医学技术的一次革命性飞跃,将为成千上万苦苦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带来福音。

3.2 严格立法监督

虽然我国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禁止活体器官买卖,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置针对活体器官买卖方面的专门条款,缺乏对活体器官买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面对实践中屡屡发生的活体器官买卖犯罪,司法者因受制于罪刑法定而只能参照刑法中涉及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的传统犯罪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在更多情况下则对该类犯罪束手无策。[6]

在此背景下,为保证器官移植医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修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关于器官买卖的具体罪名,设置适当的刑罚。这样不仅能够制止器官买卖犯罪,也可以打击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引发的通过诈骗、绑架、胁迫获取无辜人群身体器官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拐卖人口、凶杀以及盗窃、侮辱尸体等行为。同时该法律条款的约束范围不能仅限于器官买卖中介,对于器官供体、受体、进行移植手术的医院都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使活体器官买卖行为中整个非法产业链都能受到有效打击,形成活体器官无人敢买、无人敢卖、即便达成买卖交易也无医院进行手术的局面,提高犯罪的成本才能最终起到有效的威慑和惩戒作用。立法过程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待买卖中介、供体、受体、医院的处理要有所区别,特别是供体和某些受体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保证司法威严的前提下,在处理过程应该多考虑实际情况以批评教育为主,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器官买卖已引起国家的重视,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已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3.3 加强伦理审查

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向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根据申请审查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根据审检情况,需经 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批准。

目前,在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中,受制于体制问题,医院为了经济利益往往使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流于形式。也是造成活体器官买卖猖獗的原因之一。为此有必要将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与医院的行政管理关系脱钩,形成并行的管理机制。医院负责技术,而伦理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两者互不干涉。医学伦理委员会借助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机制,查明器官供体的身份,确认捐献资格,对此进行审批,而不受医院制约。这样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活体器官买卖行为也将得到有效打击。

[1] Saxena S,Carlson D,Billington R,et al.TheWHO quality of lifeassessment instrument(WHO QOLBREF):the importance ofits items for cross cultural research[J].Qual Life Res,2001,(10):711-721.

[2] 刘晓来.器官移植相关心理和伦理问题分析[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08,12(31):6113-6116.

[3] 谢志青.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探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23-24.

[4] 新华网.中国人体器官买卖调查供需矛盾催生产业链[EB/OL].http://www.sx.xinhuanet.com/rdsp/2010-05/06/content_19709330_3.htm,2010-05-06.

[5] 孙滔.器官捐献在中国[J].科学新闻,2009,(17):27.

[6] 刘长秋.刑法视野下的器官移植[J].现代法学,2008,30(6):18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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