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捕行动中的“默契”之剖析

2010-02-15 13:05郭林
政法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默契技战术同伴

郭林

(四川警察学院 警训部,四川 泸州 646000)

缉捕行动中的“默契”之剖析

郭林

(四川警察学院 警训部,四川 泸州 646000)

现代缉捕行动,特别是针对突发性、暴力性、群体性犯罪的缉捕行动,仅凭警察一人作为独立实施主体的单警缉捕之传统作战模式,已难以胜任,多警、多警种、多警力单位协同缉捕、合成作战,遂成为必然。而作为其关节点之一的“默契”,则尤显重要。

缉捕行动;默契

一、缉捕行动的固有特点和必然要求

缉捕行动,是警察依法对缉捕对象进行武装捕获的整个过程。其目的是要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减少失误,降低代价,及时、高效地发现和捕获缉捕对象,查清犯罪事实,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其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缉捕行动中,诸如敌暗我明、敌优我劣等情势上的不平等作战状态经常出现;缉捕对象受其本能的求生欲望支配,警觉性思维和心理都处于异常的全面性,具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超出常人的反抗意识、反抗能力和反抗手段。而缉捕行动,就是通过警察与缉捕对象直接进行激烈的火力对峙、近战、肉搏,消除、剥夺其反抗能力和手段。警察负伤、牺牲的可能性时刻存在,这必然使得缉捕行动极具高危性质。二是具有高度的谋略性和技术性。缉捕行动情况错综复杂,案情始料不及,变数难以左右,带有强烈的武力对抗性质,是斗智、斗勇、斗力的执法活动。警察作为最直接的参与者,必须具有高度的谋略意识和高超的缉捕技战术。三是具有极强的协调配合性。现代缉捕行动涉及面广,覆盖到社会的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具有既高度综合、又高度分化,既具独立性,更具协作性的特点。因此,仅凭警察一人作为独立实施主体的单警缉捕之传统作战模式,已难以胜任,特别是针对突发性、暴力性、群体性犯罪的缉捕行动,多警、多警种、多警力单位协同缉捕、合成作战,遂成为必然。

系统论指出,系统内部任何一个子系统或要素出现问题,都将造成整个系统的重大损失,系统间组织结构松散或出现内耗也将导致系统不能正常、高效运转。缉捕行动中,单警、单一警种、单一警力单位的战斗力可以增强另一单警、单一警种、单一警力单位的战斗力,从而使整体战斗力功能出现“相乘效应”而大幅度增长。因此,如何使警察在统一意图、统一计划、统一指挥下,实行有层次的指挥,按目的、目标、时间、地点,协调一致地行动,充分发挥各战斗力量单元的有效作用,并使之分工明确,配置合理,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整合成为一个缜密高效的系统,形成整体威力,发挥整体优势,达成技术与战术的结合,手段与目的的一致,安全与执法的同步,效益与效率的双赢,探微究源,警察之间的 “默契”是其关节点之一,这也使其成为敌我双方情势优劣发生调换的杠杆、转折点之一。

二、默契之概念、作用及分类

默契,是人和人熟悉以后产生的一种心灵上、认识上、行为上的不约而同,不谋而合,是人和人之间一种比较理想的境界,是人的情商中最需要智慧的能力之一,是人的精神高深修养的体现,属于一种高层次的思维美。而缉捕行动中的默契,在这里被赋予了强烈的警察色彩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它仅指二名以上警察在缉捕技战术上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缉捕行动的心理指向能力和行为操作能力。默契是在缉捕与反缉捕这个大系统内部出现的一种规律性互动,是建立在高度思维、强烈的临战意识之上的能动反应,是警察对缉捕行动的一种理解、认知、感应和条件因素,也是警察在心理和行为上一种相互间的良性支援。它将警察缉捕技战术内在、柔性、无形的心理层次和外在、刚性、有形的操作层次建立起了时空联系,二者紧密结合,互为照应,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缉捕行动成功与否的一个前提性与基础性的关键要素之一,就在于二者和谐及其相互作用的协调关系如何,警察之间的默契感是否强烈,默契度达到与否。

默契的目的,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高度协同配合,在警察之间组成既能灵活应变,又能发挥整体作战功能的整体力量系统,创建有利于力量整合的时空优势,多方位、多层次、有条件地合理配置、适度调集和有效使用优势警力,不断提高和改善警察的协调、配合、应变能力,发挥多警联动、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优势,强化“当量”,优势互补,达到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相互关系的最佳状态,实现警察队伍功能的整体优化,最大限度地释放蕴藏在警察和武器装备中的潜能,使之转变为现实的速度和战斗力,为争取缉捕行动的胜利打好力量组合与使用基础,追求多种目标的协同达成,取得不出或少出伤亡的良性结果,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默契的形成和发展是理解、定势、求同等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理解和求同是默契的基础,同时,因为有心理定势在起作用,所以默契具有稳定性,并由警察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知与行的统一程度所决定的;又由于缉捕行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所以,这种默契不是凝固不变而是呈动态发展的,是警察之间、缉捕与反缉捕之间相互作用中自然出现的。这种默契,既是一种命令式的约束与要求,又是一种临战氛围强化的渲染;既是警察取得成功的坚强后盾和面对困难与挫折所需要的力量源泉,更是警察获胜天平上的关键砝码之一。它应从缉捕行动实施开始,并需连续不断地拓宽默契面,增强默契感,提升默契度,直至整个行动全部结束。缉捕行动中,默契进行得越全面、越深入、越准确,标志着警察之间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知与行的统一程度越高,意识越清晰,理解越到位,分工越合理,责任越具体,行动的针对性越强,珠联璧合的效果越好,成功的把握性越大;反之,则可能造成警察之间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不稳定、机械分割、互不因果,甚至趋于破裂,警察之间各自为战,缺乏链条式思维,意图不明、责任不清、沟通不力、指挥不畅、信息不灵,使缉捕行动陷入无序、盲目的境地,从而贻误制敌战机,增大行动的难度和代价。能否达成缉捕行动中的默契,是衡量警察之间分工、配合、协作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检验着执法战斗效能的发挥和结果。

从时间上看,默契分为同时性默契和继时性默契。前者指在同一时刻中,警察根据配合的需要在同一时间内做出一定反应行动,完成配合过程;后者指警察根据配合的需要在先后不同的时间内做出一定的反应行动,完成配合过程。从空间上来看,默契又分为距离位置上的默契和动作方式上的默契。前者要求警察在移动和站位等方面符合技战术配合的要求,后者则表现在每个参与配合的警察所选用的动作方式,能够支持和协助技战术配合的完成。技战术配合能否成功、是否有效,往往与警察之间在时空上的默契与否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使警察之间建立起相互默契的时空联系,是技战术配合的关键所在。

三、如何达成缉捕行动中的“默契”

1.心理

心理学家指出,默契是人内心深处一种最好的约定,不必用言语传递就能够表达心迹,不需要用心来指引也能够相互会意。心理层次上的默契,是一种心理上的定势和指向,是警察之间心理相容的一种表现。若达成心理层次上的默契,不仅能使人走向深刻和丰富,还能够诱发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默契的前提是和谐,和谐的前提是理解,和谐与默契的实现都要靠悟性,都要靠心灵的吻接。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产生的,两个陌生的人是不可能有默契的。正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缉捕行动中,战斗时机的把握、联络的方式、行动的意图、技战术配合等,警察之间即使没有相对固定的联系方式,也没有严格的行动步骤和要求,但在心理默契的前提下,就有了高度协同的基础,在缉捕行动中就会表现出一种灵活性和随机性,不需要太多语言的介入,通过一个眼神、一个看似不经意的动作等体态语言,或一句很平常的话语,都能起到心照不宣的效果,从而在彼此间迅速引起联想,促成思考,正确感知和评价同伴发出的信息,达成共识,形成默契,微观协同,相机行事。这种默契不仅仅是一种操作熟练上的反应,更重要的是警察之间形成了心理协调的一种表现。长期共同在一起战斗的警察,若没有相互的理解,就没有很好的沟通;若没有很高的悟性和必要的付出,也就感受不到那种特有的和谐与默契。人最容易在其特定的领域里产生和谐与默契,而后才使之向纵深发展。警察相互间共同战斗、共同生活,长期磨合、沟通、欣赏、包容和情感的积淀、人格的认可是其基础。因此,警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互之间要不断沟通和交流,增强信任感,随时注意调节、拉近心理距离,增大心理认同度,激发情感共鸣,消除心理隔阂,根除心理障碍,挖掘契合潜能,构建默契平台,形成融洽和谐的心理环境,将其定位在理解、信任、支持和配合上,为达成缉捕行动中的默契作好铺垫。如缉捕行动中,应当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团队中须有协作掩护精神,并且每个警察都有义务对同伴的安全负责,牢固树立“同伴安全,我才安全”、“同伴安全,团队才安全”、个性目标服从于共性目标等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通盘考虑行动的细节与效果,具备良好的心境,相互间建立起一种水乳交融而非若即若离的关系,这是达成缉捕行动中“默契”的前提、基础和催化剂。为了确保同伴的安全,警察应随时处于耳聪目明、高度戒备状态,大脑神经启动灵敏,客观评估现场危险程度并形成正常的心理定势,作好战前心理调节,激活战斗意识,增强行动中的心理适应性和应变能力。坚持在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注意同伴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并据此作出客观评估,适时给予同伴必要的帮助和支援 (如向不知情的同伴提醒或提示危险所在,为处置警情的同伴提供警戒、掩护,在同伴受到威胁时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持、援助,阻止情绪冲动的同伴采取鲁莽行动);要尽量减少同伴间行动的模糊度和猜疑度,促进双方形成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提高行动的默契度,强化攻击强度和打击效果,从而以利于战斗力的生成与战机的把握,最终提高缉捕行动的效率和效益。

2.操作

操作层次上的协调是警察之间在进行技战术配合默契的学习和训练过程中,通过反复的练习,对某些技战术配合的要素达到了熟练程度之后,在技战术运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活动方式上的默契,是技战术配合的最基本的默契。通常,技战术配合要求警察在行动上必须保持一定的联系,在操作的基本步骤和行动程序上必须存在一定的条件,才能使各自的行动服从于同一个目标,达到配合默契、相得益彰的目的。虽然说默契的根源与本质出乎于自然,但默契的达成仍要靠适当的培养和训练。默契虽然表现在事发一时,但功夫却是在平时的练就积累和准备上,这种练就积累和准备不是条件,而是能力;不是简单的条件准备和复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提练和升华。在实践中,这种有明显的外部结构 (即各种动作和行动的组合)的配合训练通常是技战术训练的最主要内容。因为警察首先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行动方式,并且了解某种技战术配合的基本方式、方法和基本过程,弄清在这个配合过程中自己的行动目的、任务、方法之后,才有可能使自己的行动逐步地与同伴的行动协调默契起来。

技战术配合方式的操作默契,是技战术配合默契的最基本形式和方法。要将平时训练的良好准备与战时创造性综合运用相互结合,从而对警察技战术的运用产生一定的指导性和惯性约束力。要分工明确,随机应变,根据缉捕行动的需要结合现有警力进行分组,明确各组 (人)的任务、职责、地点或区域、识别标记和需要达到的行动目的,明确指挥员的指挥位置和指挥方式;明确各组 (人)之间的协同动作、协同时机、协同方式、联络方法、技术动作、战术运用,以及出现意外情况时的任务转换、相互支援、交替掩护等,有效缩短我方的行动组织周期,简化必要的行动、指挥程序,在动态中迅速聚集缉捕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挖掘作战潜能,提高缉捕行动的成功率。如夜间,由于视线不良、观察困难、情况不易判明,配合协同难度较大,对于运动目标、暗影不易辨别清楚。如果协同配合组织不好,未能达成默契,很容易打乱仗,误伤同伴。一人行动失误,就可能导致整个行动的失败。那么,在接近、到达攻击位置或对缉捕对象形成合围之势后,谁为后援,谁封锁道路,谁进行火力掩护,行动的先后顺序及突入后的战术动作、抓捕技术等等,都要协同默契,准确无误。又如抓捕组在实施行动时,警戒组应密切注视现场周围的情况,防止暗藏的缉捕对象袭警、解救同伙,防止群众围观,牢靠控制现场,预防潜在的危险;接应组应保证道路畅通,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保证各组在将缉捕对象捕获后能迅速、安全地撤离现场。如果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各组应迅速地变换角色,避免出现一哄而上并造成现场失控的混乱场面。

缉捕行动中的默契是警察心理指向能力和行为操作能力高度结合的产物。技战术配合是操作上的默契之基础,心理上的默契则是操作上的默契向新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的关键。我们应从新的高度、新的视角、全方位、深层次地、从警察战斗力素质上来理解默契之丰富内涵,而不能把它看作仅仅是行为方式问题,它也是能否掌握缉捕行动主动权的关键所在,而主动权则是缉捕行动取胜的闸门。只要我们从心理行为和操作能力两个层面上刚柔相济,双管齐下 ,同步对警察进行定势能力的培养,那缉捕行动中的默契就像 “知时节”的“好雨”一样,总会自然而然地 “当春乃发生”,从而使警察把握好所遇情况的突发性,所处环境的危险性,处置过程的复杂性,临机处置的合法性,取得最佳的行动效果。

[1]张新枫.查缉技战术教程 [Z].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公安部政治部.警务实战基础训练教程 [Z].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林 衍

A bstract:Modern arrest actions,especially those against sudden,violent and organized crimes,can not regard a single policeman as an independent implementation subject.Such traditionalmode of arrest can hardlymeet the need of cooperative arrest action featured by many policemen,different types of police and different police units.Therefore,cooperation becomes inevitable.And as one of its key points,tacit understanding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 ords:arrest action;tacit understanding

The Analysis of“Tacit Understanding”in Arrest Action

Guo lin
(Sichuan Police College,Luzhou 646000,China)

D631.15

A

1009-3745(2010)02-0122-04

2010-02-12

郭林 (1963-),男,四川隆昌人,四川警察学院警训部副主任,副教授,从事警察体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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