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3

2010-02-17 11:42刘长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5期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经济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3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生物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生物安全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分。生物经济的发展给生物安全带来了重大挑战。为了应对生物经济发展对生物安全带来的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生命伦理法律化运动,产生了大量旨在应对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与国内立法,较为有效地保障了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其特点而言,域外生物安全法较为侧重对生物经济活动的规制、注意依照风险预防的原则和理念进行相关的制度构建并注意部门立法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国也根据维护生物安全的需要制定了相关的立法,但与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现有的立法还存在明显缺陷,需要采取相应对策加以完善。

生物经济;生物安全;立法;对策

生命科学的快速进步与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是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史上最为显著的一个基本特征。生命科学的进步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认识生命,进而控制生命与改造生命,而21世纪也被学者们认为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时代[1]。生物技术在医疗卫生、农业、环保、轻化工、食品保健等重要领域对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及生存环境、提高农牧业以及工业的产量与质量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生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正以其独特的概念和模式在影响和改变着新经济的面貌。有学者甚至预言,生物经济将在21世纪超过网络经济,在世界经济增长中占据主导地位;以生物技术产业为核心的生物经济将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发展[2]。然而,另一方面,生物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大量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生物安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伴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由此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愈显突出,成为困扰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显性问题。在此背景下,以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视角来探讨有关的生物安全及其立法对策问题,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1 生物经济发展与生物安全

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考证,生物经济(Bio2economy)的概念是由斯坦·戴维斯和克里斯托弗·迈耶(Stan Davis and Christopher Meyer)于2000年5月正式提出的,其含义是指“一个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3]。生物经济是在信息经济生命周期处于发展和成熟阶段孕育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1953年弗朗西斯·柯里克和詹姆斯·沃森(Francis Crick and JamesWatson)发现的DNA半保留复制机理和双螺旋结构为其渊源。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尽管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生物经济这一概念。1972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的犹大·福克曼教授因自己在癌症研究中的新设想得不到学术界的认可而向企业界申请资金,美国孟山都公司对他的设想非常感兴趣,决定为其投资。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福克曼的做法也招致了很多人的批评。但经过几年的争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物技术必须走向产业化的道路[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生物技术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物产业化的进程。而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则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农业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为例,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未来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高新技术培育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兽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长调节剂及病虫害防治产品、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等已推广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199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才170万hm2,以后逐年直线上升,到2006年已经达到9 000万hm2,10年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近50多倍。食品生物技术产业产值约占生物产业总产值的15%-20%,目前国际市场上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食品工业产值已达2 500亿美元左右,其中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销售额2010年预计将达到250亿美元。此外,保健食品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总之,生物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是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8-10倍左右[5]。

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对全球经济的巨大推动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另一方面,“诸如现代遗传学等学科的飞速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增加福祉的憧憬,也带来了很多风险”[6],由于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自身所特有的这种安全不确定性,使得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所隐藏或引发的各种负面问题也随之而至。生物安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生物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生物经济发展而在近年来为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与生命法学者所共同关注并重点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作为研究生物安全法的逻辑起点,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却一直没有在国内外学术界达成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生物安全问题,就是指在转基因生物体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过程中,因转基因生物体释放、生产、使用和处置的不当,而可能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构成难以估量的风险[7]。有学者则认为,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生物种群的正常发展而引起的问题,包括生物、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公私财产受到污染、破坏、损害等问题[8]。从生物安全这一概念渊源来看,生物安全最初是由197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生物安全的规范性文件《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中正式提出的,其最初主要用来指“为了使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①这是一种最狭义上的生物安全的概念,即将病源性微生物控制在实验室内的安全使用。之后,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等领域广泛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日益增大,生物安全的概念逐渐为一些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卫生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等)所采纳,使得现在人们所谈论的生物安全已经不仅仅是实验室内的一种安全操作规则,而演变成为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诸方面相胶合的综合性问题[9]。以此为立足点,笔者以为,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管理以及转基因生物跨境转移等而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而广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则是国家安全问题的组成部分,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10]。而本文我们所考察的生物安全是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所以,对生物安全问题的界定应当以生物经济的概念为基点。而如上所述,所谓的生物经济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以这一概念为立足点,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显然应当是一种狭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即是指由于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管理以及转基因生物跨境转移等而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

在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影响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生物技术,尤其是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飞速发展及产业化,给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都带来了严峻挑战。例如,利用生物技术培育的转基因生物体在自然界中的释放能够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从而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由于转基因生物克服了自然界原有物种的缺陷,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生存能力,其产业化生产必然会使其迅速生长并最终可能可完全取代原有的自然物种,以致威胁生物的多样性;有些转基因生物进入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后可能会将自身的某些特性传给其他生物,使其产生病变,搅乱原有的生态秩序;而一些病源性微生物从实验室中意外流出,则可能会导致引发诸如SARS、禽流感等类型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从而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与物种的生存……。在此背景下,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许多国家关注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2 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域外立法现状分析

“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在此背景下,人类社会的科技活动日趋普遍化、复杂化。”[7]由于生物技术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致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化的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乃至管理必然存在着受经济利益支配的倾向,从而导致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的生物安全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则为国家通过法律来实施行政干预成为必要,为法律介入对生物经济活动的引导与规范提供了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物技术的进步及其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对生物安全方面的重大挑战。为了保障生物技术的理性应用,促进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场生命伦理的法律化运动自20世纪70年初开始逐渐兴起”[11],产生了大量旨在预防和解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国内立法。2.1 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立法

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小组”(联合国粮农组织也于1991年加入该工作组),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同年,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的蓝皮书》,将转基因生物体使用的安全问题列入大规模工业生产规范之中;此后,该组织还分别于1986年与1992年发布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与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两个国际文件。1991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通过了《UNDO秘书长关于生物体环境释放行为的自愿性准则》就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及处置进行了规范,对向环境中引入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尽管上述国际文件均为国际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推进以及保障生物安全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的指导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有关生物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立足于促进和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立场,对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此后,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立法开始获得实质性推进,并逐渐开始关注生物经济发展所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1994)以及作为WTO一揽子协议的《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等,便都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这些国际立法都对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并将生物安全问题与贸易问题直接挂钩,使之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显性问题。2000年,作为细化《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生物安全规定内容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开放签署,推进了生物安全国际法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等发布了一系列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之重要作用的国际政策与伦理性文件,如《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1995年)、《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1996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2001年)等。不仅如此,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区域国际法也获得了极大进展,产生了多部涉及生物安全问题的区域公约或法律文件,如1997年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1998年的《禁止克隆人协议》与《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2001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生产和销售的新规则》、2003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法令》、《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法令》以及2004年的《关于开发和设立转基因生物独特标志系统的指令》等等。2.2 有关生物安全的国内立法

受生物技术产业化所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立法必要性及国际生物安全立法之影响和推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加强了本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建设,相关的立法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保护、生物技术操作规范、转基因生物生产与销售监管、药品控制、生化武器研究等在多个方面。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并于1989年与1994年两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75年制定的世界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日本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及其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制定的《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1989年出台的《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则》,丹麦1991年发布的《环境与基因工程法》与《运输和进口转基因生物法令》,挪威1993年发布的《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生物制药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英国1989年颁布的《遗传操作规则》、1990年颁布的《人类授精及胚胎学法案》、1992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1997年修订发布的《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德国1985年颁布的《联邦物种保护条例》、1980年颁布的《基因技术法》以及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与《新生物技术法》,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等等。不仅如此,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甚至还专门为生物安全问题设置了专门的罪名。例如:《芬兰刑法典》第11章第7a条规定的“违反生物武器禁令罪”与第44章第9条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擅自改变人类基因罪”与“过失改变基因罪”、第160条规定的“制造基因武器罪”以及第161条规定的“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其他人种选择罪”,《法国刑法典》第511-4条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组织、细胞活人体所生之物罪”、第511-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配子罪”,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第10条规定的“将克隆人胚胎植入人类或其他动物身体罪”、第11条规定的“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罪、第18条规定的“对基因进行可遗传改变罪”及第22条规定的“进出口、放置被禁止胚胎罪”,等等。

2.3 域外生物安全立法的特点

就国际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开展的生物安全立法的体系及其内容来看,域外生物安全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特点:

2.3.1 重视对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控制

生物经济发展对生物安全带来的影响极为深远,如前所述,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使得生物安全的概念从一种仅被限定于实验室内的安全操作规则的狭义概念演变为一个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诸方面相胶合的综合性问题,对生物安全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重视并强化对生物经济活动的控制便成为国际立法乃至各国国内立法应对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的一个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纷纷加强了对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控制。具体来说:在国际层面上,无论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还是 GATT199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抑或是作为区域国际法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法令》与《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法令》等,几乎无一不强调对有关生物遗传资源与生物制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分享以及对生物技术开发、应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亦即对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问题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更是制定了大量引导和规范围绕生物技术及其制品而开展的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藏、进出口等各个方面,对生物技术及其制品的商业化操作进行了严格控制乃至限制,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各国的生物安全法甚至已经成为生物经济法的代名词。

2.3.2 围绕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相关制度

域外生物安全法,无论是国际生物安全法,还是各国国内的生物安全法,基本上都确立了风险预防的原则或理念,并强调依照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注意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内的关于生物安全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文件,也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的法律原则之上,并在一般规定、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了风险预防的具体要求,将风险预防的原则贯穿始终。而深受《生物多样性公约》影响的 GATT1994、SPS协议以及TBT协议则明确将风险预防的理念转化为了现实的国际贸易制度。依据这些文件之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难看出,面对贸易自由与生物安全的冲突,以上国际文件所选择的都是生物安全而非贸易自由。这显然是其遵循风险预防原则的一个必然结果。此外,在《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等区域国际法律文件中,风险预防的理念与原则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而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风险预防的原则更是受到了重视和强化。以美国制定的世界上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为例,该《准则》在制定之初就严格贯彻了风险预防的原则,并基于对基因技术风险性的高估而对之进行了很多严格的限制,之后尽管对该《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简化或放宽了原有限制性条款的85%,但是,“目前美国基因工程农产品的商品化仍然必须经过农业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环保局的层层严格审批”[8]。这一做法足见美国对风险预防的重视。而其他各国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为了更好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而动用了刑事立法。

2.3.3 强调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问题的综合性问题。因此,保障生物安全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乃至伦理手段与技术手段,正因为如此,生物安全法特别强调和重视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体现在国际立法中,国际生物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使得国际生物安全法从最初仅限于国际环境法律规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国际环境法为主体,包含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乃至国际卫生法等众多国际部门法在内的综合性国际法律体系。而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配合的特征更为明显和突出,生物安全问题方面的立法规范已经渗透到了包括行政法、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经济法、生命法、军事法、科技法以及刑法等在内的近乎各个部门法之中。这些立法规范作为各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在调整相关生物经济活动以防范生物安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生物经济视角下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完善

近20年来,在全球生物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基因工程制药产业发展更为迅猛。1996年我国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销售额仅为2.2亿元,2000年达到了22.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79.42%。2003年我国已有基因工程疫苗、干扰素等21种生物技术药物投入生产,生物技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23.37亿元,同比增长21.54%,创造利润24.78亿元,同比增长21.03%。2005年上半年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达130.83亿美元,同比增长26132%,其中出口额为72.98亿美元,同比增长30.27%,顺差额为15.13亿美元。我国目前拥有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近200个,研发人员2万多人,许多大学设有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领域的专业。中国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现代生物技术企业约500家,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其中医药生物技术企业300多家,农业生物技术企业200多家,已有60多家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生物技术产业[12]。与此同时,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提出了挑战。

3.1 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及其在满足生物经济发展中的缺陷

为了应对生物经济发展对生物安全带来的挑战,自20世纪90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包括《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人的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类遗传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在内的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生物经济发展所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毋庸置疑,与我国防范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现有的生物安全法还存在明显缺陷。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比较滞后,难以满足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以基因工程立法为例。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截至20世纪末已有几种基因工程药品进入了中试阶段;有的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已经大面积推广。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却并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13]。不仅如此,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很多法规与规章都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面前,其中的一些立法在内容上已略显陈旧,难以再适应生物安全保障与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我国迄今并未对其加以改动,也未根据保障生物安全的最新需要而出台新规。这些现象的存在必然使得我国生物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引导与制度保障,从而极易诱发各种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

其次,现有生物安全法对生物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尚无法做到立法的全程化监控。“生物安全涉及到实验室安全、项目审批、大田栽培风险评估、市场准入、运输隔离、食品标签等一系列问题”[9]。所以,按照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必须对生物技术实行全程控制,这是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显然还没有做到对生物技术进行全程控制,而只是控制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阶段。以转基因生物安全为例,我国现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注重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使用的控制,而对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转基因生物食品安全性问题重视不够[14]。这势必为生物经济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不利于生物安全问题的防范。②我国生物安全法迄今也还未确立的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的安全影响评估与防范制度以及生物技术产业化准入准度等产业化风险防控制度。由于缺乏这类风险防控制度,经常使得很多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评估和论证的生物技术被加以产业化,容易引发一些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出现。

再次,现行生物安全法尚缺乏其它部门法尤其是刑法的协调与配合。一个最突出的体现在于,尽管我国很多生物安全法规或规章中都设立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在生物安全问题的刑事防范方面确立应有的规则与制度,从而导致这些条款成为虚设。例如,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但实际上,我国刑法并未设立相关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在我国基因工程操作过程中真正发生了污染环境的行为,现行刑法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而类似这种缺乏部门法协调与配合的情况在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生物安全法规、规章与刑法之间也同样存在。在生物经济飞速发展而生物科技的潜在风险已越发加剧的情势下,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各类生物安全问题的防范。

3.2 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完善

由于生物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物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各国政府都在本国生物经济制发展上采取了战略先行的策略,纷纷抢占“生物经济”的制高点[15]。从法理上来说,在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而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与作用也已日显重要的情势下,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显然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促动和保障,而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由完善的立法来加以营造。就此而言,完善的立法是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而就目前来看,现行生物安全法却还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些作为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隐患,势必会制约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完善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显然已成为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应因之策:

首先,加快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影响深远,它不仅关涉相关物种的存续与生态的和谐,更直接关涉公众的生命健康。为此,在应对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时,必须立足于风险预防原则,着重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救济。这决定了生物安全法必须具有相对超前性的特征。然而目前,我国的生物安全法不但缺乏本应具有的相对超前性特征,反而显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这作为我国生物安全法的显见不足,已经给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了安全隐患。为此,急需要我国立法者加快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目前我国生物经济飞速发展情势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用以指导和促进生物安全防范的《生物安全法》或《生物安全指导条例》;应当根据我国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的具体法律需求,及时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如《克隆技术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应依据我国生物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已有的相关立法适时加以废、改、立,使其适应规范和保障生物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其次,逐步重视和强化对生物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监控方面,应当以风险预防为理念,加强相关的原则与制度建设。具体来说,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①确立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全程控制原则,“对生物技术和转基因产品从计划、设计、试验、生产、运输、销售、选种等全过程进行全面而有重点地管理”[8],使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阶段上可能引发的风险始终能够被控制在法律的股掌之中,堵塞出现生物安全监控的立法漏洞。②尽快确立生物技术产业化准入制度与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安全影响评估与防范制度。通过预测和评估相关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的安全性,明令禁止那些肯定会产生生物安全问题的生物技术(如生物武器制造技术、跨物种杂交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限制那些由于科学发展的限制而致使其安全性尚无法完全确定的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如生殖性动物克隆技术、治疗性人体克隆技术等),并相应地鼓励和支持那些肯定不会产生生物安全问题的生物技术(如传统育种、发酵技术)的产业化运作。这是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防范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

再次,强化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刑事立法。具体来说,就是针对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缺乏刑法支持与配合的现状,对现行刑法及时进行修改,并在其中增设“转基因生物污染环境罪”、“非法研制基因武器罪”等专门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威慑防范生物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失范操作,以便更有效地防范生物技术风险,保障我国生物安全与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

致谢: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得到了法国马赛艾克斯第三大学CERIC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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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2safety Problem with Its Legislative Countermeasure:A Perspective from Bio2economy Development

LIU Chang2qiu
(Law Institute,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020,China)

Bio2economy,an economy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of life scienc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bio2technology isan economic formation compared to agriculture economy,industry economy aswell as information economy.The term of bio2safety has both a broad conception and a narrow conception.The development of bio2economy brings about great challenges to bio2safety.In order to answer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bio2economy,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launched amovementof legalization of bioethics from the 1970’s,which hasproduced a large quantity of legislations with the aim of bio2safety and has guarantee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bio2economy comparatively.As for the characteristicsof these legislations,they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bio2economic activities,establish their system on venture precaution and pinpoint harmony of department laws.China also enacted laws to meet the need of bio2safety,while these laws had obvious deficiencies compared arth the actual requirements for healthy developmentof bio2economy,so which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taken.

bio2economy;bio2safety problem;legislation;countermeasure

DF46

A

100222104(2010)0520151207

10.3969/j.issn.1002-2104.2010.05.025

2009-09-01

刘长秋,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生命法、环境法。

3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课题项目“生物经济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NO.D08037)、法国EGIDE机构资助研究项目“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资助。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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