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宗教观

2010-03-11 08:11
世界宗教文化 2010年1期
关键词:领导集体信教宗教信仰

侯 亮

内容提要: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宗教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出宗教具有有神论的世界观、群众性的信仰和文化内容的本质特征,具有自身起源、演化及其消亡的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和双重性的社会作用;宗教在新中国将长期存在,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宗教应在一定范围内活动,要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此,必须要改革与新中国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的原则,也要明确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关键词:第一代领导集体宗教基本特征宗教制度改革政教关系

作者简介:侯亮,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研究。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对宗教基本问题、宗教与新中国关系和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关系的认识,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宗教观。

一、对宗教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等宗教基本问题的认识

宗教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是宗教的基本问题,也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起点,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接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同时,对其也进行过探讨,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一)对宗教本质特征的认识

宗教的内在联系决定宗教的本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认为宗教属于有神论的世界观,是一种群众信仰,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有神论的世界观。毛泽东曾指出:“宗教的本质是崇拜超自然力,认为超自然力支配个人、社会及世界。这完全是由于不理解自然力及社会力这个事实而发生的。其最初形态有两种:一是崇拜祖先,二是崇拜自然物。”说明宗教承认神的存在,而且崇拜神,属于有神论的世界观,“是人民群众对于自然力量的压迫和阶级压迫无能为力的表现”。

宗教信仰倾注着信教群众的情感,构筑了他们的精神世界。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把宗教问题定位为“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需要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从而提供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更为重要的是,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从文化的角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本质特征的认识。1952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谈到西藏地大人稀,人口、经济和文化都要发展,又补充说:“文化包括学校、报纸、电影等等,宗教也在内。”这是对宗教具有文化特征的最明确的表述。

(二)对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

宗教有其起源、演化及其规律,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有自然、社会和认识论三大根源,宗教的发展也是有规律的,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1944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宣传工作会议上谈到人们由于对自然力的敬畏而产生了宗教崇拜,“洋船他们不敬龙王菩萨,坐洋船的人也没有关心敬龙王菩萨的。但是木船他们就要敬龙王菩萨,龙王菩萨是他们的‘保险公司,木船是容易翻船的,为了避免翻船,他们不得不投一笔钱到龙王菩萨这个‘保险公司里去。”在这里,毛泽东把人们对自然的控制能力的大小视作是否信神的主要原因之一。

宗教产生和存在有其阶级的根源。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读李达的《社会学大纲》时批注道:“社会的阶级制度确立,社会力仍觉不可理解;加以万物有灵论深入人心,故宗教仍然存亡(在)。”1952年9月9日,毛泽东在习仲勋的一份报告中批示道:“宗教在阶级社会更加发展,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

宗教的产生和存在还有认识论的根源。1957年4月,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渐解决的问题。”

(三)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双重性。在旧中国,“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基督教、天主教曾是帝国主义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

宗教也具有积极作用。1958年,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将耶稣、释迦牟尼和孔夫子、马克思、孙中山列在一起,认为他们都是有创新精神、缔造新学派的人,在历史进程中发挥过作用。毛泽东对宗教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地位也十分推崇,从世界角度来阐释宗教对人类的影响,“不批判神学就不能写好哲学史,也不能写好文学史或世界史。”

二、对宗教与新中国关系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问题的探讨不是为了进行学理式的研究,而是为现实政治服务的。新中国成立后,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宗教与新中国的关系,使宗教在新中国得以存续。

(一)宗教在新中国将长期存在,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宗教在新中国将长期存在。1950年5月,周恩来在同基督教人士座谈时指出,“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他并不赞同一些人认为群众“一分到土地就不信教了,天主教的基础就没有了”的天真想法,“这句话好象很有道理似的,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也还有信教的。苏联十月革命已经三十多年了,现在还不是有很多教堂,很多人画十字?”

随着宗教工作实践的深入,不断深化关于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的认识。1956年2月,毛泽东在同藏族宗教界人士谈话时表示,“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1957年8月,周恩来在民族工作座谈会上阐述了宗教将长期存在,经济基础的改革对思想方面有影响是必然的。但是,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象政治制度的改革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

(二)宗教应在一定范围内活动,而且要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在新中国将长期存在下去,但宗教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提出了新政权与宗教互不干涉的原则。中共中央于1950年7月和12月、政务院内务部于1950年9月规定:外籍传教士,除在所在教堂内传教外,不得外出传教,对中国传教士外出传教及进行其他正当宗教活动,一般不予干涉;对教派之间的争议,在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可不过问;教会方面可以出版宣传一般教义的书刊,但其内容不得违反《共同纲领》;教会学校在遵守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及共同纲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办下去,但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这就明确了新政权不会用行政手段干涉宗教,宗教也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原则。这些原

则对其他宗教也普遍适用。

宗教界应该在新中国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中国宗教界为谁服务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不久,周恩来就向宗教界指出:“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出了“中国宗教中国办”,要“自力更生办教会”。强调了中国宗教界应该在爱国和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团结,毛泽东说:“我不信佛教,但也不反对组织佛教联合会,联合起来划清敌我界限。”鼓励并支持宗教界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运动,周恩来要求宗教团体“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强调:“我们要通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清算并且断绝同它们的旧关系,以巩固我们的统一战线。”

(三)宗教要在新中国存在,必须改革与新中国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

旧中国宗教带有严重的封建性和半殖民地性,与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相冲突,必须进行改革。为此,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因势利导,推动中国宗教界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对汉族地区佛教和道教宗教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反对其中的封建性,废除其中带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和房屋财产制度,废除其中具有封建性的宗教特权,改革封建家长制的寺观管理体制,废除一切封建性的条例戒规,重新制定符合新中国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民主改革,主要是支持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天主教的反帝爱国运动。对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宗教制度改革在内的民主改革,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采取了“慎重缓进”、“暂缓改革”的工作方针。

三、对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关系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人处理宗教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共产党人对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如何处理共产党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如何处理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问题。

(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宗教作为一个认识问题和思想问题,绝不能用行政的手段强制消灭,对宗教唯一正确的方法就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别人代疱是不对的。”在这里,他反对别人“过早代庖丢菩萨”,实际上就是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不可强迫农民放弃宗教信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这是中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强调宗教信仰自由。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中共把宗教信仰自由载入临时宪法,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后通过的每一部宪法也都有此项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确立下来。

(二)坚持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的原则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一贯重视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团结,并把它视作扩大和巩固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指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是个人思想认识问题,“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要点》中指出:“知识分子,工商业家,宗教家,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必须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并加以教育。”“对于工商业家、宗教界、校长、教员、开明士绅和爱国分子,我们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团结和教育他们,决不能置之不理。有话应当让他们说,写万言书也好,我们可以给大家看看,好的接受,不好的解释。如果不进行教育,有事不让他们与闻,这是不对的。”在1953年9月讲话中,毛泽东指出中国现在有两种联盟:一种是工人阶级跟农民阶级的联盟,一种是工人阶级起义将军、宗教首领、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联盟,这就明确了共产党人和工人阶级同宗教界建立联盟不仅是可能的、必须的,而且是长期的、不变的。

(三)明确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区别

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中国共产党以共产主义为信仰,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在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等问题上,不能急性地强迫人家同意你的意见。不然的话,表面上好象同意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拿共产党员马列主义的认识来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在与信教群众结成统一战线时,中共要坚持共产主义信仰,“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并不妨碍中共与信教群众在共同的目标下结成统一战线。“我们的任务,就是团结各种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共同进行反对阶级压迫和自然压迫的解放斗争;而不是用有神论和无神论,用信教和不信教或者信什么教的问题,来分裂人民群众的革命团结,妨害人民群众的解放斗争。统一战线是按政治划分的,不是按照宗教信仰划分。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世界观问题,只要政治一致,就可以而且应当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只有这样,才符合整个革命斗争的利益,包括宗教界一切爱国人士的利益在内。”在新中国,这种联盟的政治基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赞成社会主义制度,“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也就是说政治上可以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必须互相尊重。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宗教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对旧的宗教制度要进行改革;探讨了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处理与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的关系问题,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即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宗教观。

(责任编辑曾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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