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洁英
(五邑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模糊性法律语言语用学思考
高洁英
(五邑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法律语言要求准确,然而模糊性现象却大量存在。从语用学角度探讨可以发现,模糊性法律语言有法律术语模糊、形容词模糊、语言风格模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要求等特定成因。模糊性法律语言在一定程度体现了语用的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原则,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增强表达效率,使法律语言更加准确。
法律语言;模糊性;语用学
法律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知名法学教授P.Tiersma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1]而D. M ellinkoff更指出:“法律是言语的职业。”[2]法律语言指“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3]6而“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4]306。然而,纵观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模糊性法律语言却客观存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立法条款的意义作出裁决;[5]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我国《刑法》法条运用模糊词语约360余条,占全部条款的80%以上。[3]52法律语言模糊性,指运用法律语言时对无法准确定义、指称或描述的事物,采用可能有多种解释的表达手段进行表达所产生的效果。[4]306既然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生命线,为什么法律语言还存在模糊性特征?语用学是研究语言使用及其规律的学科。[3]11从语用学角度探究法律语言,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模糊性法律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