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 410138)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王志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 410138)
我国虽然已建立起了与WTO规则基本一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但还存在双重管理体系并存,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应从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制,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等方面入手,建立起我国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完善
地理标志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设专章规定的,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要求WTO各成员国或地区应给予保护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但在巨大的商业价值的背后,存在着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如不加强法律保护,则容易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所涉区域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地理标志的概念被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源自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TR IPS)第22条第一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在此之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文件和我国政府文件以及一些学者则一般将地理标志称为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甚至直接称之为产地标记、产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