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民政治参与探析

2010-03-22 22:03李奎刚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主农民制度

李奎刚

(天津中医药大学 社科部,天津 300193)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对我国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维护权益的活动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出现可喜的这一局面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农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令人关注和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有:

第一,农民政治参与的一些具体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政治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需要凭借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进行。我国已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许多基本政治制度,但在贯彻执行的实践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一些具体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农民的政治参与内容实际上范围非常窄,高层次或较高层次的政治参与基本上没有,而低层次的自治又意义有限。例如,作为农民参政议政最重要的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干扰,民主监督机制也不健全。

第二,政治参与的热情与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改革开放极大地唤起了农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农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对政治感兴趣。但是,由于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的局限,农民缺乏参政议政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欠缺,常常使农民在参政议政时遇到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选举变成简单的画圈,议事变成简单的举手,难以把自己的政治愿望和主张转化成政策和现实要求。因此,农民的政治参与根本无法渗透到政治的内在机理,只是停留在政治的表象而已,导致社会对农民政治参与的信任度不高。

第三,政治参与的政治取向与利益取向的矛盾突出。在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不一而足,个体差异性较大。但总的来讲还是表现为经济利益和政治取向的不同。在农村,农民参政的主要目的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政治参与获得更多的自身利益,加快自身脱贫致富的步伐,很少有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达到推进政治体系改革,推动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的目的。因而,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个人功利色彩非常浓厚,政治参与容易走向狭隘,导致政治参与的愿望与结果之间的矛盾。

(二)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法律制度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伟大的经济体制改革,广大农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获得了巨大的实惠。伴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措施逐步推行,为农民的参政议政提供了比较广阔的舞台,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提高。当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我国关于农民政治参与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中国农民作为一个弱势团体,只有透过制度的管道实现自我保护,才能最终真正保障其权益,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当前,《选举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需要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以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

2. 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状况对政治参与的制约作用是最根本的。实践证明,经济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是携手并进的。社会经济发展层次越高,其政治层级也越高。奥罗姆指出: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直接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等级中折合为经济地位的提高,他的政治参与比率也越高。[1]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方,村民积极参与选举,反之,在经济落后的地方,如果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推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就会失去兴趣。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获得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从全国范围而言,农村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纯收入仍然比较低。有些偏远山区,农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还在为生计而奔波,无兴趣过问政治。即使参与政治,也是消极被动参与。贫穷成为制约他们参与政治的首要因素。农民对政治咨询的获取能力有限,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政治社会的频度和自觉性都很低。尤其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青壮年农民长年累月在外打工,他们对本村事务知之甚少,加上回家参与选举的成本过高,所以,他们难以行使民主选举和监督权利,几乎处在基层政治生活的边缘。他们更多地关心脱贫致富,很少问津政治。

3. 机制原因

在现代民主制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离不开一整套健全的制度作为其保障。目前,我国在农民政治参与上已建立了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等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这些制度在具体的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同时,一些具体的制度尚不够完善和健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现有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存在着选举走过场、不尊重选民意愿和代表意愿的现象。在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方面,某些政府部门、党组织不恰当地集中了许多不宜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往往是党、政府部门包揽一切;同时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在实践中尚未真正体现“民主自治”的原则。彭真曾指出:“十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一方面是通过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他还说:“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管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2]目前,由于上述一些具体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的偏颇,势必严重地影响和妨碍农民有效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过程,影响他们管理国家、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对策

(一)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

1. 战略高度: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显示着我国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状况。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要求,对于尽量减少和避免农民因政治参与渠道的不畅通而去寻求制度外的参与途径对社会政治稳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推动政治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提高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积极性。

2. 一种视角:解决农村政治、经济不协调问题

政治地位往往由经济地位来决定,参与经济的状况决定了参与政治的状况。经济参与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经济参与的结果,即经济参与者经济地位的提高,对政治参与具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发展不协调。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解决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农村的经济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 重要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稳定,就没有国民经济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真正的发展;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持久的繁荣。只有广大农民都加入到现代化的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实现长期持续的发展;只有广大农村明显改变落后面貌,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积极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意识,调动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经济建设

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是提高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这是因为:

首先,政治参与是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农民只有实现了生存权,才能去很好地实现政治权利,生活贫困的人们以谋生为第一要事,既没有闲暇,也没有兴趣去参与政治生活,关心公共事务。加强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变阻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反过来,又会促使越来越多农民的政治参与。

其次,发展市场经济,才能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和生活的设备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促进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这将为政治信息的传播和人们获取政治资源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保证。作为信息传播和接受手段的电台、电视、传真等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使得人们接收政治信息的能力和数量及真实性大大增加,这为公众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知创造了条件。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过是商品经济的规则和规范在政治领域中的反映和投射。比如,商品经济中的利益主体原则,表现为民主政治中政治成员的权利主体原则;商品经济中的自由平等原则,表现为民主政治中公民权利平等和自由原则;商品经济中的契约原则,表现为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然而,市场经济运行中涌现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等,正是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所急需的,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培养和增加广大农民的这些意识。

(三)制度上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一方面从宏观上要考虑整个农民阶级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在深入研究当前农民出现的分化、分层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更具针对性的农村政策,做到制度上的持续完善。

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使农民政治参与法治化

完善农民政治参与的法律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针对农民政治参与的新要求、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农民政治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进行相应的规定;二是吸收和借鉴国外政治参与典型案例和科学立法,使法律制定具有预见性;三是及时将其他领域或小范围内的政治参与的合理行为规范为法律。这就要求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和申诉法等等,国家只有对农民政治参与进行合理定位,在承认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律制度,使农民政治参与经常化、秩序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政治参与有法可依。

2. 广泛吸纳合理的非制度政治参与进入正式制度体系

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是指不符合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的政治参与,也包括违反法律的非法参与行为。有学者认为,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包括诱致性非制度参与和强制性非制度参与。前者指个人、群体或集团为获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自发地倡导、组织和运用某种方式,通过一定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非理性行为。转型期中国农民非制度参与行为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这与转型期农村利益格局的调整有密切关系,也与制度环境存在着宏观、中观和微观几个层面不协调,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不完备和不充分等有直接关系。一般表现为越级上访告状、集会和闹事等形式,以群体上访居多。国家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度创设中应认真研究农民政治参与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应将那些合理的、具有社会基础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纳入制度体系。

3.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民主政治制度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一个有活力的高度组织化的公民社会为基础,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想取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必须通过组织力量,单个人面对庞大的社会是无力的。“要使公民在政治参与中不断保持较高的政治效能感,必须允许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政治参与,否则就将挫伤大多数公民的参与热情。”[3]而在计划体制下,凡是有组织的政治参与都是国家动员的结果,由此掩盖了基于社会自主性基础的政治参与的低度组织化的现实。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参与的低度组织化状态正愈益阻碍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只有使农民有组织地介入政治过程,才能使参与行为受到组织规范的约束,又可以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效果。

三、结语

正确认识、理解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积极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促进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发展,进而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使农村的政治与经济协调发展,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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