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改革及其趋势(1999-2010)

2010-04-03 08:52江国华朱道坤
关键词:上议院下议院工党

江国华,朱道坤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英国政制是一个历史极为悠久的政治体制,其议会制度更可溯源至中古时代后期,迄今已有近800年历史。英国人骄傲于其悠久的宪政传统,因此在变革问题上无比顽固甚至抱残守缺。然而,在2010年大选之前,英国的三个主要政党保守党、工党、自民党不约而同地发出了改革的倡言,议会制度改革更是改革的重中之重。此前,也即1997年到2010年长达13年的“工党霸权”时期,选举制度已展开了较为有限的改革,这主要体现为工党上议院的改革,主要是对世袭贵族制釜底抽薪式的变革。

目前,2010年大选已经基本落幕,保守党、工党、自民党分别获得英国议会下议院306个、258个和57个席位,其他党派获得28席。三个主要党派均未能取得649个席位的至少半数,即326个以上绝对多数议席,因此产生了英国自1974年以来首次“悬浮议会”,更让英国议会之改革前路迷茫。

一、英国议会的合法性困境

英国是议会制度的母国,但该国议会两院发展至今,反因种种原因引致了一定的合法性质疑——对上议院之质疑主要是世代传承的贵族制带来的民主性难题,对于下议院之质疑则主要体现为选举制度漏洞所造成的议员代表性问题。

(一)上议院的民主性难题

上议院的合法性困境在于其贵族组织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冲突。早在爱德华三世(1327年~1377年在位)在位之时,国会即被分为上下两院,国会权威持续增长。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然而,历经15世纪晚期爆发的蔷薇战争(Wars of the Roses)、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和17世纪的克伦威尔专政,上议院的权势起起伏伏,甚至在一个时期内还曾有过长时间的中断。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英王复辟后,上议院方才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到了17世纪,“上议院作为在英国(疑为英格兰,笔者按)发生的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认”。[1](P141)

自19世纪始,英国上议院日渐式微,权力逐渐转移至下议院。20世纪以来,这一情势愈加明显,突出体现为上议院立法权之削夺。1911年《议会法》通过限制上议院的立法阻滞权来增强下议院至高无上的权力,而1949年《议会法》则进一步对此项权力加以限制。根据这样两个法案,上议院丧失了否决下议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

此外,上议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在实践中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全部由国王从上议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议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2](P10)

虽则上议院立法权已衰败至斯,但其组织机构中的贵族制与民主制的冲突太过明显,因此仍颇遭非议。英国议会费尽心机,通过各种方式对上议院职权进行削夺: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规定除世袭贵族之外,还可以选举产生终身贵族,这些贵族的爵位不可世袭;1963年《贵族法》(Peerage Act 1963)则规定贵族可以放弃贵族身份,以参选众议院。这些措施的采纳,消融了上议院的贵族制基础。而当时的工党党魁,后担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在1994年竞选工党党魁时更是宣称:“我们将废除古老而根本站不住脚的由世袭贵族制定国家法律的做法,在这一点上,我们将创造历史。”[3](P9)

但是,上议院仍存在着为数甚多的贵族,这完全有悖于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纳的民主原则,也因此成为上议院始终遭遇批驳的原因。

(二)下议院的代表性难题

英国下议院选举的困境在于其所采取的选举制度无法满足下议院应有的代表性。自1429年《选举法》通过以来,英国下议院的选举即采用“简单多数制”(first-past-the-post),即在应选名额为一名的选区中,得票最高者进入议会下议院,获得议席多数的政党领袖自动当选为英国首相。英国是一个面积较小的国家,但其选举制度发展至今,这一片狭小的国土之上共设立650个选区,与之相对应的,下议院也有650个议席。英国下议院的任期为5年,换届选举应每隔5年举行一次,但由于内阁有权提请解散议会,首相有权预定大选日期,取得王室的同意重新选举议会,所以选举的时间实际上是不固定的。

英国采取的小选区多数选举制有两个长处:第一,简单易行,在选举时,选举人将选票投给具体的候选人而不是投给一份候选人名簿,计算选票和分配议席时只需按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计即可,不仅算法也简单快捷,选举人也易于了解候选人。第二,小选区制较容易形成稳定的多数党政权,一个选区只选出一名候选人,按获得支持的多少决定议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这对多数党、大党有利,这一制度一旦推广至全国,则有可能产生稳定的多数党政权。

小选区选举制度的缺陷与其优势并存:首先,由于小选区选举对大党、多数派有利,自然也对小党、少数派不利,少数的利益难以伸张。在选举过程中,大党的支配力也过分强大,更容易导致少数党政府的生成。例如1992年大选中,40%的议席并不是通过完全的地方选举多数产生的。而在事实上,战后的英国政府从来没有赢得过选举的多数,凭借选举多数获胜的最后一次选举还是发生在1931年。[4](P148)这引发了人们对英国选举制度的极大质疑。

其次,这一选举制度也很可能带来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政党的“霸权”。英国式的议会主权理论在文本上表现为议会掌握主权,而以内阁首相为首脑的政府则受制于议会——这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状况。英国内阁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控制了议会,“英国内阁对议会的控制当然源于政党制度。在现代,任何人想要当选为下院议员,若没有一个政治大党的支持,确乎是极为困难的;作为对在竞选时获得该党的提名、经费及支持的回报,该党期望并要求其成员的高度忠诚”。[5](P256)这就使得:政党成员在进行选区内的竞选之时,必须努力搞好自身的政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党上层的关系,而不是关注民众利益,甚至不是关注普通党员的利益。

而在进入了议会之后,为了能够成为内阁成员,政党成员也很难做出与有悖于党派意志的决议——任何一个多数党议员,只要他希望成为内阁成员,就自然会选择对政府决定的温驯态度,而对少数党议员来说,对其所属政党的忠诚也是混迹于议会的必要条件。“少数议员可能出于‘良知’投所在政党的反对票,这也是被允许的(反对党议员则享有更多的自由度),但如果议员在投票过程中反复如是,则很可能会危及其政治前途,失去被首相看中担任官职的机会”,因此,“投票时跟他所在政党唱对台戏的事,在英国不是不可以做,但是危险的”。[5](P257)

二、工党执政期间的议会改革

1995年,布莱尔成为工党党魁,并于1997年5月领导工党赢得竞选并执政至2007年。在这一过程中,工党删除其党章中关于“公有制”的内容,并形成了“第三种路线”的新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指引之下,变革成为工党施政的一条主线。工党党魁布莱尔在1994年竞选工党党魁的声明中宣称:“为了赢得英国人民的信任,我们不仅要在能力、道德和善于治理诸方面战胜保守党,我们还必须驾驭思潮。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在我们的政策、承诺和我们的乐观主义精神中,我们愿意响应国家对改革的呼唤,顺应民族振兴的愿望。”[3](P9)等到布莱尔成为党魁并带领工党赢得竞选,“工党政府就开始了被他们自己描述为‘本世纪最野心勃勃而且意义深远的改革’”。[6]

(一)工党主导下的上议院改革

工党在取得执政地位之后,即打着削弱中央集权、提高政府透明度、建设责任政府、增强人民对抗政府权利的旗号展开一系列的宪政改革措施。这些宪政改革措施包括权力下放,信息自由法、人权法的制定,上、下议院的改革,等等。在工党执政期间,关于议会的举措主要体现为对上议院的改革。

在工党执政之前的历次关于上议院的改革措施,其依循的是一种去权化的思路——上议院的职权进一步削夺,而仅仅保留其司法职权。1997年之后,这种思路发生了明显转变,工党作为议会多数党,开始着手对上议院进行深层民主改革,力图将上议院改造为“新的第二院”。[7]

虽然这一努力发端甚早,然而,对上议院组织的改造却始终未能进行。历史上,1911年《议会法》就期望建立一个新的第二院,由民选代替继承,拥有自己的权力。1918年,一个由所有党派参加、由韦康特·布赖斯担任主席的会议就第二院的基本职能达成共识,包括:①审查并修改下议院提交的法案;②提起并讨论不具有争议性的议案;③在讨论通过法案时对过分(而非一般)的迟延予以干涉,以保证适当地加快民意实现;④对于下议院未及审议的问题予以充分与自由的讨论。[8]

直到1997年,工党发布的1997年工党宣言(The Labour Party’s Manifesto 1997)中宣称:“上议院必须变革。在一开始是自我变革,这一改革不依靠未来的任何深入变革独立进行,世袭贵族在上议院的席位和投票权将会被立法所废除。这将是改革的第一步,以促使上议院更加民主且具有代表性,此时上议院的立法权将不会发生变革。终身贵族的任命方式将会得到重新审视。我们的目标是保证,随着时间的过去,终身贵族的选任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之前进行的大选结果。我们将会维持议会中终身贵族的中立议员席的比例,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在上议院中寻求多数。”[9]

这一宣言为上议院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思路与路径。同年10月,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发表了题为《将权利纳入国内:人权法案》(Rights Brought Home: The Human Rights Bill)的白皮书,提请议会批准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内法。经过反复辩论,该法案于1998年11月得到英国议会通过。[10]

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的通过,在司法体制上拉开了工党重新执政以来司法改革的大幕,同时也正式开启了将上议院进行民主化改革的大幕。1999年《上议院法》(House of Lords Act 1999)的通过,更是明确地表明,这种改革将走向一个新的方向。

《上议院法》对英国上议院进行了一次触及根本的变革,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基于世袭的贵族地位成为上议院议员。[11]这一部法律对上议院的民主化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它还是保留了部分贵族在上议院的席位,按照1999年法律规定,在2002年下届议会选举前,750名世袭贵族议员将被取消在上院的参政权和投票权,92名世袭议员将在过渡期内保留议席并参政。

2001年,工党还发布了一个白皮书,要求“上议院应当是(1)一个以复核和审议为职能的议院——它不应当篡夺下议院作为第一院的职权,它应当具备一个与其复核和审议功能相符的组织机构,而不应当是下议院的一个简单复制。(2)它应当是一个政治性的议院——但不能被任何政党所支配。(3)由联合王国范围内独立的专家和更广范围内的大众构成——但不能扰乱下议院议员与其选民的关系”。[12]这一白皮书奠定了工党在上议院改革问题上的基本思路:上议院不应重蹈下议院的覆辙,不应为政党控制、支配,应当与更加广泛的大众联系起来。

(二)工党主导下的下议院改革

1997年工党宣言宣称:“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在下议院选举问题上推进全民公决,并将尽早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替代原有的简单多数制选举。”[9]工党政府上台之后,旋即任命了一个独立委员会对选举制度进行研究,该委员会也同时得到了自由民主党的支持,主席为詹金斯勋爵(Lord Jenkins)。该委员会被要求对如下四个问题进行研究:(1)代表比例的扩大;(2)稳固的政府结构的必要性;(3)选民选择权的扩大;(4)下议院议员与其所代表选区之间联系的巩固。其中,代表比例的扩大意指选举出来的议员应当能够代表更大范围的人群。

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发布了《关于选举制度研究的独立委员会报告》(The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n the Voting System),又称“詹金斯报告”(“Jenkins Report”)。在这一报告中,委员会推荐了两种选举制度,并认为最好的制度是将两种制度进行混合运用:一是附带席位制(The Additional Member System,简称“AMS”),它是一种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设计:在这一制度之下,多数议员通过原先的简单多数制产生,剩下的15~20%的议会议员则按政党比例代表制①产生。二是补充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Top-up,或称Alternative Vote Plus,简称“AV+”),这是詹金斯报告独创的一种制度,目前尚未实际操作过,它与AMS制度有一定类似之处,但也有很明显的区别:在这一制度之下,大多数议员通过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简称“AV”)②在单议席选区中选举出来。剩下的15~20%的议会议员则按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这与附带席位置类似。[13]

可以看出,该委员会所提供的方案在整体上仍然倾向于保守,它对于英国政党政治和议会制度产生的影响可能并不甚大,只是给小党提供了稍微多一点的生存空间,批评者也普遍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很难对英国目前的政党控制议会的局面突破产生助益。但是,工党对这一变革仍然只是一种貌似积极,实则逃避的态度。

在1997年工党执政之前,工党就开始宣称要进行民主化改革,要促进更加普遍的民主。但是工党在历次正式宣言中都没有对具体路径进行说明。直到2010年4月,2010年工党宣言(The Labour Party Manifesto 2010)发布之时,工党才在官方文件中明确采取单一的选择投票制,宣言称:“为了确保每个下议院议员都得到其所在选区支持,我们将进行全民公决,对选择投票制进行公投。”[14]

但是,单一的选择投票制相比简单多数制而言,并无有利于小党之处,实际上还是维护了大党的利益。这一方案也并非詹金斯报告中所主张的制度——该报告主张的是经过调整的融合了比例投票制的精神的选择投票制。这一方案最终未及实施,即因工党下野而宣告终结。可以这么说,工党在执政期间所进行的下议院改革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三、大选中的三党博弈

在2010年竞选之前,英国议会中的三个政党(保守党、工党和自民党)即形成了各自的议会改革思路:就共识而言,三党就上议院改革问题、下议院议员的罢免问题、公众向下议院诉愿问题基本形成共识;就分歧而言,下选举制度的分歧几乎不可调和,这是小党与大党之间关于核心利益的分歧。在选举过程中,保守党和工党作为议会大党,存在共同意见,自民党作为议会小党则独树一帜。

(一)保守党和工党关于议院改革的主张

就上议院改革的问题,保守党主张应设立一个以选举为主要方式的第二院以取代上议院;工党则主张在2011年10月之前组织全民公决,决议上议院的选举制度,上议院则应逐步转化为一个完全经选举产生的议院,以取代原来的贵族院,同时立法终止所有世袭贵族。

就下议院改革问题,保守党在其竞选宣言中主张:(1)支持简单多数选举制;(2)减少下议院议员数量,从650人减少至585人;(3)改进选举登记制度;(4)公众应当能够通过向下议院诉愿,而引发其对某议题的辩论;(5)如果下议院议员被判有罪或有不当行为,选区能够罢免该议员并举行递补选举。[15]

工党则主张:(1)在2011年10月之前组织投票,决议下议院的选举制度,并主张下议院应采取选择投票法;(2)立法规定固定任期的议院;(3)改进选民登记制度;(4)公众应当能够通过向下议院诉愿,而引发其对某议题的辩论;(5)如下议院议员有财政不当行为(financial misconduct),而议会又没有对其予以制裁,其所在选区有权予以罢免。[14]

可以看出,在选举制问题上,两党均主张采取一种有利于大党的投票制——保守党主张原先的政策不变,而工党主张采取选择投票法。这两种政策对于维护大党的执政地位或议会优势地位而言,都是有很大实际利益的。

(二)自民党关于议院改革的主张

在保守党和工党在议会议席数量势均力敌且均不能占据议会多数席位的情况下,自民党的态度至关重要,它在当下已成为一个压偏两党均势的一个小小秤砣。正因如此,笔者此处对自民党的主张进行单独分析,以此来准确把握英国政党之间的意见分歧。

就上议院改革问题,自民党主张上议院应改革为一个更小的、但完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议院。就下议院改革问题,自民党在2010年的竞选宣言中主张:(1)推行单一可移转式投票法(Single Transferrable Vote,简称STV),这一投票法要求选区扩大至原来的3到5倍。(2)根据这一投票法,将减少下议院议员人数至少150人。(3)推行固定任期制的议会,以确保首相无法根据自身要求改变选举时间。(4)如果下议院议员被判有罪或有不当行为,选区能够罢免该议员并举行递补选举。[16]

这些主张与两个较大政党之间抵牾之处还是在于选举制度。自民党是三党中最小的一个,考虑到其自身政党地位,在选举制度上,该党主张对小党较为有利的单一可移转式投票制。③这种选举制度采用了一种极为繁复的计票法则,总体来说有两个特点:第一,每张选票都很难被浪费——这对于小党而言至关重要,英国采纳的传统的简单多数制有利于大党,容易造成小党的选票浪费,导致政党在全国范围得票率与最终获得议席数不匹配的情况,譬如在2010年大选中,保守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得票率约为36%,工党为29%,自民党为23%。自民党得票率仅比工党少6个百分点,但所获议席比后者少201个。第二,每张选票中,偏好的顺序非常重要,第二偏好选票是否发挥效力,往往取决于第一偏好选票的结果。具有这些特点的制度无疑是符合小党利益的。

四、英国议会改革的基本趋势

大选结束之后,克莱格领导的自民党奇货可居——自民党选择工党,则工党胜出,选择保守党,则保守党组阁。然而经过短暂而紧凑的谈判,自民党最终选择了保守党。2010年5月19日,自民党党魁克莱格以英国副首相的身份发表了一个关于英国政府下一步改革方案的演讲,从中我们可以粗略看出有关于议会改革的的一个基本方向:

(一)上议院的民主化改革

克莱格宣称,要进行上议院的改革,以减少权力的精英化。“你们知道我们已经就上议院改革问题讨论了150年了么?现在所有政党都已经就此达成共识,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结束了。政府将用一个以一个通过比例投票制选举出来的第二院(second chamber)替代上议院。同时,将有一个特别任命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此事。别搞错了,这个委员会将不是另一个由政府任命的无职权的机构,它将是一个投身于实质性改革的机构”。

这一改革在之前早已开始,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之规定,英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成立,并同时收回上议院的司法权。2006年7月4日,英国上议院第一次经选举产生了其议长,原工党政府卫生大臣,现为上院议员的女男爵海琳·海曼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选举产生的上院议长,但她没有因为获选上议院议长而同时成为上议院大法官,原任议长福尔克纳勋爵成为最后一任经由任命产生的上议院议长。[17]这些举措都在很大程度上扫平了上议院改革的障碍,并使其成功完成了从司法机关向民主机构的华丽转身。

上议院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各党只是形成了采取在上议院施行民主的基本观点,但没有就如何施行民主形成具体方案。克莱格演说中主张,应在上议院中采取明显有利于小党的“比例选举制”,正是针对传统选举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而阐发的改革思路。但是,克莱格的这一思路能否得到另外两个议会大党的支持,或者说,这一思路是不是保守党与自民党结成执政联盟的条件之一?就目前而言,这其实是一个不得而知的问题。

(二)下议院解散条件的限制

克莱格宣称,议会任期制应固定为5年。这一改革针对的是内阁操控议会选举的政治现象。前已述及,英国下议院的任期为5年,但内阁有权提请解散议会,首相有权预定大选日期,取得王室的同意重新选举议会,所以选举的时间实际上是不固定的。如果采取固定任期制,“政府将不再能够通过操纵大选的时间继续玩弄政治,他们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随意选择自己期望的大选时间。无论谁当政,除非议会依据自己的决议解散,2015年5月7日将必然是下届议会大选的时间”。[18]

在固定任期制的同时,还必须限定议会自行解散的条件:“必须在55%以上的下议院议员同意的基础上,方能要求议会提前解散。这一比例远低于苏格兰议会所要求的2/3的门槛要求。这将带来英国议会一个适当的政治平衡:它将维护政治的稳定性,避免政党通过提前解散议会来维护其自身利益”。[17]

(三)政治参与的扩大化

首先是规定下议院议员的罢免制度。当议员被指犯了严重错误之时,经其所在选区的10%以上的人民连署,有权动议罢免该议员。同时克莱格还要求对议会游说和政治献金问题进行规定。“并非所有游说都是肮脏、卑污的,但所有游说都应当完全透明公开,据统计,每年在游说上所耗费的金额高达20亿欧元,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与控制。”[17]

同时,选民的政治诉愿也是三党在之前即已达成的共识,在新的政治改革中也很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实质性的支持。这些无不反映了在新的宪政改革中,政治参与必将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和实质措施。

(四)下议院选举制度改革为选择投票制

选举投票制不同于执政两党中任何一党在之前的主张——保守党赞同维持原制度不变,而自民党则主张单一可移转式投票法——而完全是工党在竞选时的主张。与原先的制度相比,新的投票制有助于制度的平稳过渡,因为这一制度不影响原先的选区安排,同时也有助于避免选票的浪费,因为选票中可以选择第一偏好与第二偏好。但是,这一制度与之前的制度相比,进步非常有限,它仍无法表现少数人利益,也没有将政党在选举中的权力转移到选民手中,更无法产生一个成比例的议会。

这反映了保守党和自民党在选举制度上的妥协——保守党无法接受单一可移转式投票法,而自民党则无法容忍传统选举制度的延续,而此时的工党却提出了一个略微有利于自民党一点的选择投票制(这个条件实际上是为了争取小党而提出的)。保守党要争取到自民党的支持,至少不能开出一个更差的条件。

五、结语——“悬浮政府”的改革迷雾

英国宪政改革本就是迷雾一团,“悬浮政府”产生以来,其前路则更加模糊难测。包括本文第四节所述的可能措施,到现在仍只是一种盖然性较大的可能而已。就议会改革而言,有些内容是明确的,更大的一部分仍然完全处在云山雾罩之中。那些可以明确的部分包括:(1)改革上议院;(2)通过议员罢免制度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的议会制度;(3)确立公民对议会的诉愿权;(4)进行公决,改革下议院选举制度。

无法明确的部分则更为关键:上议院与下议院将采取何种选举体制?(1)下议院的问题似乎已成定局,但是,“悬浮政府”本身意味着其执行力受制于议会甚多,原先的内阁借由政党控制议会在“悬浮政府”中显得不太可能,克莱格领导的自民党也很可能合纵工党,苦心经营,推出另一种方案。(2)上议院的问题则似乎更加扑朔迷离,如果采取比例选举制,英国上议院将完全不同于下议院的组织方式,而上议院自身权力之设置差异,也可能因此带来权力秩序上的重大变更。

[注释]

①政党比例代表制中,选民投给支持的政党而非特定的候选人,依据政党取得的选票配额数量分配议席。该制度使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议会中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

②选择投票制也称之为“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Voting),其所设立的选区为单一选区。选民在投票时,根据偏好排列候选人的顺序:1表第一偏好,2表第二偏好,如此类推。换言之,选民根据自己的偏好,将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并标示于选票上。开票时,候选人如果得到50%以上的“第一偏好票”即告当选。如果没有一个人候选人获得50%以上的第一偏好票。就将“第一偏好票”的最少者删除,并把这些偏好票转移给“第二偏好票”(或依序偏好票)的得票的候选人来重新分配,如此类推。直至有候选人得到超过过半数的选票当选为止。澳大利亚、爱尔兰、斐济、新西兰、加拿大等国都在不同层级的选举中运用此制度。

③该投票制又称单记可让渡投票制或可转移单票制,是一种选出多重获胜者的投票制度,在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同时,同时能够尽量避免选票的浪费。投票者依照喜好排列候选者,开票后,若第一选项已得到足够的票数当选,过剩的票数可转移到次选的选项;若选项所得的票数明显不足以支持当选,有关的票数亦可转移到次选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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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e Labour Party’s Manifesto 1997.

[10]尤雪云.英国《1998年人权法》[J].人权, 2002(3).

[11]House of Lords Act 1999, Para.1.

[12]The House of Lords Completing the Reform,UK government,7 November 2001.

[13]Patrick Dunleavy & Helen Margetts:Mixed Electoral Systems in Britain and the Jenkins Commission on Electoral Reform,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1, No.1, April 1999, p.12.

[14]The Labour Party Manifesto 2010.

[15]The Conservative Manifesto 2010.

[16]Liberal Democratic Manifesto 2010.

[17]英国首位选举产生的上议院议长[N/OL].http://news.sina.com.cn/o/2006-07-06/09119386031s.shtml, 2009-5-15, 12:15.

[18]Transcript of Speech and Q&A, [EB/OL].http://nickclegg.com/siteFiles/resources/PDF/Government/Nick-Clegg-New-Politics.pdf, 2010-6-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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