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性别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的价值

2010-04-05 17:31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女权主义女性主义生理

付 媛

(大庆师范学院 法律系,黑龙江 大庆 163712)

社会性别贯穿于女性主义诸流派,是女性运动中的核心概念和理论武器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被大量引用到对两性关系的分析之中,对传统的生物决定论以及女性的社会角色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如今社会性别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结构,成为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重要工具。80年代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分析社会现象、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一种重要工具。可以说,社会性别理论是女性主义的重大理论建树和有效的阐释框架与分析范畴,它为社会科学领域引入了新的研究维度与批判的视角。建国60多年来,我国在男女平等立法上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我国,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通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男女平等的立法上取得的进步是显著的。然而,时至今日,我们却面对着这样一种困境:虽然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深入人心,但它更多的是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和宣言上,对社会性别制度及其结构缺乏深刻反省,对改造性别缺失的难度缺乏认识。那么此时,在我国引入西方社会性别理论就成为必要。适时地引入社会性别理论,会给研究男女平等问题的法学学者们提供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为男女平等在我国的继续深化注入新的动力。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基本概念

探讨社会性别理论,总是要涉及对于性别、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女性主义、女权主义等概念和词汇的探究,本文着重从女性主义与女权主义、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这两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入手,阐述其丰富的内涵。

1.女性主义与女权主义

社会性别是由女性主义/女权主义最早提出来的,可以说,女性主义/女权主义及其流派是社会性别概念的理论源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组概念作出解释。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女性主义等同于女权主义,大体来说,是一个松散的范畴,被界定为女性的代表和女性自己对于她们在社会现实中的地位的自觉创造(有时是“无意识”的创造)——与被普遍接受的浸润着男权观念的“常识”或者“日常”观念相对照——其目的在于女性的解放[1],它们都被用作妇女解放的同义词。还有一些学者却认为女权主义与女性主义有别:前者偏重思想,强调妇女权益的意识,后者较主张行动,即有权利作为女性的诉求,且往往具有政治取向[2]。

Feminism一词源于西方女性解放运动,最早出现在法国,指的是一种以争取妇女获得相对于男人在政治、经济、权利等方面完全平等为目标的政治运动以及意识形态,后来,逐渐扩展为一种文化思潮。20世纪以来,该理论和实践有了很大发展,它更致力于对性别差异和不平等的根源、结果及解决途径的理论进行解说,并期望通过引起社会与文化变革来实现男女实质的平等。feminism一词在五四运动期间传入中国,最初被译为“女权”或“女权主义”。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后,我国学者将其译为“女性主义”。笔者认为,从女权主义到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是认识上的加深。从字面上讲“女权主义”强调妇女在政治、人权、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权利,而“女性主义”则在上述权利的基础上涵盖了女性在社会文化中的发展和前景,现当代的女性理论与实践在争取到了基本的政治法律权利之后,妇女问题的核心有所转变,女性开始关注并试图改变植根于社会习惯、家庭文化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以及创造女性自己的历史文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其译为“女性主义”更合理、贴切,因为首先这减少了人们心理直观上的第一反应,认为这与男性利益根本对立,从而表明女性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权利并不是要与男性为敌,而是更致力于挖掘社会本身造成两性性别差异和性别不平等的根源,并对其结果及解决途径尝试做新的理论探索,期望给原来不平等的性别关系带来深刻的社会和文化变革,甚至要求重建整个社会结构制度根基并重新建构新的认识论方法,从而更好地改善女性的生存处境。这种观念不但构成了女性运动的理论基础,同时又提供了基于女性价值的理解世界、理解生活的一种新的方式。它是以女性运动为社会思想来源的女性主义学术思潮,也可视为女性主义运动向文化界、学术界的扩张,因此后一种译法较前一种能涵盖更宽泛的领域,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为它已超越了“妇女问题”和“性别问题”本身,而指向造成这些问题的父权制度和男性中心文化,成为反主流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视角和研究方法之一。[3]

2.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gender)是和生物性别(sex)相对而言的,后者是天生的,而前者是后天形成的。生理性别,我们通常还称之为自然性别,男女的染色体、激素、内外生殖器官等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为生理性别。传统理论观点认为,影响生理性别的生理因素有三大类:染色体、荷尔蒙和大脑结构。正是这三大因素构成了男女生理上的本质不同,男性表现出男性气质的心理特征,女性表现出女性气质的心理特征;社会应当维护这一自然秩序,这就是所谓生理决定论。男女社会分工、性别角色、气质、能力等身份特征是社会性别,它是针对生物决定论而言,认为性别分工、性别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并非人们的生理性别使然,更多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从而也是因社会环境的不同、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4]也就是说,社会性别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和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是社会文化对男女之间的差异的理解。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理性别,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处的社会文化对性别的不同要求,习得和塑造出自己的社会性别,生理性别是天生的,社会性别是社会文化造成的。也就是说,所谓男性和女性的本质特征不是永恒不变的,性别特质是非本质性的。可以这样说,男性(male)和女性(female)是天生的,而男人(man)和女人(woman)则是后天造成的。男女的性属是社会文化观念体系的作用造成的结果。男人和女人要表达其男女性特质明显地存在着社会文化上的差异,如女性温柔纤细和男性强壮勇敢的表述,都形成了某种固定的观念形态,人们被内置了这种观念形态之后,在对社会中的男女进行观察或与之接触时,就会被带入这样一种理解。这种评价标准再被带入到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分配领域,则形成了男女两性在后天发展上的不平等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

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生理性别概念进行了颠覆,它将人的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加以区别,强调性别的社会建构性,指出性别是由文化制定的、分配的,男女差异及地位的不平等不是生物力量决定的,传统价值观念中的性别差异和性别等级的合理性是可以改变的。社会性别的理念认为生理的差异不影响性别的建构,真正对性别起分化作用的是文化的规范,是长期的文化熏陶使我们有了男和女的概念。它是描述我们社会地位、角色、行为等作为性别身份的存在的标志,它着重于文化对两性的规范。因此,社会性别不是身体的一种属性,而是仅存于在于人类的一种东西,是“因一种复杂的政治机制,而产生于身体、行为和社会关系间的一套效应”[5]。

二、社会性别理论的价值

1.打破生理决定论及二元对立思维模式

将社会性别区别于生理性别并努力与后者划清界限,是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重要研究成果,这使女性看到了女人除生理的自然性别外还有社会性别。不能说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就注定她是弱的,注定就应该相夫教子。自然的性差异曾经带来社会分工,它的宿命性质使得性别身份具有某种神秘的(尤其是对女性而言)背景色彩,成为男女不平等、女性屈从地位的自然基础。女性主义将社会性别区别于生理性别影响和改造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将性别身份置于社会等级制度中,在淡化甚至回避自然差异的前提下探寻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由于社会性别强调不同的社会、不同文化造成的女性的状况是不一样的,是流动的、变化的,女人不是天生,是被社会环境造就的,因此原有的人们传统中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也同样是应该改变的。诸如理性/自然、理智/情感、果敢/被动、强壮/柔软、公共/私人等一系列二元区分,不仅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性别的定论,更重要的是社会文化观念造就的结果,社会性别制度是导致社会性别差异的根源。

2.补充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核心是强调两性不平等关系的产生和平等的实现,与经济发展联系最密切,经济发展决定妇女解放进程。社会性别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则认为,经济发展虽然是妇女自由解放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应该分析构成男女不平等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分析男女各种权利之间的结构及其运作机制。如果仅仅看到单一的经济因素,妇女依然是不自由的。所以朱莉叶·米切尔指出,妇女受压迫的机制包括生产、生育、性、儿童社会化四大结构,“只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上述四大结构,妇女才能获得解放”[6]。虽然马克思主张“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但是缺乏对社会关系及相互之间关系的论述。社会性别理论的提出丰富了马克思“社会关系总和”的思想,强调社会关系包括阶级、性别、种族、民族、地域、年龄、职业、性取向等各种形式的权利/权力关系。

三、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性别理论帮助我们增添了一个新的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视角,有助于揭示法律性别缺失的根源,使我们更深入地探讨“同等对待/特殊保护”问题,丰富我国相关法学理论。但是,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需要我们注意以下问题:

1.社会性别视角并不否认生理差别

社会性别分析虽然可以帮助我们用一种性别的社会结构论与传统的生物决定论相抗衡,但应该注意的是,社会性别概念的引入并不是要用性别的社会结构论代替生物决定论,二者并非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在处理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关系时,既不能接受女性或男性先天就具有某些本质特征和气质的性别本质主义的看法,也不能否定男女先天存在一定的生理差别,完全否定生物遗传因素或社会环境因素在性别上的建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忽视性别的社会建构性,立法体现强烈的性别本质主义和生理决定论,因此,学者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后天因素对性别形成的影响,尤其是法律对性别认知的建构作用。

2.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排斥其他研究视角

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是要代替或排斥其他的研究视角,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视角,既不能忽视性别缺失的特殊性,也不能认为女性之间阶级上、民族上或文化上的区别只是次要的现象,只有性别因素是决定性的。每个女性所处的外部环境都不尽相同,所以每个人所获得的社会性别也会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虽然社会性别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具有单一的、类似的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概念有时会掩盖其他社会对立,会妨碍对阶级、种族等其它不平等现象的关注。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是为了阐明女性的依附地位来源于外部社会因素的束缚,但我们不能因此被社会性别概念所束缚。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和划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研究的手段。“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都是关于性别差异观念的不同表达,是建构而成的。从特定角度出发的性别差异都是‘结果’——在话语中和历史中产生——那么,我们就不能把这些当作分析的出发点。相反的,我们必须提出以下的问题:法律、规则和机构的设置是如何看待体现性别差异的?用什么词汇表达的?不同的社会是怎样组织社会性别关系的?性别差异是用什么样的词汇表达的?医学话语和法学话语——譬如病人和公民的话语——是怎样提供据说能反映女人和男人本质真相的知识的?社会性别差异方面也有所不同吗?”[8]

环顾两性之间现实存在的种种误解和冲突,究其原因就在于对各自性别自身的误解。对于女人,有两种常见的偏见。男性主义者在“女人”身上只见“女”,不见“人”,把女人只看作性的载体,而不看作独立的人格。某些偏激的女性主义者在“女人”身上只见“人”,不见“女”,只强调女人作为人的存在,抹杀其性别存在和性别价值。后者实际上是男性主义的变种,是男权统治下女性自卑的极端形式。真实的女人应当既是“人”,又是“女”,是人的存在与性别存在的统一。女人如此,男人也是“男”和“人”的存在的统一。两性存在虽然同属人的存在,但各自性别意识的形成却始终有赖于对应性别的存在及其对己的作用。在目前无法实现绝对平等的前提下,男女之间的充分理解是必须的。为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两性在法律保障下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友好合作才是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46.

[2]张南星.女权主义[M].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9:165.

[3]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

[4]坎迪达·马奇.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2.

[5]米歇尔·福柯.性史[M].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89:68.

[6]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革命[M].上海:三联书店,1997:98.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8]钟雪萍.越界的挑战——跨学科女性主义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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