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民,张 燕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法学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立法
王保民,张 燕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司法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普遍存在的实践,其以对立法的补充作用和在实践中应用灵活的特点,已经突破了英美法系的范围,在世界范围内有了长足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这种实践有何独特之处,是如何发展起来的,以及其存在有哪些局限等问题已进入法学者的研究视野。理清这些理论问题,既有利于合理发挥司法立法的作用,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可以避免其超出一定限度,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对立法权的侵害。
司法立法;法官;判例;创造性
英美法系的“司法立法”,在大陆法系称为“法律续造”,是指通过法官在实际判案过程中对现已存在的成文法律的创造性解释、发展和运用。所谓“创造性”是超出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做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决定。这表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只是简单地扮演法律“守夜人”和法律“喉舌”的角色,而是应当在审理案件时发挥能动的自主创造性。随着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的领域也逐渐增多,司法立法以其接触案件的全面性、生动性以及审理案件的灵活性等特点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本文以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立法的发展为脉络,从总结司法立法的特征入手,剖析其发展的原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