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贪官“假立功”现象引起司法高层关注

2010-04-10 01:23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9期
关键词:松阳县立功量刑

据《现代快报》报道,法律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也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

现实“立功”情况不明 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也屡见贪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于去年一审被判处死缓。据称,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随后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但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个别。

据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作为贪官立功的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不少贪官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一些贪官还买通办案人员为自己提供立功线索,“真线索,假立功”。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丽水市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副主任谢寿良以贪污罪立案侦查。考虑到谢寿良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取保候审。期间,经私下交易,负责监管谢寿良的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原所长方建军为谢寿良提供立功线索,并为其出具了检举立功情况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谢寿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谢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发后,方建军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引起司法高层关注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整个运作程序极其隐蔽。一般来说,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

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获取信息非常关键,这决定贪官被轻判的程度”。

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买卖立功方面,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就是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据了解,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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