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2010-04-10 12:29吴国平
海峡法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李燕法定继承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吴国平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编者按 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中国社会之巨大变迁,仅有37个条文之现行《继承法》是否需要尽快修法应对,如何加以修改完善,是众多法律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本刊委托福建江夏学院吴国平教授担任主持人,邀请李燕教授、张影教授共同研讨《继承法》之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有所助益。

主持人的话 当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各项立法进程也随之加快,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法典化民法的起草。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包括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并将其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可以说,这些法律的颁布催生了我国的私法时代,而制定《民法典》更是中国法律人坚持不懈的梦想与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除总则编外,还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合计九编。从理论上说,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先后颁布,已经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些法律与在此之前颁布的我国《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担保法》(1995年)、《收养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等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使我国民事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实现“民法大家庭”的团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早日实现这一梦想,抓紧完善《婚姻法》与《收养法》并整合为《亲属法》,以及修订《继承法》,并最终回归《民法典》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 1985年,其中有不少制度在当时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但由于《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一直未曾修改过,这引起了我国法学家们的关注。在2010年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先生呼吁:《继承法》颁布、实施了 25年,37个条文过于简单,应该修改了。25年来,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现行《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一方面,《继承法》现有的一些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继承法本身也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主要涉及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制度,遗嘱的形式、内容、效力和执行,补充继承制度,遗赠制度,特留份制度,遗产分割制度,继承权丧失制度,遗产债务的清偿等许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规定本身的公正性,限制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而制订一部先进的《继承法》是成熟的法治社会的呼唤和要求。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对《继承法》抓紧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并为下一步编纂颁布《民法典》打下基础。

目前,我国学者围绕《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已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形成了继承编草案的不同版本的学者建议稿。为了进一步分析我国民众的继承观念和继承习惯,把握当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推动继承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深入,并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我受《海峡法学》编辑部的邀请,主持本期特别策划栏目,特别邀请了山东政法学院李燕教授和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张影教授共同参与。李燕同志是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影同志是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她们二位均为长期从事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研究的优秀青年法学专家,治学严谨,功底扎实,成果丰硕。谨借《海峡法学》这一平台,在此推出她们的研究成果,希望通过分析探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问题,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李燕教授针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存在的继承人范围较窄、法定继承顺序过于简单且不尽合理的不足,以及在代位继承性质上采用“代表权说”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弊端,从立法构建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之建议。包括应将法定继承人之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重新构建法定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子女,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顺序为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亲属。对于配偶,则不列入固定顺序,其可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应采“固有权说”, 代位继承的主体应限定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但应以亲等为序,等等。

张影教授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首先,提出“股东继承”中的“股权”兼具财产性权利和股东身份性权利,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中财产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次,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规定股权可因死因而转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最后,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本人拙作针对我国《继承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措施方面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加大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力度、建立特留份制度等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具体构想。

诚然,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是个大课题和系统工程,我们这里探讨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内容,旨在抛砖引玉,我期待所刊载的这些论文,能够对学界同仁和朋友深入研究继承法有所启发,并对现行《继承法》的修订补充以及21世纪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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