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论

2010-04-10 16:09刘行星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0年12期
关键词:天津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刘行星

天津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论

■ 刘行星

2009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相提并论,成为我国的三大战略之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尤为重要。下面仅就天津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做个简要概述与评论。

基本情况

(一)近十年概览

天津地区法院与我国其他地区法院一样,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和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进行保护。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最多,专业性以及跨地区、跨国程度较高。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公布数据表明,天津市各级法院审理或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0年是95件,2001年是195件,2003年是194件,2006年是149件,2007年是205件,2008年是225件,2009年是267件。从该组数据可以看出,近10年来,天津地区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现状

2009年,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304件,比上年增长31.0%;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10件,比去年上升11.1%;新收一审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审结2件,分别比去年减少33.3%和33.3%。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纠纷等。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 “两升一降”的形势,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势案件呈上升趋势,新收一审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呈下降趋势。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激增,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出现,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多年的审判经验积累,大大提高了天津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的能力。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选定并印发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由天津地区的法院审理,分别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和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 (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

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数量较多审理压力大的地方,可以通过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两个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在全国较早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01年7月,根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7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授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不含空港加工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09年12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和平区人民法院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庭,使和平区法院成为市内六区法院中唯一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该院跨区管辖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综上,天津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有五家,分别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根据2010年2月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天津市各级法院的级别管辖分布如下。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除需要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以及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审合一”试点

“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司法实践中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最早试点实行 “三审合一”审判制度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早在1994年6月,浦东新区法院就率先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中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1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浦东新区法院开始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从而形成了 “立体”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整套机制。这种审判模式经总结实践,发展为现在的 “三审合一”。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各地法院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按照 《纲要》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2007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授权天津市开发区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同时,同时也批准了该院试点实行知识产权 “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具体讲,就是天津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集中受理原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 (不包括空港加工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应由本辖区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 “三审合一”试点,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南开、河北、红桥三区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从未来的趋势上看,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惯例,天津地区可以考虑申请设置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审判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新活力,天津市高院近几年来针对天津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陆续提出和推出了多项要求和举措。

200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其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抓好。其二,要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其三,要着重做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其四,要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审判指导。其五,要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贯彻落实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的各项要求。其六,要通过司法活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2009年天津市高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自主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措施》是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推出的针对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完试审判机制问题、保护重点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具体包括:加大保护力度,保障创新成果安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利用创新成果融资,保障创新投资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资本,重视对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保护,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良好司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完善相关审判制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扩大知识产权司法宣传。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该 《措施》还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实行专家证人参加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在专业咨询、调解方面的作用并建立相关机制。应该说,该举措能够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准确性提供强大的保障。

2010年,天津高院结合全市法院知产审判工作实际和知产案件的特点,制定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试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一、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动向可能对本市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及相关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需要提高权利人或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协调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取得、管理、运用、保护方面存在工作方法、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和漏洞,影响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的等。二、提出司法建议坚持的原则。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既可以就审理个案时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也可以就审理某一类案件或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但一般不涉及具体的人员或事项的处理。对于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三、形式、内容和具体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建议对象、案件或调研情况简介、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具体建议及法律依据;要求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全面,分析原因深入透彻,提出的建议明确具体,引用法律法规正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通畅。四、司法建议的落实。司法建议书送达后,要跟踪了解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五、其他后续工作。高院民三庭负责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报送备案的司法建议书进行整理和汇编,并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取得实效。此外, 《意见》还对司法建议的制作及签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应该说,天津高院出台的上述文件,充分体现了天津地区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逐年加大,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不断丰富,天津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必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无论多么完善与完备,其终极目的也仅仅是各级法院通过该制度激励创造发明、激发创造者和艺术家们的灵感,以推进社会进步和满足精神需求,而并非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还是需要司法机关、各行政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天津社科院法学所)

刘桂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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