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的困境及改进方法

2010-05-03 08:50朱远春四川农业大学图书馆四川雅安625014
图书馆建设 2010年2期
关键词:罚款权重图书

朱远春 (四川农业大学图书馆 四川 雅安 625014)

超期罚款是大多数高校图书馆为促进有效管理、防止资源滥用而对超期借阅者给予的一种经济处罚手段。然而,从目前的状况看,这种处罚手段在大部分高校实施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图书馆如果不严格执行超期罚款,必然会阻碍图书正常流通;反之,如果罚款过度,也会在读者群体中产生不良影响[1]。在超期罚款政策下,一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读者完全可能不考虑过期后的罚款问题而长期将书占为己有,因为他们可以“合理合法地用钱来摆平”。因此,超期罚款政策受益最多的是“强势富有群体”,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书刊的“弱势贫穷群体”却极不公平,这就人为制造了图书馆书刊利用的不平等。此外,超期罚款的合法性还受到广泛质疑。笔者通过互联网对国内45所211工程大学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政策进行了统计,分析了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存在的主要困境,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法,以供国内同行参考。

1 关于超期罚款合法性的质疑及其改进方法

1.1 关于超期罚款合法性的质疑

为加强文献的有序流通、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保护绝大多数读者的合法权益,国内外许多图书馆都采用超期罚款的措施以督促读者按期归还文献。近年来,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政策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有人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图书馆长期实行的‘过期罚款’制度由于图书馆本身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欠缺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应予废止[2]。国外某些图书馆也实行借阅超期罚款, 并且在其图书馆法中有明文规定,使其罚款行为、罚款程序受到法律保护[3]。如在美国高校图书馆中使用图书馆的权利被看成是一项特权,而这一特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如图书借期限定),而超出这一限度的使用需要购买(如逾期还书)。

1.2 维护超期罚款合法性的改进方法

超期罚款政策作为一项管理手段得到了世界图书馆界的普遍采用,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不可能轻易废除,但可以对现行超期罚款政策进行一定的改进。

1.2.1 图书馆在制定和修订超期罚款政策的过程中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建立科学的、有可行性的规章制度,使超期罚款走向合法化,尽量减少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发生不必要的事端。

1.2.2 将超期罚款与“超期限权”相结合 目前,有学者提出了“超期限权”的说法[4],也就是用限制读者借阅册数和借阅时间的方式来处罚超期行为,在笔者统计的45所高校中,就有3所高校(如中国传媒大学)采用 “超期限权”政策。但笔者认为,仅是“超期限权”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例如,当读者看到一本比较好的图书时,就有可能长时间不还,这时仅限制其权限,约束力并不大,因为对于读者自身而言其他书可以不借,而这样的结果更不利于书刊的流通。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超期罚款跟超期权限相结合,从经济上和权限上同时进行处罚。如某图书馆读者可外借图书10册,假若其有2册图书超期20天才还,首先在其超期未还期间,停止享受图书馆的一切服务,归还图书并交纳20天的超期罚款后在未来20天内,最多只能享受8册图书的外借册数(即10册减去超期的2册),此后这位读者可恢复享受外借10册图书的权利。在笔者统计的45所高校中,已有10所高校(如四川农业大学)简单地将超期罚款与超期权限相结合,即凡逾期未还或罚款未交者,一律停止借书。

2 罚款政策内容现状及其改进方法

2.1 超期罚款政策内容现状

目前,多数高校超期罚款政策的内容都比较粗糙,许多高校图书馆在超期罚款问题上没有根据文献类型进行细分。在笔者统计的45所高校中,42所高校实行了超期罚款政策, 3所高校(中国传媒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没有实行超期罚款而实行超期权限制度。在实行超期罚款政策的42所高校中,仅有12所高校粗略地根据文献借期及流通方式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罚款政策。其中,清华大学制订了4个罚款标准,北京交通大学制定了3个罚款标准,其余10所高校制定了2个罚款标准。这与国外很多知名大学(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制定了8个标准[5])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可以看出,国内大多数图书馆都将同一个罚款标准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文献。这样的罚款政策虽然简单易记,但对文献的催还效果差,不能充分体现超期罚款政策促进文献流通、保证资源共享的目的[6]。以外文图书为例,因其购置费相对中文图书要高几十倍,所以国内大多数图书馆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对外文图书的采购品种相对中文图书就要少得多,而且复本量一般仅为一本。在这样的情况下,读者对外文图书的利用率可能就比中文图书高。如果图书馆对其采用和中文图书一样的罚款标准——每天几角钱,对于大多数读者来说都不是大问题,有的读者可能就会“用钱买时间”长期占用,而超期罚款就达不到加速书刊流通的作用。

2.2 超期罚款政策内容的改进方法

针对目前国内大多数图书馆超期罚款内容粗糙的现状,笔者建议各高校图书馆应对超期罚款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文献借期及流通方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罚款标准,这将更加有效地促进文献的流通。表1列出了清华大学图书馆罚款政策,以供参考。

表1 清华大学图书馆超期罚款政策汇总

3 罚款标准现状及其改进

3.1 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标准的现状

目前,图书馆界对于“超期罚款”的标准十分混乱,各馆不一。在笔者对45所高校的调查中,“超期罚款”的标准最低的如南京大学,为每日每册0.02元人民币;最高的如重庆大学图书馆,可达每日每册1.00元人民币,两者相差悬殊。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中,许多读者对各图书馆的经济处罚政策都了如指掌,如果某个图书馆的处罚金额比其他馆高,一些读者就会认为这是图书馆搞创收,容易和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从而影响到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超期罚款标准的改进方法

3.2.1 引入权重概念,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体系。

针对目前国内图书馆的超期罚款标准不一的情况,笔者认为各图书馆的罚款标准应统一,如每日每册为0.5元人民币,同时引入权重概念,建立相对统一的整套体系。对超期罚款的权重可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图书馆,其处罚权重可不同。并且对于借阅频繁、读者需求量大的一线库房,其权重应相对加大,而对于借阅量小的二、三线库房,其权重则应相对缩小。这样会使同一册图书因在各图书馆的权重不同,其罚款金额也不一样。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每册超期图书罚款=该册图书的实际超期天数×权重×标准

例如,《家禽学》在四川农业大学的权重为2.0,而在四川大学的权重为1.0,每日每册都为0.5元,超期都为10天,因此其在四川农业大学和四川大学的超期罚款分别为10元和5元。

3.2.2 改进罚款制度,标准随超期时间变化而变化。

造成超期不还书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个原因是读者忘记了归还日期;另外一个原因是读者对图书馆的借书超期罚款金额不在乎。因此,图书馆可以对罚款制度进行改进,让罚款标准随着超期的时间变化而变化。图书馆借阅系统可以对超期的不同天数规定不同的罚款标准。例如,超期10天,罚款金额为0.5元/天;超期20天,罚款金额为1元/天;超期30天,罚款金额为1.5元/天,以此类推,达到一定时间限制后,按照图书丢失进行处理。

4 结 语

超期罚款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但现阶段是不可能轻易废除的。如何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一个“度”——所做出的处罚规定既不能让读者无法接受,又不能“不痛不痒”,失去规章制度的意义,成为图书馆界的难题。笔者认为在对图书馆超期罚款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改进的同时,加强图书馆员和读者人文素质的培养,增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将会促进图书更加有效的利用。

[1]刘永武. 超期罚款小议[J].图书馆建设,2000(4):102.

[2]程 愚, 邓友诚. 试论“过期罚款”的废止[J]. 图书馆建设, 2007(1):61-62.

[3]江润莲, 白君礼. 高校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实证研究[J].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8(1) :92-94.

[4]邓友诚. “超期限权”论[J].图书馆论坛, 2007(4):20-21.

[5]麻省理工大学图书馆流通FAQ[EB/OL].[2009-08-08].http://libraries.mit.edu/ordering/circ.html.

[6]韩 宇, 朱伟丽. 中美著名大学图书馆“超期罚款”政策比较及思考[J]. 图书情报工作, 2008(2):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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