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严

2010-05-14 17:16本刊编辑部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宪法权利

本刊编辑部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个月前在新春团拜会上说出这句话后。其中的“尊严”旋即成为社会热词之一,激起中国人心底强烈的情感波澜。但令人难以预料的是。相关表述竟然出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件事创下了两个史上先例:此前没有中国领导人这样说过,此前政府工作报告也从未这样写过。

稍微了解中国政治的人都清楚,温家宝是在代表执政党向中国人民做出承诺,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发展日新月异,如今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三。相应地,中国老百姓绝大多数也基本告别了“温饱”时代,向小康社会迈进。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无忧后,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目标。执政党发现并顺应大势,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所谓的“尊严”。

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尊严的产生,依赖于各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裁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纠纷。法治施行的关键,首先在保障《宪法》中诸公民权利的落实。

在《宪法》所载明的公民诸权利中,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权,对于解决中国当下的发展方式、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经常伤害这一至关重要的公民权利。也正是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考虑,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中。

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D03年,大学生孙志刚之死导致《收容遣送条例》被废除,体现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这一人类文明的高贵理念。而此次《选举法》的修改,虽然对于进城农民工和异地居住的公民选举权之落实有待时日,但已经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公民法律权利均等化的原则和方向。这些正在修改或者已经修改中的法律,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尊严的产生,还来源于政府权力的节制和政府服务的归位。温家宝在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尚需改进的部分,涵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和“对于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等问题。

中国经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率先恢复,无疑体现了政府杰出的管理能力。但是,经济尚未企稳,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所带来的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上升过快、国进民退等问题,已经有所显现。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在多大程度上替代了市场的作用,市场的作用是否在政府干预中被扭曲等等,都是需要仔细甄别和厘清的关键问题。

与此对应的另外一点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进程中,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等公民在《宪法》规定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当此两会召开、改革进入关键阶段之际,凝聚共识,再启改革已成中国人的普遍意志和公共选择。当政府权力被运用保障公民權利,当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当公民的权利丰满坚实、公共服务健全均等之时,一个更有尊严、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也将随之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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