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侦探业问题浅析

2010-06-29 02:3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私家侦探

刘 婷

很小的时候就迷恋一部日本很叫座的动画片——《名侦探柯南》,对片子里那个可爱又机智的小孩子十分崇拜,他可以拨开重重迷雾,在警察都还忙于奔波调查取证的时候,就在人群中准确的指出嫌疑人,还拿出了强有力的证据,无不令人叹服。当然对于片子里案例的真实性等问题我们不做过多的讨论,毕竟这仅仅只一部动画片而已。但是,从那时我就对侦探这个行业产生了一些兴趣。而真正触动我的是在看了2008年11月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的一期节目,当时他们报道了一个《“女子维权中心”调查》的事件。片子中讲述了四川成都一家很有名的女子维权中心,他们的业务基本上是接受女方委托进行婚外情取证,以秘密跟踪男方当事人然后拍下亲密行为的方式获取证据,几乎每次都是直接破门而入拍摄下现场资料,他们所认为的逻辑是“不进屋就取不到有力的证据,而取不到有力的证据也就无法为妇女维权。”由此引发了我对于类似这种调查中心的“侦探”行业的更深层次的思考,故以此文表达内心疑虑和想法。

一、我国侦探行业的兴起和现状

早在十九世纪中叶,作为一种正式职业,西方国家就已经出现了私人侦探这种行业。世界上第一家职业私人侦探所是由法郎西斯·维多克于1834年在法国巴黎建立的;1850年阿伦·平克顿在芝加哥挂出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社的招牌。此后,侦探所开始风靡全球,这些私人侦探公司的工作效率也比较高,不仅很好的打击了当时的违法犯罪,成为了政府的帮手,其自身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在我国,出现真正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私人侦探社还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发生的事情。1992年年底,以上海著名的“探长”端木宏峪为首的几名资深刑侦专家成立了建国以来大陆第一家民间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开创了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先河。随后,大大小小的“事务所”“调查所”如雨后春笋般林立。

而就在此时,在“私家侦探”还在襁褓中的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专门发出《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3>91号)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这些侦探所又瞬间消失在公众的视线中,或者有一些做起了地下工作。

但是,随着社会的繁荣和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可以说是增长,呼唤着侦探,一纸明令并未遏制住“私家侦探所”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的私家侦探所悄然复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10月,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笔者从一家侦探类网站统计到的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4月:仅在该网站登记注册的我国侦探公司总数达到1418家,且又以广州(267家)、深圳(259家)、济南(208家)、上海(135家)、大连(98家)等这些经济发达城市居多,仅这些城市侦探公司的数量就可以占到全国总数的85%还要多,而且这些数据还在逐步增长。为什么如此多的私家侦探胆敢“顶风作案”,这就势必要分析一下私家侦探存在的必要性了。

二、私家侦探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市场需求巨大

这是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侦探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的具体体现。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和家庭纠纷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方便或者无法取得证据和资料,这样私家侦探就站了出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他们都离不开侦探,就拿现在的企业来说,他们为了防范投资风险,会在投资合作之前想方设法的了解对方的“底细”,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要借助外在的力量协助他们完成这项“探索”任务。而私家侦探刚好可以为他们提供此项帮助,双方一拍即合。

(二)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公力救济在法治社会毫无疑问是解决纠纷的首要手段,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但公力救济确实也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避免的缺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以及成本过高且成效也未必见好。作为请求方,也肯定会尽可能多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他也不可能单单依靠公力救济的力量。从某些方面看,私人侦探行业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力救济的压力,不仅为其当事人提供服务,保护了公民合法利益,同时还弥补了公力救济的不足,自己也在此间得到了收获,实为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三)有利于我国侦查模式的改革

我国目前的侦查体制采用的是单轨式侦查体制,即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而且是从属于或主要为公诉方服务。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单一式的侦查模式在无形中剥夺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而从当今世界的侦查模式的发展方向上来看,比较倾向于将国家侦查和私人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催进我国侦查模式改革的进程。

(四)有利于预防犯罪保障经济安全

无论是享有合法侦查权的国家侦查部门还是正在寻求名份的私人侦探们,他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百姓利益不受侵害,出发点都是一样的,只是主体身份不同,方式或多或少有些差异而已。并不能单单因为身份不妥而否定其积极的作用和所创造的价值。而且对于预防犯罪,仅仅靠一方力量也是绝对不够的。种种迹象表明,“私家侦探”确实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有着存在的必要性。1998年3月15日,中国侦探网(www.c007.com)在北京开通,它的开通为我国民间调查组织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意味着私人调查业开始半公开化。随着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音像资料可以进入法庭作为直接证据使用(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的肯定;一个以“私家侦探”为内容的“中国调查业联盟”的正式成立;2002年8月,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商标分类注册范围,允许注册类别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的调整,“私家侦探”似乎迎来了出头日。

但如果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尽管国家工商总局表明“侦探公司”可以注册商标了,但目前国家仍然没有明确的经营政策规定。换句话说,私家侦探的身份尚不合法,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还需要规范,因此“私家侦探”想要真正登记注册还需要继续等待。目前,“私家侦探”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名分。因为他们现在所做的还没得到法律承认。

三、关于建立私人侦探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名分问题

只有私人侦探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的身份时,其所从事的各项活动有可能得到认可,否则,付出再多也只是徒劳而已。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合法身份,不仅如此,还要规定其具体的权利和相关的义务。

曾有媒体报道,黄立荣受雇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当他用照相机、望远镜进行偷拍、监视时,黄立荣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的打手殴打致死,成为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有人说私人侦探是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黄立荣不慎从这块界碑上摔了下来,但是黄立荣的死至少可以提醒、督促相关部门,必须要正视私人侦探这个社会现象,而且要尽快出台明确的治理措施。不然的话,像黄立荣这样的惨案将来还会发生,而且它引发的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重。也就是说,他们在维护他人利益的同时,万一遇到危险,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私家侦探业还处在萌芽阶段,相对于金钱、荣誉来说,私家侦探更需要的还是一种安全感。

(二)规范准入制度

现在的“私人侦探”主要是四种人:一种以前是公安侦查人员或退伍老兵,调查手段娴熟,行业素质较高;二是律师;三是原先从事其他调查行业,最近转业的;第四种是一些并无相关经验,只因有利可图而加入的,这类人里面有许多刚踏上社会的大学生。比如美国有的州就规定的很明确,规定三种执照,A执照可以从事调查业务;B执照可以从事各种警卫、保安这种工作;C是最高级的,就是以上这两种都可以。你如何拿到这个执照,如何拿到注册的许可,有具体明确的条件来限制。

一位老侦探说,要做称职的私家侦探并不是只会盯梢就行,私家侦探的门槛很高,首先要懂法律,合法调查的同时,还要用法律自我保护;其次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比如要有较高的驾车技术等;最后要身强力壮,现在干这行的大多是25岁到35岁的年轻人,毕竟做私家侦探除了用脑还要有体力。我们应当制定一系列的准入条件:首先,可以组织统一的选拔性考试,不仅包括专业知识与水平的考试,还可以增加生活常识等充分展示个人能力的测试;还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品行良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故意犯罪记录、未被吊销相关职业证书等。其次,对于私人侦探公司等职业机构,除了应当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由于其特殊性,还应当加强其他方面的规范,比如可以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等。

(三)制定行业从业细则

“既然市场有需求我们就应该允许他这样做,市场有需求的事情难道都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要支持的事情吗?”这是一位法学家曾经对此发表的看法。如果将来允许私人侦探经营的话,就应当要限制他们只能做在民事权利义务范围之内可以允许它做的事情。有谁会喜欢都背后总有双眼睛在那儿盯着。

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证、调查权利,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侦查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我国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这些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也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漫谈私人侦探》中就曾谈到“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法制出现了问题”。社会发展的步伐是迅速的,我们不能固步自封的只顾欣赏眼前美丽的风景,而忽视了游走在社会边缘的人群。法制的发展应当跟得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亡羊补牢虽犹未为晚,但这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目前的私人调查业进行规范,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其发展,不仅保护了私人侦探的合法利益,也同样保护了我们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发挥私人调查业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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