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语境谈拆迁

2010-07-07 03:24荆宝洁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6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法学邮件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联合其他四位教授——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国务院修改《拆迁条例》。

出乎意料,建议很快就收到回复。沈岿等几位学者,于是参加了两次国务院法制办的约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次座谈。在1月29日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沈岿共收到了300多封信件,而70%以上的邮件是求助的。意见稿公示后,沈岿更是收到一封特殊的邮件。邮件来自某地级市一个区法制办主任。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我十多年来一直参与拆迁和拆迁政策的制定,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来信写道:“半小时前我还在一个拆迁现场转,听听人们怎么议论。我居然发现了一个离我上班的地方步行只有3分钟的城中村,估计四五百户。这个小村子刚刚拍卖,卖的价格不错,两三年后将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住宅小区。”“可今天我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十多户人家在趁黑夜突击加盖房屋,目的是多获得补偿;村子里几乎住的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很多房子被辟为小超市、开水房,等等;人们三三两两地聚着,商量如何对付拆迁。我想,如果今天拆迁条例的草案就实行,那么这里的拆迁绝对不可能完成。 ”信件说。他指出,“如果法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是拘泥于法律概念,我只能感觉到遗憾。法律规则如果在经济上没有可行性,那么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他说。他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而忽视集体的权利。新条例所说的“市场价评估”原则,基本上确定了土地增值私有的答案。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但该法制办主任也表明立场,称“绝不是旧条例的拥护者”。他反问,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的 “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沈岿在接到来信后,回了信。在信的开头,沈岿说,“我十分惊讶于你所持的立场和诸多观点,尤其是出自一位正宗法学科班出身、浸淫法学多年的基层法制工作的领导者身上。”沈岿支持新条例,最主要的理由之一是,新条例至少实现了向个体利益的倾斜,而又没有完全放弃公共利益。在沈岿看来,与法制办主任的对话完全是两种语境和两个前提下的对话。如何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是矛盾集中点。作为法学工作者,沈岿坚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定义权利的边界和内涵,“只有这样,才知道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前述法制办主任是站在解决问题的立场上看待拆迁条例。沈岿形容说,“这是一种家长式的作风,是单一价值观的灌输。前提是建立在政府觉得为城市化进程而进行的拆迁是对绝大多数人有益,而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事实是很多人已不愿意拆迁,希望通过民主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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