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梅
摘要单位刑事被告人自身人格的独立性和法律拟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单位刑事被告人必然要依靠诉讼代表人才能参与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代表人应该由谁充当、被选任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以及无法选任诉讼代表人时该由谁指定等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多。
关键词单位刑事被告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3-02
单位刑事被告人由其自身人格的独立性和法律拟制性等特点决定,无法亲自出庭参与诉讼,只能由诉讼代表人代
为参与诉讼。而单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程序等相关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笔者欲以此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单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概念释义
单位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审理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检察机关作为追诉主体而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最早是一个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单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最初产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