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聚宾
摘要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于正确量刑,加强同犯罪作斗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解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混淆状态的构想。
关键词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98-02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一定阶段上的一种停顿状态,是犯罪的一种相对静止结局,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刑法理论通常概括为以下几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相对于犯罪既遂而言,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称为未完成罪。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理解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问题上,不能用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模式去要求和衡量未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情况。豍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未完成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以刑法分则相应的犯罪构成为基础,以刑法总则有关规定为补充,从而确定其构成要件,形成对其定罪量刑的根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