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

2010-07-08 02:44: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韩 静

摘要本文认为法院的审判在保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公开审判由舆论监督以便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品质,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自由道德评价利益权衡角色扮演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6-02

一、法律对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态度

(一)国际社会态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法院得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或国家社会安全关系,或于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时,或因情形特殊,公正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在其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众旁听审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当然包括了向媒体的公开。但又详尽地限定了法院决定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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