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2010-07-09 02:22于鸿雁
活力 2010年7期
关键词:认定

于鸿雁

[关键词]无效合同;认定;法律后果

《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就法律规定有关合同无效部分的内容,谈一谈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认定上,大大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如《合同法》规定,将欺诈、胁迫区分了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只把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选待定合同,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针对《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一)》中又特别规定了一条,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中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即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得对合同作出否定评价,而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得以这些立法文件为依据;另,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约定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手术前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这种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均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

下面再来说一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有效,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且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一是仲裁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即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作了规定,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是指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一方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对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应向对方返还该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各自接受了财产,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第二,双方返还。是双方都将各自从对方那接受的给付的财产,各自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故意违法,则应将接受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进行补偿。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3)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即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缴财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必将为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的合同,保证当事双方真正实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国家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并实现社会经济繁荣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0.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2.

[3]李建伟.民法60讲[M].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5.□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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