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价差调整”的论述

2010-07-31 03:48谢小玲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21期
关键词:价差报价投标

谢小玲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贵阳550002)

引言

价差体现的是一种价格本质意义上的变动,体现的是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风险”和不应遭受的“额外损失”。它应是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社会认可的普遍变化,而不应是某一施工单位的个体行为。可以用两个阶段的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的变化来确定价差。为便于操作,这种社会平均价格可以用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和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指数信息类数据作为依据来进行确定。本文简单介绍了工程结算中的价差和价差调整,建立了计算价差调整费用的数学模型,并基于此模型对工程价款“价差调整”进行了探讨。

1 价差和价差调整

价差是一定条件下的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不同条件下的价格差异。本文讲到的”价差”是指构成工程直接费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同一对象在不同计价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与工程结算两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如在进行窗户选择时,铝合金窗和塑钢窗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是不同对象在选择窗户这一条件下的价差,而塑钢窗在合同制定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就是同一对象不同条件下的价格差异。

价差调整是由于价差的存在,同时其它条件又成立时产生的费用调整。可以看出,价差是价差调整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是否进行价差调整还要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而定。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很多,如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等都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

2 价差调整的数学模型

根据以上分析,价差调整费用由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和相关的其它税费组成,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又是由各个调价对象的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求和得出,某个调价对象价差调整直接工程费又等于合理的分析用量和合理的价差之积。公式如下:

其中,C为工程价款价差调整费用;

C1为价差调整的基本直接费;

△Pm为某一调价对象的价差;

Nm为某一调价对象的分析用量;

C2为根据C1计算出的其它税费,因C2和C1或者C1中的部分费用有一定关系,在此暂把C2表述为C1的函数,计作“C2=F(C1)”。

3 基于上述数学模型的价差调整探讨

3.1 关于价差的确定

如前所述,本文讲到的价差是指构成工程直接费要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同一对象在不同计价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与工程结算两阶段之间的价格差异。工程实施往往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建材市场行情又常常变化不定,可以说构成工程要素的各种人工、材料、机械从签订合同到工程实施期间一般都会有价格变化,即都会有价差。然而是不是有价差就要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工程价款呢?当然不是。能否进行价差调整还要依据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法规,所以价差的确定并不是将两个价格简单做减法,而一定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当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价格的风险承担范围进行明确。如:施工期间双方确认价格或对应造价信息价格比投标报价时的价格变化幅度在±K以内的价格不再调整,超出该幅度的,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在此,将某一对象前一个阶段的价格计为P1,后一个阶段的价格计为P2,并引入前面的K(变化幅度)。定价差的方法如下:

(1)首先,计算│(P2-P1)/P1│的值。

(2)将上述计算结果与K比较,并计算价差:当|(P2-P1)/P1|≤K时,不进行价差调整;当|(P2-P1)/P1|>K时,进行价差调整。此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当 P2>P1时,价差△P=P2-(1+K)P1(△P>0,调正差);二是当 P2<P1时,价差△P=P2-(1-K)P1(△P<0,调负差)。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P1和P2、P1、P2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价差调整的合理性。当前,常见的一种确定方法是将中标报价中的价格确定为P1,将施工期双方确认的价格确定为P2,但是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的不合理性。首先,目前的商务评分方法常常是基于投标总价进行打分,这样即使总价合理也无法保证投标报价中的每一项单价、每一种材料价格等都是合理的,或者说是符合招标文件的本质意图的。另外,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就可以认为其对该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了承诺,包括按要求完工的承诺和造价的承诺。为了中标,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常常会采取一些降价让利等措施,此时的投标价格更多的是一种承诺,不宜作为将来进行价差调整的依据。最后,为了避免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也不应将投标书中的价格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在实际工程结算案例中常常发现投标单位有利用不平衡报价进行投标进而获得“额外”利润的现象,此举之所以能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中对价差调整中的P1和P2没有给予明确合理的规定。

3.2 关于调价对象用量的确定

为了便于分析和讨论,在此暂不考虑工程变更因素对分析用量的影响。关于构成调整价差对象的用量的确定,目前常见的一种方法是按照中标预算或合同预算进行提取分析,得出各对象用量,将此用量作为调整费用的用量。但本人认为该做法不妥。其原因正如上述关于价差确定的有关叙述中所谈,价差调整费用体现的是对工程造价变化的调整和补充,它的多少直接反映工程造价的变化程度,强调的是超出一定范围的风险或收益不应只由施工方一家承担或享受。这里的“超出”是站在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这个角度上来说的,所以,对应调整价差元素的用量也应是对应合同或工程承包范围的真实用量(合理消耗量),而不是中标预算或合同预算中的分析用量。这样做同样可以避免投标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也可以避免因某些算量不准而遭受“额外”损失。

3.3 关于价差费用相关税费的计取

根据以上设定及分析可知,本文所提的相关税费就是公式中的C2,它和C1或C1中的部分变量有关,我们把它计作C1的函数,即C2=F(C1)。确定价差相关税费的过程就是建立上述函数和求解函数的过程。

当前,大多数地方造价管理部门都规定价差仅计取税金,在此条件下,C2就是C1的简单的比例函数,可以简单地表示为:C2=RC1(R代表税率)。然而,本人认为如此简单地计算C2,即价差仅计取税金的做法还不够合理。

根据以上分析,假如存在价差,也就是全部或部分工、料、机价格需要调整,如果这些调整也同样会带来工程间接费的变化,那么这些变化也应该进行调整。一般来讲,间接费和工程材料费没有关系,材料价格的调整也不会使间接费变化。而人工价格往往是某时某地的一个比较普遍适用的一个规定,特别是当前的一些文件都对人工单价进行了比较强制性的且不得低于某一值的硬性规定;而间接费中的管理费和规费更多的是带有人工费性质的费用,所以,如果C1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那么间接费也应进行调整。

关于间接费的取费基数目前大致有三种。一是直接费,二是人工费+机械费,三是人工费。如前分析,第一种确定间接费取费基数的方法不太合理;第二、三种方法比较合理,也正被越来越多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所采用。用第二、三种方法进行取费时,将人工单价的变化理解成不只是对直接费和税金的影响,还应理解成对间接费有影响,如此,则将人工费的价差同样也理解成函数“C2=F(C1)”的一个变量也就理所当然了。

4 结束语

价差调整是工程价款结算时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工程结算编审双方造价从业人员来说就是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价差调整的本质和内涵,根据工程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价差调整费用,合理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同时也呼吁相关造价管理部门能切实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及时制定和颁发合理、合法的造价管理办法,正确指导工程造价工作。

[1]权金生.工程结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J].乡镇企业科技,20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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