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蓝 海
安全生产的宗旨就是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事故,那么就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号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是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行为指导规范。其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条款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即事故信息的传导过程。根据条例规定,绘出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图。(图1)
事故信息能否如实上报,最重要的就是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这一流程阶段。其中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尤为重要,是一个关键节点。当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如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资质评审等,相关负责人通常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和采取“破财消灾”的办法,极力隐瞒和掩盖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消除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实施金钱、感情等方面的攻势,在项目内部把事故私了,而不按照规程,把事故信息如实、迅速的上报;另一方面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上报。尤其是在建筑生产第一线的直接劳动者——建筑工人们,由于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等原因,他们普遍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伤亡时,直接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周边的工友们,往往觉得只要获得一笔相对满意的经济补偿费,事情就算圆满解决了,并没有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意识。……